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采购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府提供服务的低效率和垄断性所产生的巨大压力下,英、美、澳、日等欧美国家都逐步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到了政府改革的实践框架之中,并取得了重大成效。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提高政府效率的一种有效选择。近些年来,虽然我国不少地方作了大量积极探索,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一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以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健全的立法规定
在英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均有国家层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比如,美国就具有全世界最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美国国会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约500 种政府采购法规,形成了以法律(法案、法令)、规章制度、行政和司法三个部分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联邦政府采办法案》和《联邦政府采购条例》是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的核心,统一规范了政府各机构的采购政策、标准、程序和方法。
在英国,自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社会福利改革的一部分大范围推开以来,无论是1997年上台的托尼·布莱尔将其常态化、制度化,还是如今执政的卡梅伦提出的“大社会”计划,均在立法和政策上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先后于1998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和《开放的公共服务白皮书》,通过选择性放权,秉持公平性与多元化原则,改善公共服务,引领公共服务改革创新。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起始于2004年小泉内阁通过的《推进规制改革、民间开放3 年计划》。虽然起步较晚,但是日本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的进程中始终坚持立法为先导的原则。《关于通过竞争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中央政府有关的购买服务程序;《地方自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了与地方政府有关的购买服务程序,从而形成了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较为完备的法制框架。
在澳大利亚,对于社会部门的一般管制均以澳大利亚税务局为核心,这就确保了澳大利亚慈善法律的真实价值是关注获取利益。1997年颁布的《财政管理与责任法》和《联邦服务提供机构法》规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这方面的细则。
公开透明的购买流程
一套公开透明的公共购买流程,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已安排专项预算,通过一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对私有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进行购买,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简单来说,西方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政府对购买服务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购买的公共服务的范围、项目,并确定相应的预算;其次,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的项目、购买价格、预算安排以及质量要求和各项服务指标等;再次,对投标进行资质认定,并运用招投标和委托等方式选定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实施相应的过程管理和监督;最后,对这些组织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绩效进行结算。
当然,具体到每个国家而言,其流程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至少由6个环节构成:制定统一的单据格式、招标公告以及表述格式、对招标工作人员统一定位,详细制定招标采购操作规程,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投标,交货追查,进行采购审计和管理审计。英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则包括8个阶段:制定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总负责人和配备律师、会计师或审计师,律师起草和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信息,接受咨询,按标准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招标或直接采购,按照合同监督供应商完成服务,独立审计。
但不管怎么变化,实现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的购买,“按照选定服务项目——社会公布——资质认定、招标管理——过程管理、监督——绩效考核——结算”都是最基本的流程。
非垄断的购买方式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例如,英国政府早在1990年公布的公共医疗和社区关怀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央政府拨付的特殊款项的85%必须以竞争招标的方式向私营或非政府组织购买。不过在加拿大,正式招投标并非最主要的方式,政府也经常采用直接向社会组织提供项目的方法。
竞标可以帮助政府降低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不足之处是有可能引起政府雇员的反对,需要建立起相关过渡的政府雇员机制。除公开竞标外,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公共服务时,西方发达国家还会采用协议定标的方法,如对监狱、医院等服务的购买。
在美国,合同外包则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主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服务领域。在合同外包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购买服务经历了由设计型合同向绩效型合同的转变。设计型合同的特点是政府为投入和过程付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社会组织的行为;绩效型合同则是通过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质量、效果等的评估付给费用。20 世纪90 年代新公共管理理念取得主导地位后,绩效型合同出现并普遍使用,使为公民提供的服务和项目质量最大化,便于有效测算项目和服务的最终产出。
另外,不管采取哪种购买方式,政府都应逐渐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的角色中淡出,而更多地承担起公共服务规范和制度制定者的责任。以英国政府做法为例,2001 年,布莱尔政府设立了公共服务改革办公室,与公共服务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相关部委制定购买服务政策,下设具体的部门执行。同时,实行了中央与地方“分治”,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多的公共服务决策权。在社会层面,独立顾问团、专业消费者组织和行业自律协会在完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体系,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样就形成了中央政府制定规划、各级政府部门具体执行和社会团体予以辅助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体制。
⑵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什么意思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的新模式,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⑶ 如何做好公共服务采购
