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监督太晚
① 在四十领导监督过程中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从当今领导活动的特点来看,领导监督应遵循如下原则。[2]
(一)依法监督原则
领导监督工作的根本准绳是国家与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和有关领导监督法令、法规实施监督的原则。领导者行使领导职权是国家法律与法规授予的权力,领导监督工作的权力也来自于法律规定的权限,各级领导者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和接受监督。领导监督工作如果离开了法律制度就会出现两种偏差。一是监督工作变得“无法无天”,不受任何约束,从而干扰了正常的领导活动,使领导目标和任务不能顺利完成;另一种是“无法监督”,在监督上由于权限、程序规范、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不明,有监督权力和监督职能的个人或部门就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使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显然,这两种偏差都会给监督工作带来损害。依法监督原则是领导的制度规范原则,它确定了监督的权力、职责、内容和程序。
(二)公开监督原则
领导监督要公开,包括公开领导监督主体、对象和范围;公开领导监督制度;公开领导监督程序;公开领导监督结果等等。正确实施公开原则,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属于一般性监督,其公开性应该是无条件的,不论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还是自下而上的监督都应该是公开的;二是特定监督,仅仅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三是不允许公开,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可以暂时不公开。实施公开原则,要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领导者同组织成员要直接协商对话,向群众公开报告,听取群众的批评,及时准确地了解群众的愿望、要求、建议和批评,使自己的工作更符合实际。
(三)时效监督原则
领导监督本身也必须讲究效率,领导监督的时效原则就是领导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领导者在监督过程中要认真把握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力求监督手段和方法的科学性,以便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有效的监督目的。在实践中贯彻监督的实效性原则有利于克服原有领导体制效率低下的弊端。因为领导监督不仅是一种权力约束、制衡和惩戒机制,同时,还应是一种社会激励机制。通过及时而有效的领导监督,促进领导者决策、执行等行为及时运行,提高其办事速度和效率。
(四)层级监督原则
从权力制约理论上来说,领导监督的权力一般要高于被监督的对象,这就是采取层级监督原则。所谓层级监督原则,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按照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一个下级层次都对上一个层次负责。各个层次所管辖的地区和范围随层次的降低而缩小。在一个领导工作系统中,领导者能够直接领导的部门在数量上应有一定的限度,数量少了不便于发挥作用,过多则难以兼顾和协调。层级监督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监督部门可以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
② 监督学基本原理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独立性。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
把群众监督当作联系群众的桥梁
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强化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惩防腐败中的重要体现。自2002年5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以来,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等部门的有关要求,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相继建立了向社会公布开通群众投诉举报热线、设立中队执法政务公开栏、聘请由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行风监督评议员等一系列群众监督制度。两年多来,在这些群众监督举措的保障下,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不断开拓前进,积极改进自身不足,克服困难,勇于奉献,为维护城市良好地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贡献。但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如何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把群众监督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需要转变,由单向监督向双向互动转变,使群众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广大行政执法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勇于执法的动力,成为广大行政执法干部展现政府形象的窗口,成为行政执法局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规的渠道,成为代表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为各族群众排忧解难,更好地为市民服务的通途……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实践、思考。
一、让群众监督成为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
加强群众监督既是党对政府职能部门廉洁、勤政的外在要求,也是我们提高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市行政执法队伍建立两年多来,通过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我们不断发现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其中已经构成违纪、违规事实的执法干部进行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对广大执法干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并促使我们及时从中反思,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加强队伍思想道德和职业教育,从而提高了自身“拒腐免疫力”。试想,如果没有群众监督的渠道,我们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更谈不上及时纠正和改进了。问题积少成多,性质积轻成重,其结果必将是严重的。因此,我们要自觉地把群众监督视为提高自身“拒腐免疫力”的内在需要,需做是广大人发群众对行政执法干部最深切的爱护,真心实意地切实加强群众监督,使群众监督成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
二、把群众监督变为深入宣传城市管理法规的重要渠道。
