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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2-24 08:04:18

㈠ 新媒体广告监管的内容挑战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新媒体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新媒体管理的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
无论是以往分业、属地的媒体管理模式,还是具体方式方法,都很难适应互联网这个综合性融通性新平台。一是传统管控理念有待改变。存在重内容规范管理轻产业推进,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法规,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等现象。二是传统管控方法弊端加剧。在我国,网络治理是按照信息形态和内容差异来划分责任主体,实行多部门管理,这种模式使政府部门之间网络资源分散,各自为战,不易实现整体性规划。另外,政府对网络新媒体管理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而网络社会没有疆界,网络传播的隐匿性使网民可以轻而易举地绕道而行,规避当地政府的监管。
(二)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使数据爆炸式增长,随之而来的技术漏洞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对大数据存储、保护与利用重视不够,导致信息丢失或不完整,同时存在信息被损坏、篡改、泄露等问题,给国家信息安全和公众隐私保护带来了隐患。一是国家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让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已成当务之急。二是个人隐私权受到极大威胁。网络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和公民隐私泄露等各种社会风险。
(三)自由开放的言论环境使管理愈加困难
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备,互联网行业监管不足,企业缺乏自律意识,新媒体有效管理难度空前增加。一是隐私权和公权力矛盾凸显。由于法律缺乏对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明确界定,导致网民个人信息被窥视、泄露和非法利用等现象频频出现,个人隐私保护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二是虚假新闻挑战职业底线。随着舆论开放度不断增强和媒体生存压力逐步增加,很多新媒体都把“眼球效应”作为第一追求,吸引受众眼球的虚假新闻不时出现,不断冲击着新媒体伦理底线。三是不良信息扰乱了网络传播环境。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带来深刻变化的同时,也导致虚假信息、网络病毒、人肉搜索、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等现象频发,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蔓延,“黄赌毒”不良信息屡禁不止。
(四)新媒体对党和政府公信力带来挑战
网络媒体最大的特点和优势之一就是互动性强,能够及时和网民沟通,对大家的关切进行快速回复,微博客等交互性自媒体进一步放大了这种优势。政务网站和各种新媒体应用载体在具体使用中的表现和做法,会影响人们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制约政府信息发布的引导和动员能力,但在网民热衷于参政议政的同时,某些政府部门却没有充分利用这一平台。随着新媒体使用人群不断扩大,新媒体舆论场的变化不仅使舆情引导更加困难,也给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五)网络监督应对滞后
当前我国网络监督相关立法尚不健全,与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还显得很滞后,如何规范网络监督还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和操作细则。一是网络匿名性使得网络信息可靠性大打折扣,许多人利用网络监管漏洞进行网络诈骗、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不能正确对待网络监督,很多部门和公职人员面对网络监督表现为无所作为、不会作为和胡乱作为。三是欠规范的网络举报容易打消反腐积极性。

㈡ 如何治理违法互联网广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异军突起,互联网广告成为广告界冉冉升起的新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CTR媒介智讯统计,2017年上半年中国传统广告市场收入同比下降4.1%,互联网广告收入则同比增长14.5%。但是,互联网广告在迅猛发展的同时,虚假宣传、低俗色情、血腥暴力、强制推送等违法行为也饱受诟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污染了网络环境。

由此可见,治理违法互联网广告不能只停留于一次两次的专项整治,更不能仅局限于政府监管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多方给力。一则,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理应以此次专项整治为起点,采取现代化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避免出现执法“疲软”的现象;二则,对于网站管理方而言,必须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装样子监管;三则,对于广大商家而言,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千万别被流量冲昏了头,一味将赚钱当成唯一的价值追求。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广告也不应该成为“脱缰的野马”。期待有关方面能以此次专项整治为起点,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让无视法律底线和市场规则的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无处藏身,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涵养良好的互联网广告生态。

㈢ 网络监管

不要怕,这样的即使你有违规,也不是什么大事,最多对你进行一下调查。这样看,骗子的可能性更大,下一步就是别上当,别上任何当。你要真干了不法的事,去自首好了,还能减轻处罚。

