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监管手段
❶ 实行耕地保护的意义、措施和途径
意义: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面对中国耕地严重不足的严峻形势,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危害耕地及环境的因素。
稳定和扩大耕地面积,维持和提高耕地的物质生产能力,预防和治理耕地的环境污染,是保证土地得以永续和合理使用,稳定农业基础地位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了耕地保护的目标,即实现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所谓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口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耕地的数量、质量保护并注重耕地环境质量的提高。
途径: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1)耕地监管手段扩展阅读:
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中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
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
❷ 破坏耕地监管网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专释》第三条属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耕地监管手段扩展阅读
土地资源保护是通过法律的、行政的和科学技术等手段,保护土地资源不受破坏的工作。土地资源保护的根本措施是植树造林,对已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耕种、保护培养,并要节约用地,要防治土地沙化、盐碱化;
对已开垦的土地,如山地、海涂等必须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做出全面安排和统筹规划,使海涂得到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❸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
耕地保护制度有哪些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版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❹ 我国政府采取了哪些保护耕地的措施
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4)耕地监管手段扩展阅读:
保护耕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3、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❺ 私占耕地谁监管!
这种情况你们当地政府就可以管,你可以直接从信访途径向上举报就可以了,也可以直接向你们的乡政府或镇政府举报
❻ 中央对耕地保护法怎么规定
《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都有保护耕地的规定。
❼ 耕地保护的几种措施
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26ldquo;双重%26rdquo;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张。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库更新的重要;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七、引入耕地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节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1.农用地的概念与分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内容,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❽ 有哪些耕地保护的应对措施
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于1996年完成的《中国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研究》得出:中国可以养活自己人口,但前提是必须保证耕地面积不得低于1.2亿hm2。对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维持中国的长远发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为: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垦耕地相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项建设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据。同时应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耕地被占用情况。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可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只参与管理、协调和合同签订等工作,这样就可以杜绝“暗箱”操作和侵害农民利益事件的发生。积极开展农用地合理流转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应继续提高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和水平,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严控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化
现阶段,中国城市化水平正处于加速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城市扩张模式,走内涵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为主的路子。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逐步转移,对农村居民点可重新规划整理,北方重点做好旧村改造工作,提倡综合开发和集中成片建设;南方重点做好迁村并点工作。对于整理出的土地可重新组织复垦。
❾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建设概述
吴洪涛1 戴建旺2
(1.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12;2.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
摘要:本文从金土工程的目标出发,简要介绍了金土工程一期建设中的两大业务系统之一——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的建设目标、系统模型、建设内容与总体结构。
关键词:金土工程;耕地保护;信息系统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建设是金土工程一期建设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包括业务系统建设中的耕地保护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土地部分)、土地数据库建设以及相关标准建设。
1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的模型框架
耕地保护以规划为依据,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为主线,以多渠道掌握全局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耕地补充等耕地变化情况、耕地保有量、市场投放土地数量、投向行业等信息为核心,以严把土地闸门,参与宏观调控,切实保护耕地为目标。耕地保护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建设框架
在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总体控制下,在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信息、遥感监测发现的土地用途变体和执法监察掌握的违法用地信息等数据的支持下,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国土资源部通过审批直接掌握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等信息);通过备案掌握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市县的土地供应信息。
2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主要建设内容
