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121
1. 有没有人可以告诉我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总局121号令的主要概述,包括那些能容
总局第121号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121号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 〇〇 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 安检机构 ” )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 国家质检总局 ” )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 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 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 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 安检机构 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 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 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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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1、鄂政办发[2004]121号文件内容: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限于天门、洪湖、监利、麻城、安陆、老河口、咸安等七个试点县(市、区)范围内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条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坚持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三条实施意见适用于本省试点县(市、区)范围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维持原参保办法。
第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分级负责。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五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的单位,应按差额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部分应列入财政预算;自收自支单位(包括转制单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财政核拨经费单位的职工,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单位的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乡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之月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止,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第九条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补建个人账户,补缴时以职工1995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补缴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应由参保人员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缴纳;应由单位划转部分,由单位缴纳。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缴至2003年12月;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至2003年12月。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缴后,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参保人员进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
(四)新进入已参保单位就业的职工,过去未参保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并从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重新就业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随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以个人名义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窗口继续参保并缴费。
(六)参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继续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也可整体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参保单位撤销的,退休人员继续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职人员按前款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第十五条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经退休(职)的人员,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实施意见施行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一年,计发比例提高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七条实施意见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贴四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同第十六条。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比例(1.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综合性补贴参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综合性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 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7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 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第十九条为保持平稳过渡,按实施意见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仍有差额时,可建立职业年金予以补齐,所需费用:属财政全额核拨经费单位的(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财政差额核拨经费单位的(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由财政和单位按比例共同负担;属自收自支单位(指本次改革后确定的,包括转制单位)可视其经济情况,由单位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实施意见施行前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给本人;实施意见施行后参加工作的,一次性待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退休人员死亡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实施意见施行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
第二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应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31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财政应将原用于支付乡镇事业单位养老的费用与现财政为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划入社保基金专户。乡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同级财政应及时予以补齐。
第二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及所需工作经费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实施意见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按国家政策调整。
第二十八条档案工资是指试点县(市、区)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确认的档案工资。
第二十九条实施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 中国的管制药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生理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可待因类、大麻类、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物粉共有27个品种。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于2013年11月11日联合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共有149个品种,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68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81个品种。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个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根据原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3种。
毒性中药品种: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青娘虫、红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毒性西药品种:去乙酰毛花苷C、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宁(包括其盐类)、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4)放射性药品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其标记药物。
4. 飞机航空管制的专用频率是多少
这是个很复杂来的 问题。。管制频率根源据管制席位而有不同的 频段。首先是 区域管制,全国或全球分为很多管制区域,各自负责自己的 片区,大多数使用甚高频,频率大致在122.00到134.99之间。也有使用高频的。其他还有进近管制,塔台管制,地面管制,地面放行,机坪管制,地面服务,公司签派等等,以上基本都 使用甚高频频率。范围在108.00到121.99之间。还有其他一些通讯方式,不再 赘述。
