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约谈对上市的影响
㈠ 我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了,一个行政案件的败诉对上市影响大吗主要影响上市的是哪些情况
行政案件的败诉是否对公司未来IPO构成影响,主要看该行政案件会否对公司的持版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权
比如一个专利权的败诉,如果贵公司因为该专利的败诉而影响到了主要产品的销售,那肯定会受到影响。
如果因为该行政案件的败诉,未来IPO的时候无法让相关部门出具无重大违规证明,也会受到影响。
如果因为该行政案件的败诉,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行政处罚之类,则需要进一步评估其影响大小。
其他的一般败诉没关系的。
㈡ 什么是对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主管机关处理上市公司日常性监管事务,负责上市公告书财务和业绩报告的审查、必须披露交易、关连人士交易、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凡在公开发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资讯公开及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一切重大交易和变更。
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就是证监会制定的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运作实行规范性管理。
㈢ IPO最严新规谁受影响最大
三问IPO最严新规
证监会:被否企业3年后才可重组上市
能借壳的标的将减少。2017年10月第17届发审委亮相以来,IPO过会率一直保持低位。与此同时,并购重组的过会率一直保持高位。这种分化格局,导致一些企业左右摇摆,特别是在IPO被否后,面对IPO低过会率短期难改的现状,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通过重组上市的意愿日益强烈。新规实施后,2015年2月23日以来被否的IPO项目将受影响,这些被否标的资产将不能适用重组上市,“对壳公司而言,可能是利空。”
不过也有券商人士认为,新规主要是心理层面的深度影响。除个别企业外,大多被否的拟IPO企业并不具备借壳上市的条件和体量。借壳的优势在于时间快,但弊端也很明显。首当其冲的便是壳费问题,“当前壳公司市值几个亿到几十个亿,上市成本高,按PE换算后对企业净利润要求很高。”其他的弊端还包括股权稀释严重,壳公司质量不稳定、优质壳稀缺、整合难度大等。
近年来IPO被否的企业,走重组上市的成功案例并不多。最近3年,共有146家企业IPO被否,排除已再IPO申报和已再次申请IPO的14家企业,其他132家企业目前都将不能适用重组上市。
2 加速化解堰塞湖?
据证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月22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438家,其中,未过会411家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404家,中止审查企业7家。
截至本周末,今年以来已有22家企业终止IPO排队,延续了去年四季度以来终止审核企业家数保持高位的常态。2017年全年,终止审查的企业数量为149家,仅12月就有45家终止审查,其中35家终止审查时间发生在后半个月。
终止审查企业数量的大幅增加,与此前的监管层表态不无关系。对于此次新规的影响,一位长期从事企业上市服务业务的律师表示,估计又有一批在会项目将撤材料,拟申报企业对带病申报也会有所忌惮,或将加速化解堰塞湖。
3 IPO监管初见效?
据介绍,2017年,深交所不断加强监管力度。深交所召开重组会136次,审核230家次的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发出重组问询函件250余份,就37家次重组方案存在的问题请示证监会,其中有16家次重组方案在“刨根问底”式监管下终止。
对于重组上市类方案,深交所表示,坚决贯彻从严审查理念,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与主营业务稳定性、交易资金来源等进行刨根问底式问询,真正把好重组信息披露审查第一关。2017年以来“清壳式”重组问题逐渐突显,上市公司存在沦为“空壳”的风险,对于此类方案,深交所快速反应、充分问询,关注方案的合规性。
2017年,上交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证监会的总体部署,将防控市场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中心任务,牢牢嵌入并购重组方案信息披露问询中。全年累计审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99单,督促公司补充披露各类问题1100余项,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意见800余次,监管约谈财务顾问10余次。经过监管,十余单“类借壳”、标的资产质量疑点明显和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的重组方案主动终止。
此外,A股IPO新的审核动态机制也正在形成,一方面让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IPO尽快上市;另一方面让质量不足够优质的企业知难而退,取消排队或者撤回资料。既解决IPO“堰塞湖”问题,也提升过会企业质量。
规范谁谁影响就大。
㈣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对股票有何影响
你好,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时,取决于监管函的具体内容。但对于目前的股市来说,监管函一般都是坏消息,这可能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交易等。
㈤ 涉诉事务对准备上市的公司有哪些不利影响
可信度
㈥ 出具警示函 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融资困难,加大上市公司资金压力。
在股票市场中,警示函是上版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权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项。这样会使投资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出现持股信心不足的情况,造成部分利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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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昂立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㈦ 上市公司遭受公开谴责有哪些影响
对于董事长离职是利好还是利空,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读,本质上要看离职后,公司的经营状况是不是会好转,公司价值会不会增长等。
如果市场不认同此董事长之前的经营策略和理念,认为其能力不行,在换新的董事长之后,经营状况可能会好转,则属于利好消息。如果此董事长是因为丑闻而离职,暴露公司内部的丑闻,股票可能就会暴跌。
(7)监管约谈对上市的影响扩展阅读:
主要内容: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3)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㈧ 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会影响企业上市吗
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会影响企业上市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①: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业务活动;(10)限制分配红利;(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18)暂停履行职务;(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28)证券市场禁入;(29)撤销证券公司。
㈨ 诉讼对公司上市有什么影响
这些信息如果披露出来,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