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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监督权

发布时间: 2021-02-26 02:21:52

Ⅰ 网民如何正确行使监督

网络监督兴起的社会环境
腐败大都和暗箱操作有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与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密不可分。正因如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谣言止于公开”,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加快推进信息公开成为网络时代的一项迫切要求。
传统社会的信息传递更多是单向的,信息量也是有限的。而在网络时代,信息传递是网状的,“我即媒体”,人人都有“麦克风”,都成为一个传播者。人们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变得更加强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对公开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对公开的需求漠视麻木,不仅可能导致虚假信息的泛滥,甚至会引发批评、质疑的舆论风暴。
网络监督的利弊
与传统的监督手段相比,网络监督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方便快捷、参与率高、影响力大、成本较低等。网络能够全天候发布即时信息,人们坐在电脑前,只要轻轻移动鼠标,就可迅速了解、上传各类信息并进行评论;腐败者一经网络“爆料”,就会立即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无所遁形。同时,网络具有虚拟性,利用网络进行举报、开展监督无需实名,“安全系数”较高,可以使相关人员得到保护。网络监督的这种优势和特点激发了人们的参与热情:一项调查显示,参与的网民中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 93.3%表示“会通过网络揭发社会不公”。依靠群众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基本原则,网络监督无疑为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新的途径。
然而,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优势,也有不足。其突出的不足就是网上的信息往往鱼龙混杂、真伪并存,而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和载体,本身无法甄别信息的真伪。一旦举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不良后果,既浪费社会资源、影响社会秩序,又干扰被举报人的正常生活。从一些案例来看,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动辄使用“雷人”语言,捕风捉影,夸大其词;有的随意启动“人肉搜索”,暴露他人隐私,形成“网络暴力”;有的缺乏分析判断,盲目跟帖,妄加评论,导致以讹传讹;有的无视法律规定,干扰法官审判,影响司法公正;有的甚至出于不良目的,掩盖事实真相,煽动社会情绪;等等。这些行为,既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损害网络监督的公信力。现实情况表明,正确对待和积极用好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网络监督要遵循适度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也指出,就一些网络监督的具体形式而言,用之得法可促进社会公开透明。
但另一方面,代表委员们也认为,网络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注定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监督可以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同样也可以散布谣言、颠倒黑白。
“网络监督同样具有危害性,并且往往从虚拟世界转到现实生活中来。轻则是诽谤他人,侵害一个人的名誉权,重则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秦希燕说。
此外,他认为网络监督还应把握好平衡,以免干涉审判过程,造成司法不公。
吕忠梅则表示,网络监督用之不当容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可见,如何在行使表达权的同时,符合法律和社会规范,已成为网民必须面对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说,网络监督应该遵守适度的原则,同时应该更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
秦希燕认为,作为新生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滞后,比如网络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原则是当事人不告不理。如果告到法院就得自己提出证据,但当事人往往连IP地址都找不到,无法固定证据。因此,制定网络法,保障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治本之策。
公民如何正确行使网络监督权
如何才能用好网络监督呢?这需要广大网民、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来说,有三个关键词不应忽视:规制、主导、引导。规制,就是完善网络监督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处理好知情权与隐私权、政务公开与政务机密、合理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等诸多关系,实现网络监督的规范化,使正常开展监督者不必担心遭到打击报复,使散布虚假信息者受到应有惩处。主导,就是发挥有关部门的主导作用。通过设立官方监督举报网站和各种网络平台,在党和政府与广大网民之间架起沟通桥梁,以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和案件线索,同时及时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案件作出回应,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就是引导网民进行理性表达。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网上文化环境,促使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依法合理、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监督。