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155家大型中央企业都是哪些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序号 企业(集团)名称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3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74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75 中国盐业总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76 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77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8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79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80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81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82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83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84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85 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 86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87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88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89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90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91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9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9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4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95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24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96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2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97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98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7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99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2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00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9 东风汽车公司 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30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02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31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103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32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104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33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05 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34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06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5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107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6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108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37 中国铝业公司 109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38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110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39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111 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
40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12 珠海振戎公司
41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113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42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11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43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115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44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11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45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117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46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18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47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19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48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20 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
49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21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50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22 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51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123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52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124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53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125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54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126 中国印刷集团公司
55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127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6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128 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57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129 长沙矿冶研究院
58 中国包装总公司 130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59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131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60 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 132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61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62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134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63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135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64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136 彩虹集团公司
65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137 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
66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138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67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139 华侨城集团公司
68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140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6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141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70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142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71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143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已有几家以合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走私 海洛因不满多少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我国法律规定走私海洛因不满十克的
判外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 怎样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要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由软变硬,实现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从改革体制、建立新的机制、完善立法、提高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等四个方面入手,下大力解决好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瓶颈问题。
(一)改革现有体制,解决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使检察机关敢于监督
履行监督职责必须以物质保障作基础。检察机关现行体制说是“条块领导”,则实际上是地方领导,地方掌握着检察机关的人、财、物,人员配备、经费预算、干警职级调整都是地方说了算,这使检察机关实质上受制于地方的行政权力,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制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徽省阜阳市“白宫”举报人李国福生前遭到了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和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的合谋陷害。一个被媒体所关注的细节是,涉案的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成一开始并不同意张治安的作法,但张治安对其施压,曾以撤职相威迫。汪成检察长最终选择了“以身试法”,而不敢“以身试权”。所以要使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受地方行政干预,就要改革以地方领导为主的体制,改变检察权“地方化”问题。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这样才能解除基层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使检察官不会听命于当地主要官员,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敢于监督。
