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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

发布时间: 2020-11-22 12:34:43

❶ 什么是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充分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其特点是具有法律性、事后性、间接性、权威性,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
法律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即对上述机关制定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二是执法监督,即对被监督对象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情况、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1.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汇报;2.提出询问、质询和罢免案;3.执法检查;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5.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6.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工作监督。人大工作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正确执行宪法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是全面的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全面工作进行的监督;二是计划和预算监督。就是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或批准国家或地方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三是人事监督。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❷ 跪求,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

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报讯 2007年7月20日,丁益民在人民网发表文章说,《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做出明确规定的有六条之多。公开人大的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是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监督法实施虽有半年多时间,但有的地方对人大监督的公开工作还未引起高度重视,重监督、轻公开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一定要加深对监督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开工作,以实现监督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他认为,人大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照监督法和监督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在公开的同时,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尽保密的责任。公开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职,严重的属于违法。二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当今是信息时代,一定要在有效时间里将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公布于社会,否则将降低或消弭信息价值。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一经通过就应向社会公布;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计划、财政、审计报告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全面公开的原则。要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了解人大监督的计划,监督的过程和监督的结果,知悉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要保证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他说,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要建立公开工作制度。要将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效、公开的程序、公开的方式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向社会公开的工作规范,同时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证人大监督公开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其次采取适当的公开方式。法律对人大向社会公布监督工作的载体,没有作出规定或限制。目前普遍采用的媒体公布、期刊公布、网站公布、新闻发布、宣传栏和电子显示牌公布,甚至短信公布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要根据内容的要求和效应的程度而定。公布不同的内容,要适当选择不同的载体。如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决定适合在媒体公布,而一般的审议意见则适合在期刊和网站上公布。公开比公布的内涵要广,公布是公开的一个基本方式但不是全部方式。如人大对一些特定问题调查结果。针对特定人群或事件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局部保密的材料等,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如类似国外议会的做法,公民或者组织可以持有效证件到人大机关查阅相关文件或经申请旁听人大有关会议。再次要设立补救措施。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是其法定职责,如果不依法进行,公民和组织有向其问责的权利,人大常委会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公布。如果公布失实也必须予以公布纠正。人大工作人员失职或渎职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❸ 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有什么区别

一、人大监督
1、人大监督的定义: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简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人大监督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大监督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政协监督
1、政协监督的定义:
政协的监督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爱国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提建议、意见和批评,其中主要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
2、政协监督的性质:
政协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
(1)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以体现中国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
(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依照政协章程开展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主监督。
(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我国其他各种监督一样,都可以发挥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总之,人大监督属于权力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政协监督属于民主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❹ 人大的监督方式和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权力机关有很多的方式来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中,监督力度较弱,效果并不明显。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地方法规所确立的制度框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听取报告,讨论、审核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对政府的决策坐车全面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要求。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个基本方面。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式。质询,是指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 ,要求被质询的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询问,则是权力机关就政府的施政报告和一些议案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
5、视察、检查和调查。是指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收集信息,听取群众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机关的信访机构通过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督促其改正。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罢免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方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❺ 浅谈如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

人大监督,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关键是看监督的实效性。只有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才能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监督就要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促进事业发展,所以,实效性是监督的生命力之所在,切不可流于形式,走过场,搞“花拳绣腿”和“花架子工程”。
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就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使命,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牢牢地抓住关乎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坚持从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灵活运用这些年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与时俱进、探索创新,从而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不断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各地市州、县区、乡镇的人大监督工作,其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有着人大监督的一般特征,但同时,由于所处位置和环境的不同,其监督内容和方式方法又会有着不同特点。现在,监督工作在各地人大工作特别基层人大工作中,分量越来越重,人民群众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就要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一般规律与自身特点的结合,这样才能找准监督的针对性,形成自身的特色,使监督的实效不断强化。
地方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和基层人大代表,都应该有这种“顶天立地”的自觉意识,既胸怀全局、居高望远,又把群众冷暖、百姓忧乐放在心头,坚持“问题导向”,抓实事、下实功、唠实磕、出实招、求实效,避免把监督笼而统之、大而化之、虚而论之、晃而过之,力求实打实地把人大监督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让群众从切身实际中真实地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为此,本期杂志特意组织采写了一组来自新疆的系列稿件。这些稿件,无论是乌鲁木齐市人大的“组合监督”,还是伊宁县人大的“电视问政”;无论是克拉玛依市人大的“明察暗访”,还是石河子市人大的“持证视察”“代表接待日”;无论是昌吉市人大的“代表微信专线”,还是博乐市人大的“民情日记”,都可以看出,地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的监督工作,只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紧紧结合当地实际,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求真务实,人大监督工作就会精彩纷呈,彰显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来。
这组报道说明,地方人大监督在增强实效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❻ 人大监督法监督的特点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❼ 人大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人大工作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有: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7)人大监督扩展阅读:

人大工作监督的意义:

人大监督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都非常强的活动,宪法及有关法律对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限划分和运作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所以,人大任何一项监督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同时,人大监督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在实践中,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必须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这就需要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和探索创新的关系。宪法及有关法律已为执法检查提供了充分的运作空间和充足的制度资源。我们只要在现存的制度空间内,善用已有的法律资源,完全可以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增强执法检查实效,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

因此,任何意义上的探索和创新,都必须于法有据,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检查的法定性和权威性。否则,执法检查就失去了权威作用和法律效力。

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执法检查具有很强的纠错功能。从设置这种监督方式的初衷看,就是为了通过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确保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

所以,执法检查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增强问题意识,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更要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抓住影响法律实施的关键问题、制约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对症“下药”,从而推动问题解决、工作改进、法律实施。如果回避问题,一味评功摆好,这样的执法检查只能是形同虚设。

❽ 如何理解人大监督是监督与支持 理解与交流

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应当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现在的主要矛盾方面是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法律、法规制定后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要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真正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
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会造成越位或错位,干扰“一府两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❾ 李庆友: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种途径

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果途径
一是加强和完善日常联系机制。对人大交办案件推行重点督办和通报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加听证会和检查案件制度,定期定人走访人大代表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等,以此推动法院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今年孙吴县法院除按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我院一律公开审判外,还对社会关注度高、案件难度大、涉及特殊主体的8件案件进行了庭审观摩,在审判大庭进行案件庭审公示,同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委、政法委、信访办及相关部门的领导旁听,使法院的审判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沟通、以公开促理解、以公开促满意,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社会关注的疑难案件、影响面大的群体性案件以及影响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重大案件主动向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开,争取人大支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办案过程,全程监督办案流程,扩大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知情度。
法院主动邀请当地的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此案的旁听,县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认真旁听了此案的全部审理过程,并在庭审结束后对法庭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及建议,收到了良好的实效。此外,还组织人大、县政法委、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领导评议6个典型案例,评议中提出了一些积极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此外,法院的督办部门还抽每月定期与人大联络工作,并报送重大信访事项处理进度和流程。
二是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将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除了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面工作外,有关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安排、重大工作举措、重大案件审理,都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获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基层法院要本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批评,把人大监督和人大代表批评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动力。
三是积极主动接受询问和质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提案、转办函,建立登记、查处、督办、报告、归档的办理流程,根据所涉及的问题,由各分管院长督办,落实承办人负责,定人包案,实行署名答复和报告制度,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结果,确保办复质量。院长重视,对人大所有的督办件都亲自批示和督办,亲自抓,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亲自向人大主任会议和人大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导亲自检查一次人大监督的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度、审理情况和审理结果。重点案件亲自带领庭长、审判人员向人大汇报,充分听取人大的意见。人大监督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促进了公正司法,孙吴法院连续两年更审改判率位居全市第一。在人大监督下,一些违法审判和判决不公的案件,依法得到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集中排查涉诉非正常信访案件6件,成功化解何某、郑某等多年信访积案,有力地促进了其息诉息访,维护社会稳定效果显著。
四是创造宽松环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对法院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涉及法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改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人大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日常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以便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法院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法院召开了群众评议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了评议、座谈,代表、委员们就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向法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加大工作力度,更加自觉、主动地与人大联系沟通,及时报告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开展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更加重视代表联络工作,做好代表意见、议案的办理工作,使人大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使人大监督法院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通过接受监督,不断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促进审判作风的转变,促进人民法院形象的树立,社会公信力的不断提高,努力使法院工作跨上新台阶。

❿ 人大监督权和公民监督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人大监督是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其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政协监督是民主监督。 对象不同:人大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政协监督是政协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发表意见进行协商,以及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方式不同:人大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评议和行使质询权等方式进行监督;而政协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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