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既是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的渠道,也应当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对各族群众宣传城市管理各项法规的生动课堂。我们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也应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及时向群众宣传其所反映问题、意见中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法规、程序等相关内容,变单向监督为双向互动,消除误解,转化矛盾,让群众更多地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这一新生事物,以点带面地宣传、教育群众自觉维护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从而提高市民群众城管法规意识,更加理解、支持执法干部依法行政。
三、使群众监督成为密切行政执法干部与市民群众联系沟通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的桥梁。
群众监督的各种渠道是执法干部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城管执法部门接受群众监督的时刻也是与市民群众沟通感情的重要时刻。在接受群众监督时,每一位执法干部的言行举动都是执法形象的体现,它直接影响着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干部队伍的思想感情。执法干部的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带来的不仅仅是群众的交口称赞,还有他们衷心的认可和内心的敬意,这种认可和敬意的积累会不断地转化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深深理解与热情支持,它不仅密切了执法干部与市民群众之间的雨水关系,也奠定了支持维护城市管理的坚实群众基础,从而为行政执法工作创设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群众监督是座促进高效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金桥”。我们应更充分地发掘和利用这座“金桥”,不断带动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③ 权力不受控制的主要原因
一、权力的滥用和失控是滋生腐败的源头
权力腐败是由权力的双重性决定的:一方面,正确使用权力,它便是为社会、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错误地使用权力,它便成了腐蚀人们灵魂、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权力的腐败包括权力的滥用和失控。权力的滥用是指权力的运行主体超出了授权的范围,随意扩大化,使权力变质越位的行为;权力的失控是指权力的运行避开监督,运作程序颠倒错乱。权力滋生腐败,就其主观原因是源于邪念的滋生,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萌发谋取私利的念头。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一旦思想长堤崩溃,私欲膨胀,就会利令智昏,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需要,腐败必将乘隙而人,这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条件,而导致权力腐败的客观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设权失当。领导在设置部门权力时过于集中,象我们水利系统有的部门集工程立项审批、资金落实、工程监管到最后的验收于一身,对工程是否立项,资金落实多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由它说了算,对建设业主来说,这个部门他是必须要“攻关”的。于是这个部门里的人就很容易出问题;二是授权失误。即把权力授给了本不该授予的对象。某些人入党动机本来就是不纯的,正如腐败分子胡长清所说“无非是捞取政治资本、升官发财”的不良心理,一旦窃取实权,便肆意放纵,损公肥私,为所欲为。授权失误为权力腐败种下了祸根。有的部门考察干部时没有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有的组织干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只凭某领导的一声招呼,就漫不经心地偏听片面之词,走走过场;有的考察人员甚至被人收买,“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即使听了不良反映,也是充耳不闻,考察结论只拣好听的写,造成了用人失误;有的公开跑官要官,有的则公开卖官鬻爵。用人腐败是影响最坏、危害最烈、群众意见最大的腐败。用错一个人,就会挫伤一大片人的积极性,甚至会带坏一种风气。“上有所好,下必甚矣。”从而败坏党风,损害党的事业。如果把权力授予这样的人,那后果可想而知。三是用权失范。任何权力运行都需要遵守行为规范,所谓“没有规矩,难成方园。”之所以出现用权失范的现象,主观上讲,是少数党员干部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权力观发生扭曲,让那些“升官发财”、“及时行乐”、“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陈腐思想占据了灵魂。以权谋私也就成了必然。客观上讲,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给人以空子可钻。我国正处在两种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体制上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些客观上的疏漏,为少数人用权失范提供了机会。
二、权力监督制约的弱化是腐败产生的主要症结
腐败是一种社会的和历史的现象。从根本上讲是剥削制度和剥削社会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产生腐败的阶级根源和阶级基础已不复存在,腐败现象理应销声匿迹。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们各项约束制度很不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弱化,致使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弄权渎职等消极腐败现象大量产生。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产生腐败。我们认为,目前,在导致腐败现象产生的诸多因素中,对权力监督制约弱化是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作为监督的主要部门——纪检监督机关,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体制上、职能上都实行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同时又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的从实践中看,这样的监督体制存在很大弊端。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实际上是同级党委、政府的单方领导,许多问题都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和解决。客观上大大削弱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在这样的体制下,对同级党委、政府实施监督,是难以落实和奏效的;这种体制又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独立行使权力。本该自身决定和实施的事情,还要经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决定,颠倒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体制也使纪检监察干部不能超脱自己所处的环境,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办案中心存疑虑,瞻左顾右,思前想后,不能充分行使职权。