(二)提高检察干警素质,使检察机关更善于监督
要善于监督,就必须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提高素质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解决好认识问题。把过去重协调配合、轻监督的想法转入到以法律监督为中心的思想认识中来,牢固树立业务立检思想,要教育干警充分认识自身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自觉增强监督意识,增强预见性,加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强化监督的力度。第二,解决好会监督的问题。不懂监督,工作起来就不会监督,所以要下大力气提高自身素质。一是要强化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二是要结合本职业务,培养锐利的监督眼光,要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善于在各种细节中找出疑点,发现问题,只有发现了问题,才能有效地进行法律监督;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培训,传授一些先进的、成功的监督方法,并重视岗位练兵活动,注重法律监督能力的训练,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四是加强自我监督。自觉地把法律监督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搞好检务公开,实行阳光检务,把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实处,增加执法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只有提高了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三)完善诉讼监督立法,紧紧围绕法律,依法进行监督
首先是国家立法机关必须尽快完善加强法律监督的有关法律规定,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尚未完善和健全的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保障性规定。尽量细化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相配套的有关细则,使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尽快补充和完善现行《刑法》因新情况而出现的立法空缺,对刑法中不完善的法律条款,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补充和修改。三是鉴于目前检、法两家司法解释有相互矛盾的现状,应该规定检、法两家的司法解释权不能单独行使,发布司法解释必须联合发布,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和统一。四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检察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能力和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公安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监管场所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能力、职务犯罪预防能力、办案的决策组织指挥能力,以监督能力的提高促进依法监督。
(四)建立健全诉讼监督机制,做到规范监督
检察官运用法律武器优质高效、全方位地打击犯罪,必须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运作,即要形成一定的工作机制。检察工作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是否正确履行和充分履行。否则,我们的工作势必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就有可能造成执法犯法、违法办案的现象。所以我们一要注重规范化建设,以加强信息化带动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通过刚性制度规范程序,提升监督效能;二是注重监督全过程公开,将监督贯穿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全过程,认真落实阳光检务,以公开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三是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预防一体化机制、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完善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的机制;四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健全和完善办案质量保障体系,以引导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信息参考:http://www.jcy.gansu.gov.cn/news/xsylt/2011/121/.html
8. 我国列管的麻醉药品一共有多少种( ) A、53种 B、79种 C、132种 D、121种
选D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内成瘾癖的药品。麻容醉药品共有121种,我国生产和使用的有21种,每一种又有不同的剂量剂型和商品名。
麻醉药物分为全身麻醉药物和局部麻醉药物。全身麻醉药物主要分为镇静药、镇痛药、肌松药。镇静药物主要包括丙泊酚、依托咪酯、右旋美托咪啶等。镇痛药物主要包括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和瑞芬太尼,还有平常使用的吗啡及杜冷丁。
(8)监管121扩展阅读:
麻醉药品正常使用有利健康。但部分麻醉药品连续滥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使用和贮存应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并非毒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国家食药监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局部麻醉药物主要分为酰胺类的局部麻醉药物和酯类的局部麻醉药物,酰胺类的麻醉药物主要是丁卡因和普鲁卡因。酯类的局部麻醉药主要是布比卡因、利多卡因和罗哌卡因,其中最常用的是酯类局部麻醉药物。
9. 首都机场1,2,3号航站楼塔台管制频率分别是多少
北京首都机场只用一个塔台,进近、塔台和地面使用的频率分别是内:
进近:119.0, 119.7, 120.6, 126.1
塔台:118.05, 118.5, 124.3
地面:容121.7, 121.75, 121.8, 121.85, 121.9
10. 什么是数字城管,什么是“城管通”,何为“两个轴心”
在移动信息通信技术、地理编码及网格等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北京市在2004年以东城为试点推进网格化城市管理开启了数字城管新模式,以城管通为牵引,实现了城市管理空间细化和管理对象的精确定位及城市管理的流程化,确立了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实现了精确、敏感、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是对城管巡查监察数字化的开创性探索。《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平台实现与关键技术》对数字城管的研发和发展进行了较详细介绍,《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则进一步介绍了城管巡查监察数字化体系演进。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进一步演进,2015年中央37号文也对数字城管向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的升级提出明确要求。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面向知识社会的创新2.0正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的转型,也推动着城管通形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架构的新演变,推动着巡查监察数字化体系的演进。
数字城管基于万米单元网格的城市管理新模式,利用计算机、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和无线通信等多种数字城市技术,利用自主研发的信息采集器,实现了万米单元网格管理和城市部件管理[15],并创新性的探索了数字城管巡查监察的标准化、数字化,以及基于标准化、数字化的管理重塑与流程再造,是对城市管理巡查监察数字化的开创型探索,开启了从传统城市管理向数字城市、智慧城市演进的新路径。
城管通,是基于无线网络,以智能手机为原型,实现对现场信息进行移动采集、定位与传送的专用设备。“城管通”应用系统功能包括短信群呼、信息提示、图片采集、表单填写、位置定位、录音上报、地图浏览、数据同步等,实现了现场信息实时采集与传递。移动技术及智能终端应用是触发城市管理创新的引擎。随着“云到端”智慧城管技术支撑平台的构建,“执法城管通”、“市民城管通”等功能进一步研发,政府部门在城市管理的力量得到整合优化,在巡查监察中的主力军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到城市治理中,“城管通”的内涵和外延[17]进一步拓展。
“两个轴心”是指监管分离的双轴化城市管理,通过建立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了精确、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城市管理。强化监管分离,将城管综合执法监察中的综合监管职能独立出来,依托城管通研发应用组建了专门的城管监督员队伍,成立了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作为监督轴,负责城市管理监督与评价工作。监督中心下设呼叫中心,并有城市管理监督员负责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巡查、上报和立案。指挥轴下设指挥中心,作为区政府主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市环境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分散在城管、市政、公用、房管、规划、环保、园林、市容、环卫等不同专业管理部门和街道的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共同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负责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置与执法。数字城管“两轴”管理体制创新在信息化城市管理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监督中心的建立和运行是对城管巡查监察数字化的开创新探索,为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的进一步演进提供了实践基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大数据条件下的执法监察一体化趋势正推动整合政府内外各方巡查监察资源,推动形成专兼结合、政府与社会结合的巡查监察体系(该体系全面整合城管综合执法及相关综合执法巡查监察力量、网格巡查员及协管员等辅助巡查监察力量、各类市场社会巡查力量及广大的社会监督力量),推动“两个轴心”管理体制进一步的演化。基于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的执法监察一体化架构,将构建基于大数据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结构,实现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的跨越,形成与新时代城市精治、共治、法治要求相适应的橄榄型城市管理模式。
参考资料:
邬伦,宋刚,吴强华,朱慧,童云海,安小米. 从数字城管到智慧城管:平台实现与关键技术[J]. 城市发展研究, 2017, 24(6):99-107.
宋刚,王毅,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3-121.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大数据建设引领综合执法改革,创新橄榄型城市治理模式,形成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北京实践”[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20,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