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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24 14:18:36

『壹』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规范量纪程序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量纪程序规范化,切合当前案件审理工作实际,符合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工作要求,对于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一再强调依纪依法办案,尤其注重程序监督和权利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规范量纪程序,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框架内进行,宜以案件审理程序为运行依托,借力目前各地改革创新、行之有效的一些审理方式方法,扩大量纪参与主体,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明确规定相对独立的量纪程序。重点抓住审理谈话、公开审理、集体审议、处分决策等关键环节,逐步规范量纪建议、量纪举证、量纪说理、自行量纪、助辩量纪等方面内容。 审理谈话环节,应告知被审查人权利义务,与其核对违纪事实后,允许其比照自己所犯错误自行量纪,并供案件审理人员参考,以保障其合法的申辩权利。即由被审查人根据自己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责任等情况,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自我认定应当受到的具体处分档次,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意见及理由。实践中可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结果运用、手续办理等内容,来统一规范自行量纪程序。 公开审理环节,规定将量纪程序纳入公开审理程序,明确从事实认定角度举证、质证、辩证,查明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后,由调查人员提出量纪建议,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出示有关量纪证据。违纪人员、审理助辩人可围绕违纪情节、危害性、责任等内容,就量纪事实及理由发表意见。违纪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量纪意见。量纪控辩有助于监督和制约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集体审议环节,坚持案件审理室室务会议审议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内容充分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审理质量,避免定性不准,量纪失衡,使案件处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对复杂疑难案件,通过整合审理人才资源,进行集体把关会审。具体可以从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专家库、案件审理员库中选拔合适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小组,赋予其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审理谈话、定性量纪建议等权利,共同对案件定性审核把关,防止量纪畸轻畸重。 处分决策环节,借鉴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党代表、特邀监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的人员中,聘请若干名代表,作为特邀监审员,列席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参与审议案件,允许其对案件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扩大社会监督。通过会前授权、会中建议、会后反馈,特邀监审员参与到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审议案件这一核心环节,案件集体审议更加公开透明,定性量纪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案件处理效果更加有效提升。 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党纪政纪案件量纪程序,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收集。把量纪程序纳入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审理中围绕量纪提出的建议、举证质证,要求调查人员重视收集量纪证据,不仅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违纪的证据,还要收集能够证明其无错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各种证据。有的被调查人不会轻而易举交代违纪事实,同步监控录像应如实反映调查谈话、思想教育过程,调查笔录应记清思想转变过程、认识错误态度,有无避重就轻、对抗调查等表现。这对于分析违纪心理、采信证据、定性量纪均有重要作用。 二是应注意量纪证据的公开。公开审理中的案件证据虽已成必然趋势,但现阶段证据全面公开条件尚不成熟,宜慎重对待,因案而异,适度适时公开。而量纪事实证据的公开则不受其限制,可以通过查阅摘抄复制、宣读出示、质证辩论等方式公开。为使助辩人、党代表、特邀监审员等人员更好地行使辅助量纪的权利,实现权责对等,可以尝试赋予助辩人查阅被调查人交代材料、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党代表、特邀监审员审阅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请示报告等相关材料的权利,从而依纪依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定性处理。 三是应注意量纪结果的运用。尽管参与量纪的主体多元化,但对自行量纪、助辩量纪意见是否采纳,主动权仍掌握在纪检监察机关手中,违纪人员的自我认识、有关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均应统一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上来。案件审理人员在对全案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可考量各方面的量纪建议和意见,采纳合情理、有依据的意见,根据法定、酌定的量纪情节,考虑案件的空间、时间因素,恰当把握量纪的案内平衡和案外平衡,提出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增强审理报告中量纪的说理性,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最终的定性量纪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作者:王健)

『贰』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权限、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叁』 纪委党内立案后的程序

纪委党内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

3、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案件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移送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将处分文件、调查报告及本人检讨分别送一份到组织部门进行存档。处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党委党组、报送相关部门。

5、公诉和判刑:是最后确定落马贪腐分子罪行的过程,官员贪腐案件的处理过程至此结束。

(3)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四不准

在严明党的纪律方面,要求机关干部模范遵守“四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

三是不准以案谋私、办人情案。

四是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强调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为全体干部架设了规范执纪用权的“高压线”。制定了外出报备、请销假等管理制度,要求机关干部离京必须报告。

(3)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扩展阅读来源:网络: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肆』 纪检监察办案中应注重哪几个关键环节

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进行案件检查时,版必须依照《党章权》等党内规章、《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案件检查权和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严格使用办案措施,坚决反对和严禁滥用案件检查权,超出范围、违反规定都应受到追究。坚持严格依纪纪查办各种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把握以下四点:一要树立纪律和法治意识。各级检查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案件检查工作的各个方面。二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将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案件检查全过程。重要事项的决定要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批准,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伍』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的22个条例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7-24 来源:中核华兴--纪检监察 浏览:2649 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

『陆』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权限、程序和方法是什么

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6)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有以下行为可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柒』 关于纪委处理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四)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六)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

若审理组与调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或监察机构领导报告。

(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九)党支部大会讨论

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

(十)逐级请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

(十一)审批

1、校纪委监察处批准立案的案件,由校党委(常委)、纪委会议作出会议决定。案件审理组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

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

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的精神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

(十三)送达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

(十四)宣布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十五)抄送备案

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校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六)执行监督

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组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

(十七)归档

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按五个签字要求对案卷进行检查。

(十八)案后工作

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

(7)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

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

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⑵受理申诉案件;

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

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捌』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玖』 纪委如何办案

根据《党的来纪律检查源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9)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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