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监督平台
一般是关于卫生监督这样的职责,比如疫苗啊,公共卫生等等之类的。
㈡ 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是做什么的
这是卫计局内设部门,处理计划生育,医院,饭店,各种服务行业很多工作。要是行政编制需要经过公务员考试,一般临时工就看卫计局怎么要求了。
㈢ 2017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等。
巡查主要内容如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粉尘、噪声等);群众投诉举报情况。
协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管员定期进行巡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相关工作表(见附表),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完成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布置的其他工作。
(3)卫生计生监督平台扩展阅读: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相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报告的事件或线索包括以下内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违法相关信息、工作场所异常情况等。
2、开展巡查工作应当填写相关工作表,做到及时、真实、准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要及时上报。
3、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服务技术规范等要求,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协管相关工作表的填写及信息报送,重要情况立即报告。
㈣ 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半年小结
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半年小结 (提纲)
一、半年工作情况概述、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存在的不足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㈤ 为什么我的电脑打不开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
是不是少什么插件,我们这的系统是要有插件的
㈥ 卫生监督所和计生局执法大队哪个更好都是参公管理。
你说的是身份定位和工作权限、待遇和前途吧。
这么说吧,卫生监督所是二级单位,隶属于县区级卫生局。而卫计局的执法大队是局里的一个构成,类似于一个科室。也就是说其成员身份属于卫计局。
所以,那个所谓的“最佳答案”纯属胡扯。她只有开头第一句话说对了:“卫生监督所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具有法定的执法权。”就这句是对的。
执法大队没有执法权,还叫什么执法大队?他们每个人都是有执法证的,和监督所的人员是是一样的,而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主体”,还是县区级卫计局。只是这个执法队和监督所的工作强度不是一码事,或者说,监督所最有执法义务,因为他是一个单位,而执法大队算是一个科室。换句话说,计生局重在管理全盘,而监督所偏重于执法业务,比较接地气,但也因此所处的层面不如局执法队。
所以我认为,卫计局执法队比监督所好。这是从身份编制上说的。执法队编制在局里,监督所的人编制在局属二级单位,一般全都是职业编制。而局里的人有的是公务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就算同是事业编,局里总比二级单位好。
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个隐性的因素:
从工作其他方面来说,监督所主要对口的是系统内上级单位也就是区卫计局,然后就是负责对辖区的“四小门店”、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而卫计局要联系市卫计委,还要管理局属二级单位、辖区所有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要管理计划生育方面工作。虽然这些事情很多不在执法大队职责之内,但是谁都知道,在事业和机关单位,最重要的是人脉、见识和磨练,在局机关,动不动就要和局长陪区长检查工作、调研工作,还要陪省市领导检查辖区工作,最高可以接触国家卫计委领导,是监督所乘以N都换不来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局里的视野更广,层面更高。而对于你的工作性质而言,阅历、磨练、见识,这是非常重要的。这一隐性因素,不是钱可以换来的。
根据我的个人感触,因为“视野”和“层面”的关系,局里人的进步和个人水平发展,要比在下属单位快得多。
㈦ 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内设机构21个,并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主要职责折叠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地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