在对违纪者处理中更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因此,处理上打折扣的事在所难免;二是社会监督制约体系网络尚未建立起来。 权力腐败现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权力腐败,只有调动全社会的力量,运用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来监督制约,综合整治,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这方面的制度还相当薄弱。三是缺乏对人大及其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保障机制。 现行宪法明确指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然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能也不可能代替其它专门法律。只在宪法中确认人民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监督地位是不够的。还需要大量的、与之配套的具体法律文件及措施。目前,这方面的制度极为欠缺。因此,宪法中的这些要求还难以落实。四是监督缺乏力度。应该说就我国目前而言,监督部门还是众多的,看似构成了一张严密的监权网,然而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这种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监督苍白乏力:第一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太远。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就是有顺风耳、千里眼,也看不到、听不见、管不着。第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太难。且不说下级不了解情况,无法监督,即便是知情者,在现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又能如何?第三同级对同级的监督——太软。在当前正气不浓的环境下,好人主义盛行,民主生活会上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保持一团和气,所以这种监督软弱无力,尤其是同级中的一把手,更是无人敢监督,大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胡长清一介副省长,一年内私自出省20余次竟无人知晓。第四法纪监督——太晚。现在执纪执法多是一种事后监督。“你不告,我不动;告了也不一定管用。”且不说有的案子很难查清楚,就算查了水落石出,作了严肃处理,这种处理虽能起了警示作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所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了。
④ 谁来监督一把手
半月谈时政热点:谁来监督一把手
◆ 十八大以来被立案审查的240名中管干部中,党政“一把手”达60多人
◆ 不是“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大都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
◆ 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
◆ “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
◆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 设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的关键:防止“一把手”变成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解决各级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
今年3月,广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十项措施》。这份措施规范的对象涵盖广州所有市管“一把手”,包括各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以及市直各单位、市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这份措施从规范对象,权力清单制度,选人用人责任,违规干预、插手有关事项记录制度等方面,对强化“一把手”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鲁照旺对记者说,“一把手”是权力监督“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规范其从政行为,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前提。
“对‘一把手’的监督,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难局。”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看来,“党风廉政建设要想取得根本胜利,首先要啃下‘一把手’监督这块硬骨头。”
警惕“一把手”带病在岗
3月28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吴亚飞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吴亚飞去年12月卸任保定雄县县委书记。随着他的落马,河北省保定市所辖24个县(市/区)中三分之一的县级“一把手”落马。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梳理发现,自2014年下半年至今,河北保定落马干部中,至少有8位落马前担任或曾担任县委书记或县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每年都有地市“一把手”倒在反腐利剑之下。据人民网报道,在2016年,至少又有17名地市市委书记或市长被查,其中有6人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及济南、合肥、洛阳、焦作、三门峡、内江、衡阳、宁波、珠海、潮州、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呼伦贝尔、铁岭、葫芦岛等市。而在过去的一年,书记市长双双落马这一非常态现象,也继续在一些城市发生。这既证明了执纪监督敢碰硬、动真格,也凸显出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监督的紧迫性。
在以往案例中,甚至还出现连续三任“一把手”落马的情况。例如,广东茂名市委书记、昆明市委书记等职位。
纵观被查处的干部,“一把手”也占相当比例。据《人民日报》披露,十八大以来被立案审查的240名中管干部中,党政“一把手”达60多人。不是“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大都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
这一现象,也同样被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的一组统计数据所印证。该研究院统计了2000年到2014年3月底公布的大部分案件,结果显示,在367个厅局级腐败干部中,其中担任“一把手”职务的有219人,占同期被查处的厅局级腐败干部总数的60%左右。
2015年5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发文指出,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央纪委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很多都是发生在担任下级“一把手”期间;有的省已查处的领导干部中,半数以上属于带病提拔,有的“一把手”甚至带病在岗10年、20年,屡被提拔。
从以往查处案件看,党政“一把手”腐败问题主要集中在五方面:
一是违规用人。借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调配之机收受钱物、索贿受贿、买官卖官。
二是违规用权。利用手中的资金拨付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建议权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
三是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致使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四是违规收受各种礼金“红包”。
五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引发“塌方式”腐败
由于“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位置特殊,往往会影响和带动一个班子、一个单位的方向和风气。
2016年11月23日,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做客中纪委网站访谈节目时谈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一把手”违纪违法最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比较典型的案例有,2015年1月,广东省纪检部门查处了72名干部涉案的乐昌市“红包”腐败窝案。在11名原市委常委中,包括市委书记李维员在内的9名市委常委涉案,“红包”礼金达450多万元。尽管有中央八项规定的严格要求,但乐昌市“一把手”带头收“红包”,最终引爆了“塌方式”腐败。
今年5月3日,陕西省旬阳县第一期“回炉锻造班”开班,15名学员接受集中培训教育,其中包括县国土局原党组班子7名成员。一个县级直属部门党组的7名成员,因为违纪腐败全部被免职。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该局的两任局党组书记、局长都“倒”下了。之所以出现如此“塌方式”腐败,没有选配和管理好“一把手”是关键。
“地方腐败窝案的根子往往在‘一把手’权力失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认为,“一把手”位置关键。与其他官员相比,如贪念一起,其可以伸手腐败领域更加广泛、环节更加繁多、负面影响更加恶劣。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教授说,“一把手”影响面大,易在下属中形成一种“追随心理”,导致本地、本单位或本部门内“颓腐风”盛行,引发窝案串案。
在2016年年底热播的大型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第八集《标本兼治》中,曾任国资委主任、中石油董事长的蒋洁敏忏悔道:“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中石油出了这些问题,腐败的问题,我是负主要责任的。我带头破坏了制度,别人也能破坏制度;我腐败,别人也能腐败,所以我是中石油的历史罪人。”
可见,腐败也是有示范效应的,也可以一级带动一级变腐变烂。要治腐败的根,就需要先把“一把手”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监督到底难在何处
“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是对监督“一把手”现实难题的形象描述。
“一把手”监督难在何处?
其一,用人方面的监督。“有些‘一把手’热衷于搞小圈子,直接提名‘自己人’,以各种方式强行使其进入选举程序。也有的‘一把手’通过所谓的‘内部酝酿’选拔‘意中人’进入班子,大大削弱其他班子成员的话语权。”李成言说。
其二,决策方面的监督。“有些‘一把手’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变着手法操纵班子集体决策权。”李成言举例说,“比如在决策时,擅自对‘三重一大’内容作出自己的解释,以便自行决定什么决策可以上会;或私自进行幕后交易,一手操办了决策;或在重大决策上,绕过集体讨论的必要程序。”
其三,使用资源方面的监督。在没有严格监督的环境中,“一把手”很容易利用权力在分配资源的过程中谋取私利。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一把手”监督难,有权力过度集中、监督主体缺位、监督制度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执行不到位等多种原因。
在鲁照旺看来,有的“一把手”仍存在特权思想,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差,在推动工作的过程中易集权、揽权、创权、任性用权。而下级对“一把手”也习惯于俯首称臣,唯唯诺诺,助长了“一把手”的专断和霸道。
“党内文件规定,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和重大资金决策,必须由集体决策。”李成言说,“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对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到位,致使‘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加上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的公开机制不健全,为‘一把手’搞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大措施力破难局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防止“一把手”变成超越于党纪国法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特殊公民,解决各级对“一把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是设计权力监督体制机制的关键。
第一,形成权力明晰、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围绕‘一把手’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等,进一步明确‘一把手’的权力内容、权力边界、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与权力对等的责任等。”李成言建议,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党政“一把手”职责、权限和权力运行程序、结果等情况公开机制。
第二,明确监督责任,整合监督力量。“建立健全‘一把手’问题预警机制,把监督关口尽量前移,力求能尽早发现问题。”麻国安建议,不但要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强化专门机关监督,更要强化“全方位”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尤其要充分激活下级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第三,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筑牢有效的制度保障。鲁照旺建议,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交给组织、还给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把手”手中;提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防止和克服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一把手”化的现象。并完善法律监督,着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权大于法、少数“一把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
第四,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鲁照旺建议,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并严肃追责。“一旦发现问题,不论涉及到谁,不论官大官小,决不姑息养奸、包容纵容,必须从严从速、一查到底。”
⑤ 如何破解“一把手”监督难
监督什么?