Ⅱ 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权冒用滥用”问题

一些真媒体、假媒体,一批真记者、假记者,滥用或冒用舆论监督权,以发表批评报道、“曝光丑闻”等手段要挟报道对象,对基层单位企业等进行敲诈勒索,谋取不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舆论监督权冒用滥用”问题
新闻媒体被称为“社会瞭望塔”,新闻记者也被誉为“社会良心”。但在新闻传媒业日益发达的当下,新闻采访权特别是舆论监督权,呈现出滥用和冒用的趋势。中宣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同时还通报了一批媒体采编人员及假记者、假媒体新闻敲诈典型案例。
从公布的这批新闻敲诈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三类严重问题:
第一,部分新闻单位惟利是图,管理极其混乱,直接导致新闻敲诈案发生。比如《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违法案,该报社领导班子主要由退休或内退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均来自同一家庭,,未能履行对新闻采编活动和新闻记者的管理职责,对部分采编人员不发工资让其自谋生计,还要求这些人每人每年上缴20余万元费用。而《企业党建参考报》直接向记者站摊派经营任务,导致部分记者站和记者违规采访、乱设机构。这类直接将媒体定位为牟利工具的机构,如何能成“社会瞭望塔”?
第二,一些不良记者滥用新闻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谋取私利。比如《杭州日报》记者杨某收受公关公司30余万贿赂案,《证券时报》记者罗某某向某电脑公司索要200万“封口费”案。这种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把本该服务大众的新闻报道,用作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私器,这类记者中的害群之马,如何能担起“社会良心”?
第三,一些假记者、假媒体冒用舆论监督权,制造虚假报道,大行不法之事,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及其恶劣。如陕西西安“1?15”假记者敲诈勒索案中假记者既合伙敲诈基层单位,又在同伙被抓后诈骗同伙家属;山东青岛“11?25”非法经营报刊案,涉及28种非法报刊,销售非法报刊达1100万份,销往28个省区市。
《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犹在眼前,这些案例更说明类似行为并非个案,我们的新闻界并非净土。种种滥用或冒用舆论监督权进行“新闻敲诈”的行为,已成为新闻界一大公害,不仅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侵蚀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还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如果任由其存在并蔓延,必然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必须通过重拳出击、动真碰硬地严打,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扩散蔓延。只有去伪而存真,严惩“假媒体”“假记者”玷污媒体和记者名声的非法行为,媒体和记者的形象才不会被败坏、报道也才能更有力量。正人先正己,只有严惩新闻界的“害群之马”,关停一批违规新闻单位,撤销一批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形成震慑效应,才能净化新闻队伍,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
在充满各种利益、诱惑的当下,媒体、记者应该时刻秉公守法、公正客观,“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让媒体更有公信力和影响力。在此,不妨重温新闻前辈范长江的话,“这个社会正需要无数有操守的记者代表人民的利益而奋斗”。我们的记者,要时刻保持清醒、自律,守护职业的良知,坚守记者的操守,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做一个有社会良心的记者。,才能净化新闻队伍,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传播秩序。

Ⅲ 媒体监督的定义2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Ⅳ 审计、鉴证、监督、评价几个词的辨析和其中的联系,越详细越好,求大神解答!

审计:简单说来,审计就是审会计。不过这是狭义的定义,现代审计不止是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主体、客体,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和主要目标。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审计的主体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或专职的人员,是独立的第三者,如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这就是说审计对象不仅包括会计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还包括其他经济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经济活动。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审查和评价,也即是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做出好坏优劣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鉴证:
鉴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鉴证业务包括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五要素。
监督: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评价这个你要具体说清楚评价有很多只能评价,你问的哪种?

Ⅳ 我想问一下那个网上的新闻评论是不是要受监管的,如果是的话是受谁的监管,昨天我在网易新闻看那个什么高

具体不知道,说的话会被查水表的吧 低调啊lz

Ⅵ 我国公民监督权包括哪些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 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1、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批评建议权实际上是由批评权和建议权两项权利组成。批评 权侧重于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或其他感到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批评意见;

3、建议 权侧重于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之后 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批评权与建议权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一般被统称为批评建议权。

4、控告检举权主要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 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揭发,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 以制裁。

5、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 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
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Ⅶ 权利为什么要监督




  1. 制度上:加强权复利制约,监督体制制的建设,完善相关监督法律。

  2. 政府上:政府要公开透明相关权利运行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3. 群众:加大对权利运行的日常监督,积极检举滥用权利的行为,让权利行使接受群众的评价。

  4. 法律宣传: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群众知法懂法。通报典型滥用权利的行为人后果,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






Ⅷ 网上评论违法么

不违法。

文化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评论监督权扩展阅读: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

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网络_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人民网_法律界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值得期待

Ⅸ 人民的评论和舆论监督能改变审判机关的判决吗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这是不应该的,但实际上,很多案子因此改变。这就是很多案件的结果,在法律专业人士眼里看来都是直摇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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