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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监管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26 10:32:29

❶ 工商所要求我市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里面有12项市场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参照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1、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责任条款,双方约定具体清晰;

(2)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掌握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建立登记档案;

(3)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高;

(4)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市场内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建立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制度,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7)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95%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统计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8)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奖惩及违法违规等信息;

(9)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时进行处理;

(10)建立市场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意见,并记录在案,及时整改

(11)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

(12)努力培育客户,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场内经营者整体素质较高。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20%;

(13)积极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90%以上:

(1)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100%;

(2)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

(3)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1%;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3%。

❷ 怎样进行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工商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落实企业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信用监管水平;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强化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我区基层工商所企业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一、巡查监管专管员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要以落实片(段)长责任制为主要手段,加强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并应在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一)制定巡查计划专管员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和巡查结果。(二)日常巡查专管员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发的《巡查手册》中规定的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落实巡查监管和服务职责。具体内容为:1、及时认领本路段“经济户口”,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录入本路段“经济户口”电子档案。2、巡查对象是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前置许可证是否齐全和有效;3、巡查对象及各类市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存在,立即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4、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巡查对象是否已经改正;5、督促、引导本路段的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并配合做好年检、验照工作;对已不再经营,但依规定保留执照的巡查对象是否还有保留执照的依据;6、巡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评价是否明显变更;7、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8、采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9、按照规定标准提出本片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核定建议,并对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经营户负责催缴;10、认真落实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并在职能范围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收集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三)专项巡查(整治)专管员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结合实际和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1、按照省、市、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动方案对农资市场、食品安全等进行专项整治;2、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针对辖区实际开展专项巡查。3、对辖区内重点经营区域(党政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周边及重点区域内的业户)实施重点监管;4、针对举报、投诉集中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5、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6、针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专项巡查。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专管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专管员负责辖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所采集、整理及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记的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3、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二)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企业信用评价以定量评价为基础,兼顾定性评价的原则,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历年度为起止时限。1、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当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内,含25分);C类为失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内,含40分);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中特别优秀的企业,其评定由工商所按规定逐级上报核准。2、企业信用扣分标准。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专管员对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年度内企业监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外,还要根据本年度内企业的违法违章所扣分值适时进行调整。企业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其具体扣分标准参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3、特别关注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所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级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2)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场所经营;(3)矿山开采经营;(4)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6)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7)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8)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9)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10)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对不同信用类别企业实行分类监管。1、A类企业(守信企业),每年走访一次,除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2、B类企业(基本守信企业),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C类企业(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要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对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并予以特别关注,其中C(T)企业每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4、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一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实行经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一)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专管员在巡查监管中要加强对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违章行为的科学、有效、和谐监管,认真落实企业工商行政指导员制度,积极探索“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维权兴企引导制”,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1、专管员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承租、受让执照的行为;(3)、是否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6)、是否有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2、运用市局开发的后延监管系统加强企业监管。专管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及时查看“预警企业监管”系统信息提示,加强对经营期限到期企业、营业期限到期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资企业及按《三明市筹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注册登记企业等预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管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明政文[2004]132号),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专管员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积极运用“登记事务助导制”引导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仍不办照的发出预警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仍不办理的立案查处。2、取缔无照经营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工商所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认真兑现办照承诺,为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使无照经营户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3、要加强与公安、卫生防疫、文化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行业、娱乐业、饮食业、矿山等,要坚决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而又继续开业的要依法立案查处。4、对边远乡村和农村季节性经营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局下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规定,可不予办照,但要列入临时经营户管理。为认真落实企业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信用监管水平;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强化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我区基层工商所企业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一、巡查监管专管员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要以落实片(段)长责任制为主要手段,加强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并应在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一)制定巡查计划专管员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和巡查结果。(二)日常巡查专管员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发的《巡查手册》中规定的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落实巡查监管和服务职责。具体内容为:1、及时认领本路段“经济户口”,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录入本路段“经济户口”电子档案。2、巡查对象是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前置许可证是否齐全和有效;3、巡查对象及各类市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存在,立即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4、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巡查对象是否已经改正;5、督促、引导本路段的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并配合做好年检、验照工作;对已不再经营,但依规定保留执照的巡查对象是否还有保留执照的依据;6、巡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评价是否明显变更;7、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8、采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9、按照规定标准提出本片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核定建议,并对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经营户负责催缴;10、认真落实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并在职能范围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收集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三)专项巡查(整治)专管员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结合实际和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1、按照省、市、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动方案对农资市场、食品安全等进行专项整治;2、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针对辖区实际开展专项巡查。3、对辖区内重点经营区域(党政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周边及重点区域内的业户)实施重点监管;4、针对举报、投诉集中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5、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6、针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专项巡查。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专管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录入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专管员负责辖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所采集、整理及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1、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记的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3、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二)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企业信用评价以定量评价为基础,兼顾定性评价的原则,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历年度为起止时限。1、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当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内,含25分);C类为失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内,含40分);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中特别优秀的企业,其评定由工商所按规定逐级上报核准。2、企业信用扣分标准。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专管员对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年度内企业监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外,还要根据本年度内企业的违法违章所扣分值适时进行调整。企业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其具体扣分标准参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3、特别关注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所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级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2)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场所经营;(3)矿山开采经营;(4)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6)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7)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8)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9)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10)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对不同信用类别企业实行分类监管。1、A类企业(守信企业),每年走访一次,除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2、B类企业(基本守信企业),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C类企业(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要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对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并予以特别关注,其中C(T)企业每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4、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一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实行经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一)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专管员在巡查监管中要加强对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违章行为的科学、有效、和谐监管,认真落实企业工商行政指导员制度,积极探索“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维权兴企引导制”,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1、专管员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有:(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承租、受让执照的行为;(3)、是否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6)、是否有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2、运用市局开发的后延监管系统加强企业监管。专管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及时查看“预警企业监管”系统信息提示,加强对经营期限到期企业、营业期限到期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资企业及按《三明市筹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注册登记企业等预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专管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明政文[2004]132号),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专管员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积极运用“登记事务助导制”引导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仍不办照的发出预警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仍不办理的立案查处。2、取缔无照经营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工商所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认真兑现办照承诺,为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使无照经营户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3、要加强与公安、卫生防疫、文化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行业、娱乐业、饮食业、矿山等,要坚决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而又继续开业的要依法立案查处。4、对边远乡村和农村季节性经营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局下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规定,可不予办照,但要列入临时经营户管理。