调研报告认为,对“一把手”监督的范围包括“德、能、勤、绩、廉”的现实表现,但监督的重点是权力监督。调查显示,加强对“一把手”权力进行监督的重点,排在第一位的是选人用人权,其他依次是重大决策权、资金使用权和项目安排权。必须围绕“一把手”正确行使“用人、用钱、决策、审批”等权力,加强预防监督,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通过厘权、制权、晒权、行权、控权、评权,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行使。
要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的权力。规范动议提名,对动议提名主体、程序进行规范,强化提名责任,坚决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署名制,防止动议提名的随意性;对“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行使的权力进行全过程记录,增强用权责任。
要提前介入重大决策,防止决策失误和以权谋私。建立上级派员参与下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决策全过程;借鉴并推广一些地方探索的“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做法,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制衡机制;加强“一把手”在权力运行中的行为监督,避免直接插手、打招呼等现象发生。
要约束“一把手”财物开支权,配套建立“一把手”职务消费制度,明确“一把手”正当行使职责的自由裁量权,促使“一把手”正常履职、合理用钱。
课题组负责人认为应该开列“一把手”权力清单,明确“一把手”权力边界。他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要把中高级领导干部和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要抓好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和行业的“一把手”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国企、高校、人权事权和财权高度集中部门的“一把手”更要加强监督。对与广大群众联系紧密的县市及县级以下部门站所的“一把手”更要高度重视,他们的情况群众最清楚、也最关注。对这些“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直接关系到群众对我们党的评价和信心。
谁来监督?
报告认为,对“一把手”的监督,需要整合各方力量,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难题。要建立上级监督机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凡对下级“一把手”监督不力的,要追究上级监督机关的责任。要重视发挥巡视组的作用,从巡视经费自理、巡视时间灵活掌握、巡视方式手段多样等方面入手,保证巡视工作不受干扰,并积极运用好巡视成果。
要进一步明确同级监督机构责任,赋予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更多的对“一把手”的监督权限。继续探索人大、政协实施监督可行管用的具体办法,如健全并落实政府部门“一把手”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制度,建立人大直接罢免“一把手”制度等。
舆论监督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从“日记门”、“香烟门”到“表哥”、“房叔”,无不显示着舆论监督的强大潜力。报告认为,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中,要赋予新闻媒体更多更大的监督权,对媒体和互联网披露的“一把手”有关问题,应有完备并且及时的应对、答复、查处机制,大力推行电视网络问政等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媒体和互联网的监督作用。
还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丰富完善群众参与监督的实现形式,把“一把手”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注重听取群众意见,重视社会监督,探索、引导和培育民间反腐组织,重视民间反腐力量,推动以重要岗位“一把手”为重点对象的监督和反腐治贪的社会化。
课题组负责人表示,还可考虑建立专门的监督队伍。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督经验,成立直属中央和国家的监督机构,重点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如何监督?
报告认为,监督和民主相辅相生,民主的程度决定监督的力度,扩大民主是解决监督难的根本举措。而当前扩大民主,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道必须迈过的坎。因此,必须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对那些事关全局和根本的体制、制度和机制要抓紧改革,使“一把手”监督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要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把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交给组织、还给人民,而不是掌握在“一把手”手中。继续改革行政审批体制,解决中央和省级部门中管钱、管项目、管审批的部门及其“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有步骤地下放部分审批权力,打破权力垄断,防止和克服国家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一把手”化的现象。充分保障监察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着力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权大于法、少数“一把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问题。
应改进监督方式手段,推进“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一把手”问题预警机制,尽量把监督关口前移,力求能尽早发现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监督,做到“一把手”到哪里,监督措施和网络就延伸到哪里,特别要加强对重要节假日、“一把手”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强“一把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按照风险发生概率、危害程度、风险后果等因素确定廉政风险等级,并制定具体的防控措施。
另外,课题组负责人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监控,因为很多问题产生在下班时间。对各种渠道获取的各类关于“一把手”的监督信息,必须认真对待、综合分析、科学运用。发现问题的,不论涉及到谁,不论官大官小,决不能姑息养奸、包容纵容,必须毫不留情、从严从速、一查到底。
⑥ 怎样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和制约
怎样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和制约:
一、严格监督到位;监督不只是一种管理形式,它是制度管理和约束行为最终结果的体现,监督重要的是必须形成一种机制,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机制。监督不能时隐时现,监督不能高高挂起,监督必须达到它最终的目的,否则就是一种摆设。特别是权力聚集一身的一把手,如何监督显得更加重要。同级别的监督如何去做?企业纪委的监督如何去做?从从哪些方面监督?监督到什么程度?这都是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我认为,同级别的监督主要是企业在决定企业发展、投资,干部任命等方面进行监督。企业纪委的监督主要是一把手在投资,干部任命中程序是否合法规定,是否有暗箱操作,是否违背程序的合理性方面进行监督。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许多企业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某些副职往往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只能点头,只能执行,不敢有一半怨言,这样的监督就失去了意义,这也是导致党政一把手腐败的原因之一。
二,坚持约束到边;监督是确保党的方针执行的有力保障,约束是体现在具体工作,生活层面上的具体活动。因为,目前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某些党政一把手的身上已经无法体现,批评似乎成了某些一把手领导的专利权,自我批评成了基本群众的义务,敢批评领导的人越来越少,致使一把手有了这种“优越感”,想批评谁就批评谁,特别是某些领导权力在不断的放大和膨胀的同时,约束力是越来越小,甚至处于自我放任的状态,让他自己约束自己,难度太大。因此,作为党政一把手如何约束自己这是当前防腐工作研究的重要课题。所以对权力的约束,责任的约束,生活中的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约束,都要有一定的章法。党政一把手的约束主要靠的是党性,原则,职责,良知。所以一把手的约束主要体现在思想意识上,思想防线牢固了,约束也就起到了作用,否则,约束就等于空谈。