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和《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在全国范围内影响很大,特别是利用政府采购这个平台把部门分散的购买规范起来,极大地提升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指导意义和实践地位。 一是提高认识,有效定位。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公共服务采购是财政的重大基础性创新,是财政部门在更高层次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大契机,是财政部门新的历史责任,需要财政部门勇于担当,积极探索,以完善财政体制、优化支出结构、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以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历史机遇的视角和高度来认识与理解公共服务采购,并不懈努力。 二是理清思路,实事求是。公共服务采购既是财政支出的重大变革,也是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换。这需要我们清醒地分析各种风险和实际,认识到公共服务采购改革应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非简单化、运动式的活动。 1.工作的连续性。我国政府近年来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加大投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仍然是政府和财政的重大任务。这种不断前进和发展的现实情况决定了公共服务采购只能以一种在努力满足现实需求中持续提升和完善的渐进式方式推进。 2.新旧理念的矛盾。改革都伴随着阵痛。公共服务采购意味着政府从财政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向分配、监管者的间接角色转变,更意味着财政支出的不断透明化和规范化,必然引发采购人、社会各界、财政部门新旧理念的碰撞和冲突,更会影响到巨大的既得利益分配格局,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各种质疑、非难和抵制。 3.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广东、江苏无锡等地公共服务采购活动的背景都是事业单位的改革,希望引入竞争机制及市场化等手段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提高社会组织发展和公共服务供应的效益和效率。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的事业单位改革实质是对政府职能的重新界定,难度可想而知,不可能一步到位。在这种现实客观条件下,公共服务采购的重要客体——各种事业单位如果缺位,必然影响公共服务的供应,与公共服务采购的初衷相悖。 三是制定目录,界定范围。“公共服务”和“采购”两个部分中,“采购”方面已有颁布十周年的《政府采购法》和一整套相对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应该说在采购的程序和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问题。而“公共服务”才是本项改革的难点、重点和核心,必须依法、科学、有效地制定目录,界定公共服务的边界。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广东省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分三级目录,一级目录5项,包括基本公务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等。 1.尽快应用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是《政府采购法》颁布10年来对政府采购基础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尽快予以全面应用,重新整理集中采购目录、专家分类、GPA研究及供应商库等一系列规则规范,为公共服务采购打好制度基础。 2.辩证分析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并非仅仅是服务,而应该包括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和服务3个大类。因此,公共服务目录和政府采购品目是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的二维结构,公共服务项目只有分解到政府采购品目上才能实行政府采购行为,而公共服务项目又无法直接以现行的政府采购品目完全概括。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并非所有公共服务都马上适合政府采购,或是马上适合政府采购的规范流程。其一,很多事业单位的主要业务就是公共服务,市场竞争的失利将直接影响其发展甚至生存。其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不足,短时间无法全面满足公共服务市场的需要,拔苗助长反而会影响公共服务的供应。其三,政府采购还面临着GPA这一国际开放问题,贸然将过多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可能会带来不利冲击。 3.科学有效编制和执行公共采购预算。应根据公共服务目录,将财政支出完整、系统、科学地编制公共采购预算,将各种专项支出理清理顺,增加透明度。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度,将其中条件成熟,适宜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尽早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利于提前做好工作规划和预案。有效做好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衔接,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的审核和支付流程。通过以上的公共服务采购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倒逼部门预算和财政支出的改革。 4.充分发挥财政合力。公共服务采购是财政部门在21世纪所面临的重要变革和创新。
⑷ 相关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什么
1.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涵盖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特别是教育、公共卫生、文回化、社会服务答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
2.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购买的重要承接主体。
3.购买类型一般分为核心合作或长期合作以及短期项目支持两种。
4.在购买方式上,公开竞标是最典型的模式。
5.资金拨付流程有多种形式。
6.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规定健全。
7.公共服务购买有一系列较为严格的操作程序。
8.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制度。
9.除签署合同购买服务外,公共财政资金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支持还有三种形式:资助、竞争性或随意性拨款、减免税的间接资助。
10.国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趋势,大致分为内生型和外力型两种模式。
11.服务购买也与向社区地方转移职能、增强地方治理能力的趋势相关。
12.目前各国公共服务购买中体现出的问题与公共服务的难测度性和非营利组织的运作特性有
关。
⑸ 政府购买服务从属于政府采购吗
政府复购买服务跟政府采购是不同制的
政府采购是一种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政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⑹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有何区别,专家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国际惯例,购买服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是通行规则。
而在《政府采购协定》(GPA)规则中,多数服务项目被列入出价,例外并不多。以美国为例,作为例外的项目主要有:所有的运输服务,包括发射服务;与政府设施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人所有设施,包括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的管理与运营服务;公共设施服务;研究与开发。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采购的内涵基本一致,但强调的侧重点略有不同。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投入方式,服务采购强调的是程序规范。
最后,从外延上看,二者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采购的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参照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管理的群团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却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⑺ 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是一回事吗
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单一来源采购,意思是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某一特定的服务提供者购买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章相关规定。
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来务是指将原来由源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⑼ 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
政府采购是一种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是对一种政府行为的描述;
联系:
从字段属性上讲,政府采购是名词,政府购买服务是句子。它们的联系是政府采购是概念,政府购买服务是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