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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派出所监督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23 09:19:41

Ⅰ 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局立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哪部法律法规里的规定

你好。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立案监督。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供你参考。

Ⅱ 检察院监督应该立案,若公安局还是不立案,还有啥办法

检察院出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审回查后不认可公安机关答的理由则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直接立案。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15日内不立案,检察院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一旦发出这个负责承办的案件公安人员会受到本单位的行政处分,所以几乎没有到这一步的。

Ⅲ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怎么写 抓抓哪些要点

你好
假设你说的是事实:
一、首先向办案单位了解没有追诉A的原因,并表明你的态度;
二、如果办案单位坚持不追究A,那么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控告;
三、如果上级公安机关未采纳,你可以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其上级主管申诉控告;
四、其余十余人未追究,可能是你的指证、他们各自的供述、证人证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具体不好说;
五、至于怎么写,主要是把你指证A的事实和理由详细地写清楚;如有其他证据,附上更好。

Ⅳ 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三者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Ⅳ 检察院是如何实现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的

公安局逮捕犯罪嫌抄疑人需要袭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检察院审查起诉,证据不足的可退回补充侦查。看守所有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公安人员有经济、工作问题,由检察院进行侦查和处理。再多就想不起来了。
公安局几乎所有的日常工作检察院都有相应的部门监督。

Ⅵ 检察院不依规履行对公安局办案的监督职责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可以不可以提起

检察院系统是垂直领导,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以解决。

Ⅶ 检察院可以监督派出所快点交材料吗

太可以了,检察院的侦监科就是专门干这个事情的,派出所的所有材料齐不齐过不过关他们说了算。

Ⅷ 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派出所破案吗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专监督。
也就属是说,检察院具有监督权,但是申请监督必须是在当事人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某种瑕疵,或者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Ⅸ 公安派出所违法办案被害人不服想要求检察院监督办案都要什么程序谢

收集证据,去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控告。

Ⅹ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

首先,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活动;

其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再次,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

(10)检察院派出所监督方案扩展阅读:

浙江率先实现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2018年9月17日上午,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召开的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2018年9月10日,浙江89个基层检察院都已在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率先在全国实现基层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全覆盖。

此外,衢州、台州、湖州三个市检察院也在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这是浙江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道深化法律监督,力争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一项重大品牌工程。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表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了检察官办公室这一工作平台,检察机关可以广泛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平安建设,让法律监督更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并进一步加深对刑事违法犯罪的源头治理,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网格化、动态化和实体化,使得检察机关能在推进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检察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信息进行定期查询和重点查询,与基层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逮捕、起诉、法律监督等信息进行交流分析,以加强对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对黑恶势力犯罪、涉众型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分析性质、把握界限;对辖区范围内派出所开展检察官值班、巡回检察等。在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追捕追诉、非法证据排除等专项工作时,检察官办公室也将发挥配合落实、沟通协调等作用。

此外,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重大专项活动前,检察官办公室也将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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