三、 保证警示到位;警示只是党在管理领导干部中的一种特别方式。但是,面对充满侥幸心理的贪官,他们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形式,所以在管理领导干部的过程中 ,如何发挥警示作用,意义非常的大。许多的贪官的事例告诉我们,侥幸是葬送某些领导政治生命的祸根。因此对有一定权力的党政领导,警示的意义是非常的大。因为在经济发展的高速轨道上,许多党政领导忙忙碌碌,学习放松,思想放松,特别在防腐这条线上,往往是不堪一击,一跃而过。所以在这样严峻防止腐败,遏制腐败的形势中,如何切断主动型贪官的手,这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所在。因此,在对他们未犯罪之前实施警示作用显得非常的重要。警示不能是一种形式,重要的是要赋予它实实在在的内容。对于干部并不是发现问题再进行警示,警示就是防患于未然,警示就是在为领导干部“踩刹车”,设置“减速带”。警示就是预防,警示必须在前,事后警示已经晚了。但是,在我们的某些企业,警示往往显得“羞涩”,不敢露面,即使露面也是“细声细语”,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缺乏震慑力,不能打到贪官“七寸 ”。所以,警示必须不留面子,不留后路,否则,警示就是唬人。
⑦ 12315的上级监督单位是哪里
单位名称:四川省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 址:马尔康县马尔康镇达萨街261号
邮 编:624000
值班电话:0837—2822701
传 真:0837—2823884
机构性质:行政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建议;负责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二)负责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监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负责查处经销掺假和假冒伪劣等商品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与监管工作。依法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六)依法实施经济合同的行政监管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案件,组织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负责监管动产抵押物的登记和拍卖行为。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工作。
(八)负责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负责本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事、计划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以及消费者委员会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科室:
办公室:协助局长处理日常工作,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负责文秘事务,政务信息、督查、文书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接待、统计、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综合性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及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宣传工作,拟定政务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
人事教育科(挂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牌子):组织管理本系统及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县工商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基层单位开展评比表彰及争先创优活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科: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办法;管理本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和国有资产;编制本系统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拔;监督检查各县局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物资装备、票据等管理工作。
法制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调研、协办工作;负责本局审理案件的核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工作;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拟定法制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察室:监督检查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决定、命令情况;对所在单位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经同意后,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所在单位党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督促、检查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督促、协调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研究、制订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和措施;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属系统财务,经费和基建的审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委工作;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交易规则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负责各类市场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开办、交易和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牌子):组织实施企业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它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和非法经济组织;指导、协调全州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经营机构登记注册的初审和年度检验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物抵押登记,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调查掌握当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 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名称核准、年度检验和验照贴花工作;查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协调全州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公平交易科(挂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牌子):组织实施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的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市场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协调本系统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会同法制科承担案件的复议工作;会同计划财务科做好办案经费和罚没上交款的管理及工商系统办案装备工作;指导经济检查支队的办案工作;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对商标和特殊标志的使用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本辖区重大商标违法案件;指导协调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负责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调解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扶持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它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审批州属广告经营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审核上报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年度经营资格检查;指导广告审查机构 的广告审查工作。
