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象监管
二者在过程范围、对象和目标上都是有一定区别的: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监督的内涵是监督的本质的反映,就其“本质”而言,也许有:1.自上而下的察看之义。2.对同级的监察督促。在权力结构中,监督也并不局限于对下级官员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作为职能的监督,其目的就是提示督促、防止差错、治理和维护秩序。在现代汉语中,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
监督的外延是监督的范围的反映,就其“范围的反映”而言,也许有:
(一)在主观和客观上的反映。1、在主观上的反映有:监督理论、监督理念、监督观点和监督认识等;2、在客观上的反映有:监督组织、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体制、监督机制、监督场所、监督人员、监督工具和监督手段等。
(二)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反映。1、在形式上的反映有: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间接监督和直接监督等;2、在内容上的表现有:监督个人、监督财务、监督决策、监督行为和监督说话等。
(三)在良性和恶性上的反映。1、在良性上的反映有:积极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配合监督、接受监督和服从监督等;2、在恶性上的反映有:逆反监督、抵触监督、回避监督、厌恶监督、拒绝监督或对抗监督等。
管理:就是有管,有理,在一起才能叫管理,组织单元,通过市场经济选择,科学、合理、优化配置经济要素资源,达到组织经营低投入、高产出目的的经营行为。
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必须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即:1.管理主体,回答由谁管的问题;2.管理客体,回答管什么的问题;3.组织目的,回答为何而管的问题;4.组织环境或条件,回答在什么情况下管的问题。
管理的职能(管理过程)包括:
1. 计划: 计划就是确定组织未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
2. 组织: 服从计划, 并反映着组织计划完成目标的方式.
3. 领导: 运用影响力激励员工以便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同时, 领导也意味着创造共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在整个组织范围内与员工沟通组织目标和鼓舞员工树立起谋求卓越表现的愿望. 此外, 领导也包括对所有部门, 职能机构的直接与管理者一道工作的员工进行激励.
4. 控制: 对员工的活动进行监督, 判定组织是否正朝着即定的目标健康地向前发展, 并在必要的时候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⑵ 国家金融监管局咨询电话是多少号哪位朋友知道说一下,谢谢!
东帝
⑶ 中国证监会监管对象
中国证监会监管所有在国内交易所(不包括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严格说,也包括了提交了上市申请的拟上市公司),以及证券经营和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这其中,除了上市的银行以外,全都是非银行机构。
银行业机构中,证监会只监管公开上市的银行,但只将这些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来监管。而银行的行业监管则是银监会的事。
⑷ 企业如何开展国资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填报工作有何具体措施与管理制度
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⑸ 国家监管条件查询
http://www.webcargo.com.cn/QueryPages/Apecquery.asp?tag=01&CODE_HS_P4=4602
上面信息比较全!
⑹ 国家监管机构人员可以直接去被监管单位任职吗
一、行政监察的含义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对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这一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二)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三)行政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四)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五)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二、中国行政监察制度为适应力口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监察部是最高监察机关,在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所属部门的监察机关分别在本地区、本部门行政首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所在地区和部门的行政监察工作。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是宪法规定“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监察机关领导关系上的具体体现,保证了监察机关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二)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职责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及人民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三)监察机关的权限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四)监察机关的设置监察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四人,定期召开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及全国监察机关的重大事项。监察部部长由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监察部下设23个职能部门,其中:负责工业能源、经济监督、科教文卫、农林交通、政法新闻等中央国家机关监察司5个;负责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监察司4个;综合部门14个,包括办公厅、监察综合、案件审理、宣传教育、法规建设、信访举报、执法监察、人事管理、理论研究等。根据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部在所属部委和直属共50个单位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没有派驻的单位,设立了内部监察。(详情请参阅《应用写作》杂志)
⑺ 县级国际象棋协会由什么部门监管
当地县体委。县体育局。他们全得挂在这
⑻ 为什么没有部门去监管象萌推这种骗子软件
不是不去推广,还是很多软件没什么用途,别人用不到推广也是浪费。
⑼ 国家对医疗器械行业如何监管
在医疗器械全程监管过程中,使用环节是检验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的关键环节,但“重上市审批、轻过程监管”长期左右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思路。2014年6月,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正式实施,从法规上首次确立了医疗器械全程监管模式,直接推动了医疗器械使用、不良事件监测以及召回等上市后环节的制度发展。
使用环节问题
“无械不成医”是对开展医疗活动严重依赖于医疗器械的形象说法,医生的诊断治疗活动都是建立在医疗器械对患者的全面检查基础之上的。因此,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尤为重要,但使用环节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器械作用发挥的障碍。
改变轻描淡写弊病
新《条例》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规定有了突破性的增加,总共有8个条款完全围绕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展开,改变了之前《条例》对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轻描淡写的弊病。
下大力气规范
使用环节作为医疗器械全程管理的下游链条,能够反向刺激和引导上游研发生产环节的活动。因此,解决使用环节的问题,关系到整个医疗器械监管格局的重构和发展,有必要下大力气加以规范。
首先,尽快出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加快形成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管理制度框架。诚然,现在使用环节的配套规章仍是一个空白。新《条例》所确立的使用规定,由于配套规范的缺位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相关管理部门急需加快立法进度。
其次,改革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办法。近年来,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一直深受诟病,批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作为“非行政许可”行了行政许可之实。另外,在国家简政放权、取消审批限制的大背景下,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性?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取代该规定?在国务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已经提出不再限制民办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再次,要加强在用医疗器械的规范管理。在我国,由于缺乏医疗器械临床工程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中医疗器械的正确使用率、性能稳定率等反映器械安全有效的数据一直没有形成。随着医疗器械技术的发展,具备使用能力能够胜任操作任务的医务人员也很紧缺。更有甚者,基层医疗机构对于某些先进器械不会操作,只能让其蒙尘变旧。另外,国内缺乏医疗器械研发工程师和医务工作者对话沟通的平台,当下应强调医工结合。
最后,促进国产医疗设备在医疗机构的广泛使用。当前,为了推动医改发展,国家提出了多项激励政策,其中不乏有对医疗器械利好的规定。如提出探索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设置专门的医学影像、病理学诊断和医学检验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大型医用设备共享使用。另外还提出推动建立区域性配置中心,支持国产医学装备发展应用。这些新的提法喻示着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的新思路,由此应该顺势发展,推动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