❸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有哪些指导意义

指导意义是:
一、信用信息公开
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内息、优良信用容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二、信用信息共享
企业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都会被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受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管。
三、分类监管企业
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表现良好企业会受到激励,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将被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使用信用信息时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
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若企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
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也可进行评价。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住建部将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❹ 如何推进市场监管手段现代化建设

《若干意见》提出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明确了新时期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整体框架和工作重点,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1、监管法规不断健全。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
①法律层面。
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
②行政法规层面。
国务院曾于1 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 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
③部门规章层面.
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
④规范性文件层面。
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2、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①监管框架逐步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
②监管组织逐步健全。
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
③监管格局逐步建立。
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3、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
①分类监管。
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
②非现场监管。
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
③现场检查。
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
④信息公开。
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
⑤其他手段。
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总体要求。
①遵循基本规律。
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②体现中国特色。
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③顺应时代趋势。
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3、主体框架。
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 -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①监管目标。
⑴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⑵防范市场风险。
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⑶促进市场繁荣。
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②监管原则。
⑴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
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⑵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
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⑶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
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⑷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
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③监管支柱。
⑴公司治理监管。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⑵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⑶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1、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
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
①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
②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
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
③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
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
④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
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2、改进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
①加强市场监测检查。
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②改进保险产品监管。
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
③强化保险中介监管。
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④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
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
⑤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
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3、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
①完善资本约束机制。
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
②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
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
③完善资本补充机制。
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4、完善保险法规体系。
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
①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
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
②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
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
③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
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5、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6、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
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7、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
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
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❺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可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等方面,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形成正面引导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将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抽签法中发挥关键作用;在行政监管中,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是住建主管部门实施差别化监管的依据,信用等级也将制约企业的评优评先,影响其享受告知承诺审批、农民工工资担保等权益。

另外,生效的信用信息还将被实时推送到“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平台”等市级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同一主体多维度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20版)》还鼓励商业银行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成都此次构建的建筑市场新型信用监管制度,创新了信用信息收集方式,更新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呈现方式,在此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可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

❻ 信用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从失信惩戒到失信约束!住建领域失信约束机制如何完善?-工保网



因此,住建领域应在失信约束制度设计中为失信人提供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用修复机制;并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企业主动修复信用的积极性,督促企业及时对失信记录进行信用修复。



不难发现,《意见》将“严格依法依规”这一要求贯穿于失信行为认定、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各个环节,是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建设的集中体现。这也要求各行各业和各地政府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和惩戒等制度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失信约束工作,帮助更多市场主体知信、守信。

❼ 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管有什么具体规定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指导原则

1、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

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

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2、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7)市场信用监管方案扩展阅读

新巴塞尔协议对世界的影响:

该协议被认为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旨在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确保银行业健康和稳定的运行。专家们认为,新协议将对欧美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部分银行或面临资本短缺。

新巴塞尔协议经过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认可,代表着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方向和趋势。加入WTO之后,中国商业银行面对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商业银行必然会逐步遵循国际银行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

面对日益复杂与波动的金融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决定现代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能力之一。商业银行是否能够妥善管理风险,将直接决定银行的盈亏和生存。

西方的许多先进银行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和实践,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逐步构建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对于这些国际先进银行,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已经凝结成一种文化,渗透到银行的各项业务和员工的各种操作行为之中,而巴塞尔协议正是国际银行界全面风险管理规则的全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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