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怎么查
主要有八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1)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怎么查扩展阅读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㈡ 双规与接受组织调查(或审查)有什么区别
1、方式不同:
双规是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不能回家不能对外联系,外界也不知任何情况,是接受组织调查的一种方式。接受组织调查还有约谈(可以回家)等。
接受组织调查包含了双规这种调查方式。
2、实施调查对象不同,前者包含政府部门: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
接受组织审查指的是,官员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委部门执纪审查。
3、审查力度不同:
双规是对重处分的人才“双规”;一般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才动用“双规”;有可能出现泄露案情、串供、逃跑等意外情况的人采取“双规”。
接受组织调查属于具有违法违纪现象与线索,组织上进行初查初核,根据违纪违法的事实分别处理,如果只是违纪违规了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程序处理;如果涉嫌违法犯罪了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纪律检查方面调查的一个措施,是指共产党党员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前的党内调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种隔离审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调查人拖延时间、逃避调查,甚至串供、外逃。
(2)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怎么查扩展阅读:
官员被双规的案例:
广东中山市长李启红因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被查。媒体称,此次案件牵涉十多人,5人来自李启红家族,包括李启红夫妇,李的一个弟弟、弟媳和妹妹。李启红的家族,有多人从事房地产业并雄踞一方,这在中山市已是公开的秘密,知情人称其家族资产保守估计有20个亿。(6月16日 《 民主与法制时报》)
李启红被查了,发现她身上有着太多的问题,而家族资产有20个亿也成为其权力颠峰呈现,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逻辑下,李启红家族也将“灰飞烟灭”了。
李启红被“双规”了,我们才知道她身上有太多的“公开的秘密”:其一,她的文化水平太低是“公开的秘密”。虽然做过党校校长并获得过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但水分太多,从她各种场合的讲话来看,只要不是秘书起草的讲稿,就语无伦次,经常不知所云。
如此低水平的李启红为何能顺利当选市长?其二,李启红的家族,有多人从事房地产业并雄踞一方,这在中山市已是“公开的秘密”。
李启红的“不足”和“问题”是“公开的秘密”,然而,她却能够在中山市一直“当红”。这些“公开的秘密”当地老百姓人尽皆知,上级部门就不知道?
有人认为,李启红祸于任职回避。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作出了关于领导任职的 “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作为土生土长的李启红却是个“例外”,如果对李启红实施了回避制度,恐怕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回避制度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领导干部犯罪,但回避制度不是万无一失。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即便是回避了又能怎么样?
“双规”了,才知道有很多“公开的秘密”。如此“弱智”又是对谁的反讽?反腐需要监管部门“零容忍”,需要监管部门将触觉延伸到每一个角落。当反腐寄望于小偷,拜托于“二奶”,那我们只有等其“双规”了,才能够公开议论“公开的秘密”。
㈢ 公务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怎么解析
公务员涉嫌严重违纪的,应该会受到纪律处分,但是鉴于他主动投案自首的表现,应该会酌情处理,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里面就有很明确的规定
㈣ 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过程中要先抓人吗
一般来说是的。如果公告说某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说明这个人目前已经被留置了。
㈤ 处级干部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什么意思
干部被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意思是干部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
最早可以追溯到2017年11月17日,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和监察调查。
纪律审查是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
在《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之二———突出执纪特色》一文中介绍,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把“办案”改叫“纪律审查”,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把“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5)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怎么查扩展阅读:
从“接受组织审查”变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措辞之变折射了从中央纪委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首先,是主体发生变化,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其次,是职能发生变化,从原先单纯的执纪机关转变为执纪执法机关。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既履行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履行宪法、监察法规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再次,是范围发生变化,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委组建后,监察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了权责对等、失责必纠的基本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纪律审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㈥ 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辅警是干什么的
纪律审查依据的是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处分措施;
监察机关办案回依据的是《监察法》,调答查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最后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定罪量刑;
辅警就是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就是“合同制”或者“临时工”。
㈦ 涉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会对儿媳妇在事业单位提干有影响吗
应该多少有一点影响,不过一人做事一人当,只要你的儿媳妇很优秀,应该还是能提干的。
㈧ 一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会是怎样的后果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即使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也不一定会判刑,需要根据涉嫌专何种违纪违法。【法律依属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基本特征:首先,是主体发生变化,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变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其次,是职能发生变化,从原先单纯的执纪机关转变为执纪执法机关。
纪检监察对象包括一切行使公权力的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组织作出整改,通报及改组等组织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使公权力的个人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审查调查期间如发现审查调查对象违纪违法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由纪委对其进行党纪处分监委对其进行政务处分后,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对其进行起诉,走司法程序。
㈨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是一种什么罪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只是有严重违纪的嫌疑,需要进行调查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违法。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接受纪委和监察委的审查调查,是纪委和监察委的职能转变,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