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慈善监管
⑴ 关于中国慈善事业的论文2000字
慈善事业是一种复有益于社会与人制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是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扶持下,由民间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活动的、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无私的支持与奉献的事业。慈善事业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实现形式。
与世界各国相比较,中国慈善事业具有如下特色:1、慈善思想源远流长;2、慈善活动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密切;3、近代慈善事业受西方影响而发展;4、当代的慈善事业起步晚。
源远流长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倡行与发展慈善事业的国家。与之相应的是,其慈善思想也源远流长。先秦诸子百家与随后的佛家、道家都对慈善有过精辟的阐述。譬如,儒家讲“仁爱”,佛教讲“慈悲”,道教讲“积德”,墨家讲“兼爱”,各流各派虽在表述上不尽相同,然义理相近,都蕴含着救人济世、福利为民以及人类共通的人道理念和道德准则。
⑵ 中国近代慈善家都有哪些
成龙,韩红
首先,刑事领域,关于慈善组织相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刑法有明确规定(如挪用公款罪专)。
其次,在国家属审计层面,《审计法》对慈善组织的审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这两项是最有利的监管举措,当然在我国对慈善组织监管的行政法规具体有以下几个: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民间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成立条件、组织机构、政府监管等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就慈善组织所具有的财产来源的捐赠性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最直接的法规。
慈善组织的监督制度主要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保障慈善组织健康、透明运作。现已形成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主题的慈善事业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设立条件组织构成、运行规则和财产管理等方面走了明确规定,以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
⑷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近代慈善事业与古代相比有何不同
时至来19世纪90年代,西方新思潮不源断传至中国,一些西方慈善思想也流传到中国学术界,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受到冲击。晚清思想家郑观应在一篇题为《善举》的文章中,列举了西方各国的慈善机构,主张中国也应通过官绅合力,遍设西方式的善堂。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也逐渐转变为近代公益事业。
中国传统的慈善事业与西方世界的慈善思想有共同的地方,即中国古代慈善事业源于儒家的民本思想,这和西方文艺复兴以来所倡导的人文主义是一致的。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外,即近代慈善公益活动不仅限于对鳏宴孤独、贫病残疾之人的救济,更侧重于面向社会大众,使慈善事业不光是消极被动而且是积极主动的。
⑸ 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的特征和发展,有谁能详细的给出解答谢谢了……详细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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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近代中国慈善事业的改革体现在哪些方面请举例说明。
中国慈善事业起步晚,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趋向于管理上的完善,发布审查机制也透明化。
⑺ 近代中国出现了哪些社会救助团体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近代中国的社会救济制度
到了近代,中国的福利思想一方面承继了儒家思想的传统,另一方面又受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西方福利思想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中国式的“补救型”社会福利思想。“补救型”社会福利思想将社会福利看成是一种在常规的社会机制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能满足一部分社会成员某些较为特殊的社会需求时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因此,社会福利的目标被锁定为“为社会弱者服务”,即济贫。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近代史上的国家济贫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初,中华民国建立后的第四年(1915年),政府便仿照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了《游民习艺所章程》。1928年,政府又颁布《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翌年,颁布了《监督慈善团体法》。1930年政府在全国推行救灾准备金制度。这些立法显示,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尝试用法律手段来规范济贫行为。
1941年政府组织了一些专家学者,准备制定《社会救济法》。1943年《社会救济法》公布实施。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济贫大法。同时,政府认为以前制订的相关法规已经不合实际,接着又公布了一系列法规,如《社会救济法施行细则》(1944年)、《各省市县市地方救济事业基金管理办法》(1942年)、《社会部奖助社会福利事业暂行办法》(1944年)、《救济院规程》(1944年)、《管理私立救济设施规则》(1945年)、《赈灾查放办法》(1947年)等等,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与济贫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943年的《社会救济法》规定,社会救济的对象为:“一、年在流失岁以上精力衰耗者。二、未满十二岁者。三、妊妇。四、因疾病伤害残废或其他精神上身体上之障碍不能从事劳作者。五、因水旱或其他天灾事变致受重大损害或因而事业者。六、其他依法令应予救济者。”
《社会救济法》规定的“救济方法”有十二种:“一、救济设施处所内之留养。二、现款或食物衣服等必需品之给予。三、免费医疗。四、免费助产。五、住宅之廉价或免费供给。六、资金之无息贷予。七、粮食之无息或低息贷予。八、减免土地赋税。九、实施感化教育及公民训练。十、实施技能训练及公民训练。十一、职业介绍。十二、其他依法所定之救济方法。”[5]
但是,遗憾的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在实践中,政府只是敷衍了事,措施不力。尤其是救济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是沿袭封建时代的旧制和作派,难有作为。针对当时的现状,在民间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本世纪20年代,西方现代社会学及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传入中国。1911年步济时先生在北京组成的“北京社会服务俱乐部”,这个组织数年后发展到有600名学生参加。1921年,燕京大学成立了社会学系,1929年扩大为社会学与社会工作学系,他们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救助的实践。在他们的推动下,有一批知识分子在中国发起了“乡村建设运动”。其中,以梁漱溟先生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和以晏阳初先生的“平民教育促进派”最为著名,并且在山东邹平和河北定县进行了实验。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恶劣,中国知识分子进行社会改良的尝试都没有取得实际效果。
当时,国外教会和慈善机构也曾在中国开办了一些慈善活动。教会组织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基督教青年会(YMCA)。在30—40年代,美国的一些慈善组织,如红十字会、救世军等,也来华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赈灾活动。他们一度雄心勃勃,试图以善举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但是不久以后他们就发现,中国的问题非常复杂,不是外国慈善家们能够管得了的。
综上所述,在旧中国始终是“剩余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处在政府腐败、战争频乃、灾荒连年的历史环境下,即使是“剩余型”的济贫也无法实现。
只有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福利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上。在1922—1948年间,中国共产党领导召开的历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都将救灾救济作为党的重要政策提出,并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根据地或解放区,为贯彻落实这些政策作出了努力,由苏区、边区或解放区政府颁布了有关法令。
1945年7月,在延安召开的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筹备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了以周恩来、董必武为首的中国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简称“解救”,1946年改称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简称“救总”),并制定了《解放区临时救济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条例》。救总的任务主要是调查和统计抗日战争时解放区所受的损失,接收和分配联合国的救济物资,并且与宋庆龄领导的中国福利基金会相配合,为解放区的灾民和战争难民提供了大量的救济款项和物资。救总的工作实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救灾救济工作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