直属分局(挂经济检查支队牌子):对州属企业及其参股公司等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建立“12315”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对进入州属市场的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对州属企业的商标和州属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对州属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对州属企业的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州工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服务中心(事业):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行政事务性工作;承担机关交办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领导名单:
斯卫平:党组书记、局长。
张光明: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琪金:党组成员、副局长。
何明华: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扎西彭初: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刘维芳:调研员。
刘 琰:副调研员。
彭 迪:副处级领导。
伍元杰:副调研员。
领导分工:
斯卫平: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州工商局全面工作。
张光明: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市场、经检、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公平交易科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联系州消委会。
李 军: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企业、个体、商标、广告和直属分局工作。协助斯卫平同志负责财务工作。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企业监督管理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直属分局和计划财务科。联系州个体劳动者协会。
郭琪金: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法制工作,协助斯卫平同志负责人事教育、扶贫、修志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科、法制科。
何明华: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负责本机关党建、本局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本局机关队伍建设。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团支部、妇联、工会。
扎西彭初: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斯卫平同志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基本建设工作。分管监察室、基本建设办公室。
刘维芳:调研员。负责局长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刘 琰:副调研员。负责局长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彭迪(副处级):协助斯卫平同志负责老干部工作,分管离退休人员工作科和干休所。
伍元杰:副调研员。协助斯卫平同志负责州工商局日常事务工作,分管办公室
⑧ 纪律检查机关“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是指什么
两个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两个为主: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两个全覆盖:巡察机构全覆盖、派驻机构全覆盖。推进"两个责任"清单全覆盖的重要性 。
过去我们在政治旧生态当中比较熟悉的一句话是这样说的:“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的创新,那么通过现在这样一个新的派驻纪检组的建构,实际上它就捋顺了监督的定位,捋顺了监督者和驻在部门之间的责权关系,它从体制机制上防止了“不抓老鼠的懒猫”的产生,因此它在下一步将会很大程度上释放出我们党内监督的活力和动力。
⑨ 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归根结底是权力监督制约不到位,而违纪违法行为很多都始于监管相对缺乏的“八小时以外”。由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活动圈复杂而隐蔽,成为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也是监督的难点。近期,广东省惠州市纪委调研组采取网上问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存在的问题
从统计情况看,这次网络调查问卷共有130名干部群众参与。近80%受访者认为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很有必要;分别有12.5%、16.41%、28.91%的受访者认为本地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工作“一般”、“较差”、“很差”。可见,社会各界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持续关切与“八小时以外”监督落实难、见效难、突破难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总的来说,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还较薄弱,有的甚至是空白,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监督范围不够清晰。开展“八小时以外”监督,首先要明确监督的范围。但目前各地对“八小时以外”监督尚缺乏统一的认识,工作时间外哪些活动、哪些场所、哪些要素应当纳入监督范围,简单地从时间点来划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既要顾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要考虑到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在法律之下,也有自己正常的社交生活和合法权益。目前,还没有一个标准,来界定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范围和内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监督主体不够明确。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应该由谁负责,谁是监督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各种监督力量都难以发挥作用,上级监督力度虽大,但多数情况是鞭长莫及,不易监督;下级则讳莫如深,不敢监督;同级也大多撑台不拆台,一团和气,不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执法机关,因受时间、空间限制,对领导干部的活动情况不易掌握,监督也难于到位;家属及身边人员休戚相关,不去监督。根据问卷调查,群众普遍对“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比较认可,分别达到92%和88%,但这一监督方式的持久性和有效性还需予以保障。
接受监督态度不够端正。对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工作,长期以来难以形成一个良性监督氛围。作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比较欠缺,抵触心理比较强烈。作为监督人员,有的出于务实的考虑,认为谁都有“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朋友圈,对此监督容易伤了和气,也害怕打击报复。因此大多不愿意过问“八小时以外”的事情,即使知道一些,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监督措施不够有力。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还是不够有力,工作比较滞后,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信息掌握滞后。监督工作要深入开展,首先信息渠道要全面、畅通。许多时候我们没有把握准“八小时以外”的关键,依然把信息收集的关注点放在领导干部的工作圈,而忽略了各种苗头倾向多发于生活圈、社交圈,导致违纪违法线索的收集存在“盲区”。二是监督方法滞后。目前对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式方法不够灵活多样,还停留于传统的监督思维和方法,不注重监督方法创新,没有结合经济社会的转轨、干部工作生活方式的转变、活动范围空间的拓展,效果不够理想。三是监督制度滞后。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更注重干部的工作圈,而忽视了社交圈、生活圈,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没有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或实施细则。在问卷调查中,45%的调查对象都建议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群众举报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群众评议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不定期检查制度。四是防范措施滞后。“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关键点在于“防”。但目前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仍然偏重于案发后的惩处,如近年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都是犯了“病”才被发现,出了问题才查处,对于违纪违法事前、事中的教育惩戒落实得不够,抓早抓小抓预防方面做得不够,使监督陷入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