㈣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互联网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是为广告主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互联网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
(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
(二)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
(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第六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从事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广告经营者开展广告活动,并向第三方广告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
第八条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二)广告所介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该资源经营者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十二条规定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
第十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使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以及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等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含电子合同),并存档备查;对于在该互联网媒介资源直接显示的广告内容以及其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还应当履行本条前两款规定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对已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广告样件、合同和证明文件。保存时间应为自该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两年。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其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十一条 广告主通过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广告的,在进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影响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广告内容修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自行发现的、公众举报的、广告监管机关提示告诫的虚假违法广告,应及时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广告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款情形中,发布存储于自有互联网媒介资源的广告信息的,是该互联网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未存储完整广告信息仅在发布时调用、推送广告的,是该部分未存储的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是该部分广告内容的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通过本条第一款方式经营、发布广告,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名登记本条第一款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登记时应当与对方约定,对方的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
(二)在广告及链接或者互联网终端显示的广告区域上清晰标明自身作为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的身份,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来源;
(三)不得通过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
(四)发布的广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
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三)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四)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五)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通过门户或综合性网站、专业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搜索引擎、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互联网私人空间等各类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
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送的广告应当在发件人和标题部分明示邮件、信息的来源和性质,使消费者在打开邮件、信息之前即能获悉其广告性质。
自然人以收费或者免费使用商品、服务等有偿方式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使普通互联网用户能够清楚了解该种有偿关系,识别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或者不同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身份。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第十九条 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异地管辖相关广告活动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及其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五条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信息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未予制止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反《广告法》和本办法的互联网广告,可以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按照法定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媒介资源进行调查、检查,查看、调取、复制有关的广告信息和网站后台数据。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上述调查、检查应予协助、配合,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排除技术障碍,不得拒绝、阻挠或者设置技术障碍。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对互联网广告进行调查取证:
(1)监管机关与当事人双方采取拷屏、页面另存、直接照相等办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后,当场打印并签字;
(2)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3)委托具有法定的电子证据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取确认相关证据;
(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取证方式。
互联网广告的证据,应当包括广告内容样件和网址、IP地址、域名、源代码等与该广告唯一对应的发布路径。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互联网违法广告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资格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网站域名备案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查处。对不具备真实备案信息和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㈤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广告法》的区别是什么

新广告法更好,最市场监管最有效,排名第一

㈥ 工商部门如何实现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工商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部门,对网络市场秩序的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网络广告的监督也是首当其冲的。工商部门有必要从网络广告发展的现状出发,深刻分析其存在的问题,积极创新监管手段,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秩序,对网络广告市场进行有效监督。 一、网络广告的不良现状 1.利用法律真空,不良网络广告主、经营者以及发布者恶意散布虚假广告,严重影响整个网络广告的品质和环境。非法获利人利用因特网发布虚假广告所带来的影响远远盖过了传统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所产生的连锁效应。首先是影响面大,一旦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可能影响世界各地的人。其次是速度快,可在瞬间将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再次,它还具有隐蔽性。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可以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隐藏其真实身份,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使执法者束手无策。 2. 由于网络管理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不良的网站经营者乘机谋取暴利,导致网络“牛皮癣”层出不穷。当访问某些网站时,一些小窗口的宣传广告就会一个接一个地跳出来,使电脑屏幕混乱不堪。不少网络“牛皮癣”以障眼大法、移花接木、见缝插针等方式出现,让人防不胜防。这些网络“牛皮癣”大都是一些内容不健康或虚假的广告。 二、工商部门实现网络广告监管浅探 1、成立专门的广告审查委员会,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广告审查制度。在互联网中开设专门的网络广告管理窗口,对网络广告进行监测,定期公布网络广告的监管及处罚情况。鼓励网民及时举报,以扩大监督面,提高监管效能。制订专门的网络监管规范,将法律规范与专门规相结合。加强专职监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2、各地工商应成立广告监测中心,设计统一的专业网络广告监测软件,运用高科技,实现全方面的监管。依托广告监测中心,将“人工监管”转变为“智能监管”。将过去监管中的人工操作、个别查处改为掌握整体发布动态、快速作出监管行为。依托广告监测中心,将“抽样监管”转变为“全面监管”。通过定向主动出击和分类有序监管,合理利用执法资源,实现广告监管效果的最大化。利用广告监测中心,“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预防”,促进工商部门与媒体、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依托广告监测中心,“单纯监管”转变为“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利用监测数据,实现职能从单纯监管到注重服务的转变。张祥

