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监督主体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其次,弄清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 第三,就可以分析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了。(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监督; 2.工作监督; 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2. 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简要概括: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一、行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
(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实体、程序)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3.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 和形式是什么
简要概括: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
1、事前监督。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
(1)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
(3)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4)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一旦出现则属实质违法,因而无效。
(5)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
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4. 行政监督的主体和行政主体谁能跟我说说是怎么回事呢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有权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所行使的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回状况进答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
比如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社会大众媒体等,他们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行政主体是指在公共行政中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管理行政事务及从事与行政管理相关活动的组织。它是行政法中最基本的主体。
5.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实际上,这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
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此外,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尽管行政机关有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
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则常常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或以其他身份参与其他社会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主体,往往将行政主体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5)行政法监督主体扩展阅读:
在中国行政法学领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特征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确立意义
编辑
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主体不明确,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
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其行为便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且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因此,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活动。
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其行政职务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行政职务关系,其履行职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他所代表的国家。
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6.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1)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3)、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7.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简要概括: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一、行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
(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实体、程序)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8.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具体情况:
行政监督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一种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
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9.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政法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关人。
(9)行政法监督主体扩展阅读: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
1、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
3、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
4、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