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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监管

发布时间: 2021-02-18 03:54:43

❶ 证券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而对于证券监管的目标或宗旨,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的表述并不相同。美国1933年《证券法》包含两个基本目标:1)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信息;2)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很显然,保护公众利益是美国证券立法突出的精髓。美国 1986年《政府证券法》指出:“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1)为该交易及与其有关事宜或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2)对政府证券中间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3)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记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证一个公平、公正和高流动性的政府证券市场,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日本《证券交易法》(1984)列明:“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韩国《证券和交易法》(1962)规定:“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称其立法宗旨是“为发展国民经济,并保证投资,特制定本法。”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第4条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使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我国《证券法》则在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一个微妙的区别在于,亚洲国家或地区对于监管目标的定性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
综合西方成熟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对于证券监管宗旨的各种界定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内在因素,本书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作如下概括:
第一,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证券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这是证券监管的现实目标。
第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高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是证券监管的最终目标。
上述第一层含义更多地从微观层次来阐述,并构成第二层含义的基础:广义的证券市场失灵问题是证券监管的必要条件,它要求政府及其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并克服一切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发行、交易行为并保证其公平、顺利地进行,从而保护作为证券市场根基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政府监管来力求实现一个健康、稳定、有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恰如施蒂格勒所说:这一管制旨在使经济生活变得更加真实,防止或惩罚欺诈行为。不容忽视的是,强调证券监管的作用并非否定证券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意义。证券市场无疑是一种市场机制,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左右证券市场能否实现其经济功能的基本力量,证券监管的目标必须定位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这一目标的现实反映,就是期待中的证券市场功能和经济作用的顺利发挥与体现。
上述第二层含义更多地从宏观层次来阐述,是第一层含义的延伸:无论是在那些计划特征和行政干预明显的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还是在那些自由竞争色彩更为浓郁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无论是否把有关“证券监管促进经济发展”明确而有意识地写进法律和纳入经济规划 ——通过证券监管来最终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任何政府监管者追求的根本目标。在IOSCO的公开网页中亦列明: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在政府的视野里,证券市场永远是整个社会经济一个复杂的有机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始终从属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的需要。证券市场不仅与一国的金融体系(包括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其他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密切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政治形势等休戚相关,任何政府的证券监管者都必须也必然会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仅仅从证券市场本身的局部来制定和执行监管的制度、法规和政策。即使在西方国家,以此目标为基准的政府干预亦屡见不鲜。Greenspan面对股市跌宕所发表的各类言论(如对降息的暗示)并不比中国证监会主席说得少;而当1998年金融风暴袭至香港时,特区政府当局入市迎战国际炒家的干预行为进一步表明了金融市场中政府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最终目标的现实意义。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就第一层含义还是第二层含义讲,证券监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目标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投资者这一市场基石的长期存在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机制与功能才能得以发挥,证券市场也才能高效率地健康发展,证券市场也才可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❷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区别呢,如何理解呢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以下区别:

一、级别

1、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数量

1、中国证监会只有一家。

2、中国证券交易所有四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台湾证券交易所。

三、功能

1、中国证监会更加偏向: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证券交易所更加偏向: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台湾证券监管扩展阅读: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

一、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二、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四、香港的证券交易历史悠久,早于19世纪香港开埠初期已出现,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

五、台湾证券交易所位于台湾台北市信义区的台北101大楼之内。也是台湾唯一之证券交易所。1961年10月23日台湾证券交易所正式被批准成立,1962年2月9日起正式对外营业。

❸ 台湾证期局什么机构

就像中国的证监会

❹ 台湾有没有外汇管制

台湾没有外汇管制。

1987年七月,台湾“政府”正式宣布取消自1949年以来长期实行的外汇管制并披露了有关细节,即任何人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外汇。

允许公众持有全部外汇收入,并可以使用这些外汇直接、自由地在海外房地产、证券和其它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取消外汇管制将使台湾有可能成为亚洲新的金融中心,是香港、东京金融中心潜在的竞争力量。台湾已连续十一年对外贸易顺差,1986年贸易顺差155亿美元。

台湾的经贸自由化始于一九八O年代中期,除降低关税管制、积极开放内部市场之外,更表现在解除外汇管制与开放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贸决策之上。

(4)台湾证券监管扩展阅读

外汇管制基本方式

一: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汇管制中,最严格的规定是出口商必须把全部外汇收入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出口商在申请出口许可证时,要填明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结算货币、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并交验信用证。

二:对进口外汇的管制

对进口外汇的管制通常表现为进口商只有得到管汇当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外汇。管汇当局根据进口许可证决定是否批准进口商的买汇申请。有些国家将进口批汇手续与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同时办理。

三: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

非贸易外汇涉及除贸易收支与资本输出入以外的各种外汇收支。对非贸易外汇收入的管制类似于对出口外汇收入的管制,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把全部或部分外汇收支按官方汇率结售给指定银行。

为了鼓励人们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各国政府可能实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居民将个人劳务收入和携入款项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并免征利息所得税。

❺ 台湾证券交易法与大陆证券法的区别 有什么建设性的问题

城市贫农qq是我儿子

❻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訴網址

FSCEY 官方网站
官方网址: http://www.fsc.gov.tw
FSCEY 的简介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FSCEY),是中华民国(台湾)监督与管理金融事务与规划金融政策的部会,成立于2004年7月,目标包含维持金融稳定、落实金融改革、协助产业发展、加强消费者与投资人保护与金融教育。其总部位于于新北市板桥区板桥车站大楼。
FSCEY 的历史
在金管会成立前,中华民国金融业的管理、监督、检查、处分权力分别属于财政部、中央银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等政府机构,因此成立整合金融监督与检查等权力的机构的声音与呼吁不曾间断。
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后,正式宣告台湾的金融市场将朝整合经营的方向发展;有鉴于金融集团跨行合并或与异业结盟者日渐增多,为避免保险、证券、金融等多元监理制度所可能产生诸多的管理问题,行政院拟订《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送至立法院审议。该草案于2003年7月10日三读通过,2004年7月1日正式成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实践“金融监督一元化”之目标。
2011年1月1日,配合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股权移转,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移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2011年6月29日,修正《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2012年7月1日,依组织法更名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改为6-12人(无给职),其中财政部部长、经济及能源部部长和法务部部长为当然委员。

❼ 台湾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1.企业上市的抄适合范围。台湾OTC的规定是“本土的中小型公司”(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可见,此规定是比较宽松的,所以便上市企业的产业领域远远超过了高科技范围。
2.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5000万元以上,经两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
3.企业上市的业务记录。至少有三年的业务发展过程。决算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实收资本额之比率最近年度达4%以上,且其最近一会计年度决算无累计亏损者;或最近平均达2%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获利能力较前一年度为佳者。
4.企业上市的盈利要求。台湾OTC规定在上市前两年内,每年的合并全年收入及除税前纯利必须为资本总额的2%,但符合资格的科技类企业则不受此条例的限制。
5.企业上市的信息公布。台湾OTC规定每季度进行报告,及时披露重大消息,遵守一系列有关维持上市地位数值的标准。
6.最低公众持股量。持有股份1000股至50000股的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总额10%以上或逾500万股。

❽ 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版种是政府权机构兼管的模式。


  1.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政府管理部门所组成)。

  2. 政府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

❾ 怎么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公告

可以登陆台湾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❿ 台湾有哪些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网站

京华、群益、宝来、元富。。。建弘、金鼎证券 倍利、国际、统一证券公司
民营金融控股集团—富邦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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