2.1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建设目标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要在国土资源部、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32个试点示范城市,建立本级业务互联互通、各级业务上下互动、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为主线的相关信息系统及基础数据库。通过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的运行,结合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库的更新,建立国家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信息化渠道,及时掌握全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农地转用、耕地补充等信息,通过信息综合分析,为一期建设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支持。
2.2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建设内容
2.2.1 应用系统开发
以建设用地审批为主线,在国土资源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32个试点示范城市建立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系统、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系统、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土地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土资源部建立地政数据在线综合分析展示系统、基于遥感监测成果的土地利用核查系统;在国家土地总督查办公室和9个国家土地督查局建立土地督查系统,形成以建设用地审批为核心、四级联动的耕地保护监管系统,实现对耕地保护相关信息的适时获取与综合分析。可以分为行政审批、数据管理和宏观分析三类,分述如下:
2.2.1.1 行政审批类
(1)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从窗口收件、主办司局审查、各司局会审、批准、到部长签批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耕地补充、土地供应的辅助审查、会审管理、督办管理、收费管理、建设用地备案数据管理、信息发布、网上接件与批复等功能,提供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建设用地电子备案软件。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相同,市、县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对建设用地审批的组卷、初审和上报的过程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受理、辅助审查、一书四方案组卷、督办管理、信息发布、网上接收批复与申报等功能。
四级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远程报批。
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2)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系统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系统实现对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从窗口收件、主办司局审查、各司局会审、批准、到部长签批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占补平衡等方面的辅助审查、会审管理、督办管理、信息发布、网上接件与批复等功能。省、市级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系统功能与部级功能类似。
四级系统互联互通。
建设用地预审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
图2 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图3 建设用地预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2.2.1.2 数据管理类
(1)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管理系统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管理系统实现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政审批和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的管理。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政审批子系统实现规划的辅助审查、会审、批准等方面的行政审批管理功能,属于行政审批类;计划管理子系统包括年度计划台账的录入、查询、统计分析、年度计划指标核减、从网上接收农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计划台账)信息等功能。省、市级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管理系统实现对土地利用计划台账的管理,包括年度计划台账的录入、查询、统计分析、年度计划指标核减、从网上报送和接收农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计划台账)信息等功能。
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如图4所示。
(2)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 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重点实现各种投资渠道的开发整理项目信息和耕地占补信息的管理,包括各类信息的录入、查询统计、从网上接收各类信息等功能。省、市级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实现各类信息的管理以及网上接收与报送等功能。
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和关系如图5所示。
图4 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图5 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3)土地供应 (备案) 管理系统 国土资源部、省级土地供应管理系统主要实现从网上接收土地供应备案信息以及土地供应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市县土地供应管理系统主要实现土地供应信息的录入、检查、查询、统计、从网上报送供地信息等功能。
土地供应(备案)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如图6所示。
(4)土地执法监察系统 国土资源部、省、市土地执法监察系统实现土地违法案件的违法线索、立案信息、案件查处信息、结案归档等案件信息录入、查询统计、从网上报送和接收重大违法案件备案信息功能。
土地执法监察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如图7所示。
图6 土地供应 (备案) 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图7 土地执法监察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2.2.1.3 综合分析类
(1)地政数据在线综合分析展示系统 在国土资源部建立地政数据在线综合分析展示系统,根据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等耕地保护相关业务系统运行结果,对全国(金土一期建设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数据、建设占用耕地数据、土地供应数据、农用地转用数据、耕地占补数据、违法用地数据等信息按时间点、时间段、区域等条件进行分类、关联、汇总统计。掌握相关耕地变化信息,以空间图形和图表的方式,实时监控全国(金土一期建设范围内)或某一区域内已批准建设用地、已供的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情况,新增建设用地的空间分布、行业分布等信息,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地政数据在线综合分析展示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如图8所示。
(2)基于遥感监测成果的土地利用核查系统 在国土资源部建立基于遥感监测成果的土地利用核查系统,根据部土地利用核查的需要,在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遥感监测工程建设形成的遥感监测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对遥感监测数据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数据、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和土地供应数据的综合分析,实现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查、规划核查、年度计划核查、用地审批核查等功能,验证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在规划、计划、审批等方面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基于遥感监测成果的土地利用核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如图9所示。