对策与建议
我们认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时间的延伸和监督空间的拓展是必要的,但不是治本之策;净化领导干部交友圈、生活圈、社交圈是必要的,但不是关键所在。这些,只是作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规范领导干部用权,防止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违法行为发生,归根到底还是要从建章立制入手,还是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环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突出重点对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一要突出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问卷调查显示,38.43%的调查对象认为要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以及重点岗位掌握有一定实权的正副职和中层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此类领导干部手握实权,极易被别有用心者在“八小时以外”腐蚀诱惑。要把监督与管理、他律与自律、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突出对有苗头性倾向领导干部的监督。调查结果显示,30.97%的调查对象认为要重点加强对此类干部“八小时以外”的防范。对存在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干部,如信访投诉举报比较多,平时工作萎靡不振,热衷于拉关系,经常不在岗的,要采取及时谈话提醒,防微杜渐。
抓住关键环节。问卷调查中,31.96%的调查对象认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远离单位和组织,其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间空间上跨度大,行踪不可控,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必须抓住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要从一些重要节点、重要时期寻找突破口,把工作做在前面。一是重要节点不放过。大多数领导干部在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生病住院、生日寿辰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以党纪法规严格要求自己,随时向组织部门报告重要事项,但少数领导干部可能难以抵制各种诱惑拉拢。二是重要时期不放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职务升迁、换届选举、重大人事安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实施前期、重要案件办理期间以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期间等时期,容易出现买官卖官、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大多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完成,因此对这些重要时期加强事前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重要区域不放过。一些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涉及面广,流动性大,时常进出高档酒店餐厅等场所,而这些场所往往都是腐败高发频发的“重灾区”。调查问卷显示,13.08%的调查对象认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腐败包括接受相关单位和人员吃请和高消费娱乐。因此,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不能放过这些重要地方。
增强监督合力。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家庭监督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强化班子内部监督,阻断权力向“八小时以外”转移。领导干部之间要互相加强监督,自觉净化“八小时以外”的“三缘三圈”: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圈、以地缘为基础的邻里圈、以事缘为基础的朋友圈。二是发挥执法部门监督作用。强化公安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监控,定期不定期在上文提到的一些“重要地方”进行明察暗访,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在公共场所的动态,及时发现违纪苗头,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三是加强媒体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传播渠道,曝光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加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的透明度。同时,适时、恰当、准确地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着力强化监督的震慑作用。四是发动群众监督。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法方面,得票率最高的选项为强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占26.36%。此外,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问卷结果显示,排名前三的选项依次是:群众举报制度(16.61%)、群众举报奖励制度(15.03%)和群众评议制度(13.99%)。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主动深入基层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实际情况。同时,可以对外设置监督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积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建立长效机制。有23.9%的调查对象则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要靠制度保障监督。因此,要更加注重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长效机制。一是强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群众评议、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二是建立外出活动汇报制度。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私事外出都应履行请假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活动情况。三是建立“廉内助”教育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廉内助”培训班,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属的廉政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树立良好家风。四是健全惩处问责机制。问卷调查中,认为防治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腐败最有效的办法,选择“要靠惩处震慑,提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规成本”的占28.91%。对党员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应严格查处。同时建议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本部门本单位出了问题,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没有制止纠正的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资料来源:中纪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