㈦ 互联网广告的国家监管

2014年4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宣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信息化部、国家卫计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4月10日至8月31日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据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近些年来,互联网日益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投放广告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网上虚假违法广告、虚假信息问题也随之出现,特别是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的广告违法问题较为严重。去年以来,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传统媒体广告违法率大幅下降,但一些违法医药广告开始向互联网媒体转移,寻求新的生存空间。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八部门决定,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领域,以及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网站为重点,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
2014年4月10日至8月31日,工商总局会同中宣部、国信办、工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组织开展了为期近五个月的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各地互联网广告案件办案数量与罚没款数额均有明显增加。 全国工商系统检查互联网站16.9万家、监测互联网广告112.8万条,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罚没款5157万元,严惩了发布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
2015年3月15日《中国移动互联网广告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旨在指导移动互联网广告接口不统一及术语、定义、技术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移动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标准》共包含了《互联网数字广告基础标准》、《移动互联网广告监测标准》、《移动系统对接标准》三个部分,旨在指导移动互联网广告接口不统一及术语、定义、技术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移动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 。以及《移动广告效果评估标准》、《移动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标准》两个未完成章节。
2015年4月24日下午,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在总计75条的新《广告法》中,有“五条八处”明确涉及互联网,包括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其中,除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是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行为的罚则规定外,其余三条均是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的条款。表决稿新增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㈧ 该如何治理违规互联网广告这些广告都是从哪来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广告层出不穷,五花八门,而且虚假广告、内容低俗广告、强制推送广告等大量违规广告霸占了互联网,冲刺着人们的眼球,为人们所诟病,这些违规广告污染了互联网网络环境,损害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


也提醒广大网民,互联网信息五花八门,我们也要提高认知辨识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㈨ 各类网络广告,由谁来管理

我只是知道些皮毛,简单一个个回答下,欢迎大家讨论:
1,国家由各地工商部门成立专门的广告监督机关对网络广告进行清查和管理;
2,很明显,这个答案是不能。且不说网络广告的形式多样,单单一个网页,就能刷出成千上万个广告来,做到完全的监督监管,毫无疑问,需要极大的人力物力才可以完成;
3.什么时候得以清理我不清楚,估计也很难被完全清除掉。为什么呢?我们从这些广告出现的原因说起就明白了,这些广告存在是为了取得收益的,既然有收益,那么它就不会消失,无论监管条例如何规定。
4,我的建议就是,大家安装好自己的软件,减少垃圾信息对个人生活工作的干扰,另外,呼吁政府出台有力的政策以及采取严格的措施来制止,别的就想不到了。

参考资料:http://www.saic.gov.cn/gsld/jgjl/xxb/201202/t20120214_123154.html
http://jsjjb.xhby.net/html/2012-11/19/content_671564.htm

可追问可补充,若有帮助请采纳~O(∩_∩)O~谢谢

㈩ 如何提高网络广告监管力度

网络营销抄要精准定位。目前网络广袭告投放有这样那样的弊端,广告投放过程中可控性差。目前有一个武汉TIME网络广告工作室,它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它不依赖任何网站进行广告投放,根据用户上网行为实现精准投放。每个IP每天接收相同内容的广告不会超过两次,最大限度的控制了广告的浪费,也防止了刷流量的问题。并且可以根据产品特征和广告需求选择投放量、时间段、地区(细分到地级市)、人群进行定向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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