对扶贫项目的监督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
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
〔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
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
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
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
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
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
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
、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
、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
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
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
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
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
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
、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
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
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
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
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
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
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
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
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
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
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
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
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
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
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
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
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
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
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
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
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
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
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
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
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
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
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
,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
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
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
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
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
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
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
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
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
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
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
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
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
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
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
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
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
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
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
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
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
、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
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人民日报》(19970813二版)
Ⅱ 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当接受谁的监督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贫困户和社会公众。
Ⅲ 如何在扶贫领域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一)发挥内部作用
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
(1)不断加强教育。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
(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
(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Ⅳ 如何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为精准扶贫保驾护航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是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加强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该县纪委(监察局)坚持地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增强自身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以严的纪律推动扶贫攻坚工作。坚持“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制定印发了《关于对全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实施方案》、《关于对2016年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指挥部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切实加强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构建了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纪检监察综合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下联动的监督工作机制,确保了监督检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深入监督全县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深入推进廉洁扶贫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将廉洁扶贫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是否将扶贫攻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将廉洁扶贫落到实处。强化公开监督力度,大力推进农村基层党务、政务和村务公开,充分运用托克逊党建网、政务网、微信平台、公告栏、公示牌等,加大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
针对以往扶贫工作中部分党员干部落实扶贫政策措施不力,为官不为,庸、懒、散,帮扶不到位等情况,监督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扶贫攻坚纪律和规矩,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扶贫环境。把严明扶贫攻坚工作纪律作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抓,严明纪律作风,在今年召开的托克逊县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县纪委(监察局)监督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100%与县委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扶贫攻坚工作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先后4次对贫困对象开展“挤水分”工作,共挤出水分534户1802人,新补录678户2153人,确保了把不符合标准的人口清出去、把真正的贫困人口纳进来,不遗漏一个真贫困户,不扶持一个假贫困户。目前,全县脱贫对象1163户3979人。督促乡(镇)、“访惠聚”工作组,在“十户一访”的基础上,以“摸底调查要精准、建档立卡要精准、贫困病根要精准、扶贫措施要精准、保障措施要精准”“五项精准”为落脚点,通过“一报二评三审四公示”的方式,全面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基本信息、致贫原因、帮扶措施等“一户一档案”资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方案的可靠性。
该县纪委(监察局)还坚持把推进扶贫攻坚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注重联动联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职能职责,不断改进、创新监督方式,压实扶贫开发攻坚责任。重点围绕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县扶贫开发政策措施、扶贫项目规划实施、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扶贫工程质量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高效。坚持以“五个一批”和“三个三分之一”,按照“一县一本、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户一台帐、一户一方案”和贫困户收入“一月一统计”、“一月一公示”的要求,重点监督转移就业到人脱贫,自主创业脱贫,种植、养殖产业脱贫,政策保障兜底脱贫等有效脱贫措施落实,确保脱贫攻坚顺利推进。积极探索和着力改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暗访检查、问题整改清单等方式,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职尽责的再监督、再检查,坚决纠正扶贫攻坚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现象。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集中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严不实”问题。严肃查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扶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擅自改变扶贫规划,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未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或履行项目报账造成资金滞留、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确保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优质、安全、高效,确保扶贫干部清正廉洁、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Ⅳ 如何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扶贫资金是用来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的“救命钱”,然而有些干部人却把手伸向了这些钱,这些犯罪行为要受到严惩,同时对于扶贫资金政府部门就需要加强监督,确保精准扶贫取得成效。要确保每一笔扶贫资金都用到贫困群众身上就要动员各方力量来监督,同时政府也需要有一套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台账和不定期的抽查回访群众。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监管:
一、规范扶贫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各街道镇乡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相关部门联合复审、报区扶贫办领导小组审批的报批程序,确保项目可行、有效。
二、建立扶贫项目信息平台。对规划项目建立项目库,对贫困村实施情况建立专门台账和档案。严格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在区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财政信息网。列如:重庆市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扶贫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扶贫项目和资金充分接受广泛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透明度。
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通过走村入户抽查核实、回访脱贫户等形式,加强对扶贫项目运作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杜绝干部违规操作、徇私舞弊,提高扶贫资金的实效性。
四、强化项目督查制度。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度、质量等进行检查,并按季通报;财政审计等资金监管部门定期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纠正和处理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Ⅵ 扶贫监督电话是什么
12317为扶贫监督举报电话 。 国务院扶贫办将于12月15日起正式开通。
各地固定电话用户和手机用户均可拨打010-12317进行举报,北京用户可直接拨打12317。
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 对于实名举报的重要事项,国务院扶贫办将在2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初步处理结果。
(6)对扶贫项目的监督扩展阅读:
监督举报电话主要受理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中的问题,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的问题以及挤占、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
国家统一扶贫监督电话:12317;
石阡县统一扶贫监督电话:0856-7656093
参考资料:搜狐网–扶贫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