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机关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回密、商业答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这是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完整条款如下: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2. 监察法草案规定对哪些人员监察
亮相人代会的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草案第十一条)。
3.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 )机关.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法第三条内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
(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4. 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有哪几项基本权力
《行政监察法》已经被《监察法》废止。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监察机关享有独立行使监察权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5.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监察法》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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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6. 监察机关职责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专行监督、调查、处属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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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7.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手段有哪些
监察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政务处分;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提出监察建议;撤销案件。 监察救济方式: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原级复审,上级复核。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8.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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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
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条 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