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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察法

发布时间: 2021-02-25 13:27:37

① 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监察法规的制定工作

如何学习好、落实好、执行好监察法,全方位开展监察工作是当前监察委员会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笔者通过学习监察法,开展基层监察工作调研,并进行深入思考,归纳出以下几点工作对策。

学习贯彻监察法,深刻认识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结合开展“七五”普法,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贯彻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新时代振兴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法治、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纪法双剑合璧战斗力,提高反腐败效率,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要建立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确保案件质量。要建立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抓好公务流程监控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监察信息反馈制度,构建全新的监察体系。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遵守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认真执行向上级请示汇报制度,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全方位、全覆盖开展监察工作。要依法适用监察建议,做好纪法衔接,坚持纪在法前,立足于教育挽救干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存量腐败、遏制增量腐败,坚决维护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要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的监察,对握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做到全方位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瞄准农村基层反腐败存在的短板,深化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治理,深挖细查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做到监察全覆盖,无盲区,以反腐败的成效取信于民。要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相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法法衔接。依法使用12种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据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真正办成铁案,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强化自身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要认真落实监察官制度,进一步整合监察力量,优化配置人员、科学定岗定责,促进检察机关转隶人员与监察委人员的深度融合,增强监察人员做好监察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开展监察岗位培训和业务练兵活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全面提升政治素质和监察能力,特别是提升发现问题线索、调查取证能力;提升准确分析案情、突破案件能力;提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要建立监察工作接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提升监察工作透明度,提高监察效能。

② 监察法草案出台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开始实施。

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拓展资料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拓展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

【答案】C
【答案解析】试题分析:该题考查依法行政、民主监督的有关知识点,内题干说的是中容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机关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而不是外部监督,故排除③,①②④观点正确且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的意义,故答案应选C。
考点:依法行政、民主监督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修订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97年5月9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七、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二项,作为第六、七项:“(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十二、将本法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公务员”,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公务员”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本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⑤ 你认为监察法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监察法的规定意义就是能够完善监察法律体系,能够建设更完备的法律体系。

⑥ 如何完善法律监督制度

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是一项综合、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治力量、经济规则、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等介入,需要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1、坚持民主集中制,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建立权力部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增强权力透明度,建立人民议政征询线和群众举报网,对容易产生谋私行为的重要流程一定要透明操作,使人民群众和相关人享有广泛的知情权、选举权、弹劾权、监督权、审议权、罢免权。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合理分散权力;轮换敏感岗位,适当调整权力;搞好廉政教育,大力淡化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为打破既得权力集团、有效监督权力、减少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为打下基础。预防权力滥用,制衡权力、监督权力。加强权力行使主体的制约,对领导者特别是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要做出适当限制,以防其权力的无所不管、无所不在。

2、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权

第一是合理设置权力结构和科学配置权力,明确规定各权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是明确规范权力行使的操作规则运行程序和行为方式,对各种权力机构部门及人员哪些事能办哪些事不能办应该怎么办都有明确的可操作的规范,包括必须遵循的原则,组织制度和程序。

第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监督权力行使不脱离法治轨道,使一切权力操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使一切权力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加快监督立法,与现行监督配套

要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党政监督法、人民监督法、新闻舆论监督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计制等,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完善已有的监督法规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以避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人为的伸缩性而造成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发生。

通过立法,在监督手段上大胆采用违宪审查、质询、罢免、弹劾等现代监督手段,使之制度化并增强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督工作从主要依靠个别决策以及个人的威信和能力,转向依靠制度的整体力量,才能使监督工作遵循比较稳定、客观的标准,从而避免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有效防止权钱交易,权钱互惠行为。

3、加强人大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如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还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立法权,国家重大事务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以及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的权力,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还赋予省、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法规制定权。

可见,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对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中起主导的、核心的作用,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地位,自觉接受它的监督。在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律监督职能。这个专门机构应把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构,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机构统一起来,在三机构合并的基础上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监督机构,负责法律监督和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加强人大监督首先要强化立法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快廉政建设步伐,堵塞现行监督体制和立法上的漏洞;其次要强化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其最高层次监督的威力,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使各种权力包括监督权力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再次,强化质询和询问功能,坚决受理各种申诉、控告、检举,对违法、违纪人员,一经查实,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大的权威,维护人民的权威。

4、重视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文明的象征之一,它透明度高、信息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深、监督成本低、制约效果好,具有独立性、开放性、及时性、广泛性、深刻性之特点。

加强舆论监督,在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引导的同时,还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新闻机构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报道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让新闻界有可操作的监督权而不能让其只搞正面宣传不去揭露腐败;要壮大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力量,赋予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各种权力;要开拓各种渠道,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创造条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握好度,运用电视广播板报通报互联网等形式揭露坏人坏事鞭挞丑恶,使违纪者、违纪现象“千夫所指”。最后还要探索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有效性、规范性形式,使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任何监督模式都不能替代的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它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道有效屏障,成为法治社会或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成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从而更有效地遏制腐败、防止权力的滥用。

⑦ 《行政监察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有何要求

《行政监察法》作为规范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自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完善《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工作适应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需要,是行政监察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需要。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从科学总结行政监察实践经验、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对象范围,增加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完善了举报等相关制度,理顺了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修改《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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