图8 地政数据在线综合分析展示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
图9 基于遥感监测成果的土地利用核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3)土地督查系统 在国家土地总督查办公室和9个国家土地督查局建立土地督查系统(指软件,土地督查系统的网络、服务器、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已在其他项目中完成),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土地利用遥感监测数据库、建设项目用地数据库、土地供应数据库、占补充平衡数据库、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汇总数据库、执法监察数据库等数据库的调用,实现各种数据的综合查询、耕地保有量与耕地保护目标对比分析、违法用地与土地执法情况对比分析、批后核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分析等功能,为土地督查提供客观事实和辅助分析工具。
土地督查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如图10所示。
图10 土地督查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关系
(4)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决策支持系统包括耕地生产粮食评估系统、区域生产用地分析系统和建设用地可供性系统。在试点上,基于数据库和模型库支持,完成以可耕地现实生产能力和增减情况分析为主的区域耕地生产能力分析、产业用地结构与利用状况分析和区域产业用地变化分析,以城市建设用地为主体的存量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估和存量土地挖潜可行性分析为主的区域建设用地可供性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在局部地区进行研究性建设,相对独立。
2.2.2 数据库整合与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数据整合与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土地利用遥感监测数据库、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农用地等级数据库以及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重点是数据库的规范化与整合。
2.2.3 信息服务等其他系统
与上述系统建设相关还有信息服务、综合分析等系统建设,这些系统与上述业务系统也是互联互通的,其中,信息服务系统要与上述业务系统集成,实现信息发布和业务受理的功能。
3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的部署结构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在国家开发并部署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系统、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管理系统、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土地供应(备案)管理系统、土地执法监察系统、地政数据在线综合分析展示系统、基于遥感监测成果的土地利用核查系统、土地督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在省、市、县各级开发并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系统、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系统、土地供应管理系统和土地执法监察系统等系统,在各级数据中心部署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遥感监测、农用地分等、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数据库,系统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结构
通过网络和交换系统实现各级系统的数据传递和数据库更新,其中市县的土地供应数据、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各级耕地补充信息、农用转用信息、计划执行情况、重大违法用地信息逐级汇交到国土资源部,通过地政数据在线分析展示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基数数据库信息,对全国(金土一期建设范围内)耕地保护状况和土地供状况进行监管,对用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进而提供决策支持信息(表1)。
表1 耕地保护系统部署
续表
续表
4 结束语
耕地保护国家监管系统一方面建立四级互动的网络化办公模式,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另一方面建立国家获取国土资源信息的信息化渠道,全面、准确地掌握土地资源信息及其动态变化,直接服务于国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目标,需要政策与技术的相互配合,而政策更是系统建设的根本保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信息化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在系统的建设过程中,除了要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之外,还需要补充一整套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更是系统成功的关键。
❿ 如何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在近年来加强宏观调控整个过程中,国家高度重视控制土地流失问题。从2004年、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看,都特别强调: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第一,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或进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严格控制减免。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引导农户和农村集约用地。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管理,鼓励农村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推动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农村各类用地的利用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
第二,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随意收回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等问题,各地要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要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户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三,实行最严格的耕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这一点,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经济甚至行政手段在内的十分严厉的保护措施。现在需要大声呼吁、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的是,在看到耕地面积减少的严峻形势的同时,也应看到耕地质量下降的严峻局面;在采取措施严格保护耕地面积的同时,也应采取措施努力提高耕地质量。要把提高耕地质量放到与保护耕地面积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耕地质量与保护耕地面积,都是事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应当同时并举,同时推进。
第四,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长期以来,农业生产中普遍存在“重化肥、轻有机肥”、“重氮肥、轻磷钾肥”、“重大量元素肥、轻中微量元素肥”的现象,肥料施用不合理不仅导致有效利用率低、增加农业生产成本,而且导致土壤养分失衡、加剧土壤板结。水土流失、次生盐渍化、土壤酸化等造成耕地退化,导致地力不断下降。应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应将测土配方施肥服务视作公益性职能,由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耕地污染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沃土工程”,并进一步充实建设内容。提高耕地质量,还必须注重改善耕地的立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应通过国家补助、民主议事等办法引导农民修田造地改土,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