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比监察
A. 如何发挥巡视监督在党内监督中的利剑作用
巡视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科学总结,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巡视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助推器,反腐倡廉的监督哨,考察干部的显微镜,下情上达的直通车,党内的保健医生。巡视工作制度把上级的监督与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县级巡查工作作为上级巡视工作的延伸,对履行纪委监督职责,纠正不正之风,发现和查处一批顶风违纪行为,切实转变基层党风、政风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本文拟对如何做好县级巡查工作,抓好监督责任落实进行分析。
一、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夯实巡查监督基础
一要科学安排巡查方案。坚持以集中巡查为重点,兼顾日常巡查,研究制定科学细致的长效工作方案,确保巡查不留死角和空白期,实现监督主体责任;二要精心组织巡查力量。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储备库,及时研判复合人才的特色、专业职能,及时分门别类建立专业数据库。结合巡查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实际,及时从数据库中调集人员信息,抽调人员参加巡查,增强巡查力量。三要加强后勤保障,完善经费、保障配套机制,确保巡查无后顾之忧,为巡查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突出重点、创新方法,通过提高巡查效果完善监督职能
牢固树立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是巡查监督生命线的意识,在巡查中切实增强发现问题的敏锐性,把主要精力和主要时间放在发现和推动解决问题上。 一要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平时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审计等方面了解的情况,进行摸底、筛选和排队,把群众反映多、信访举报多、反映违纪违法问题集中的单位部门单列出来,作为重点对象,带着“问题”开展巡查。根据单位部门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巡查的重点内容。如,在重点工程中,是否存在招标违规问题;在人员调整上,是否有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的问题;在接待活动中,是否存在大吃大喝违反“八项规定”及“四风”问题;在关键部门岗位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之便捞取回报问题,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在重要节日和领导干部遇有婚丧嫁娶、生病住院期间,是否存在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趁机敛财问题等;二要灵活运用方式方法,抓住关键环节走群众路线,综合运用上级赋予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巡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手段,优化巡查工作流程,大力营造有利于干部群众讲真话的环境,坚持把发现问题作为着力点。工作中做到“六个结合”,即个别谈话与专访或暗访相结合,面上了解与实地考察印证相结合,听取反映与了解核实相结合,受理举报与筛选移交案件线索相结合,巡查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相结合,依靠委局支持与大胆履行职责相结合。在谈话环节中理实情。坚持“谈问题不谈成绩,谈微观不谈宏观,谈事实不谈认识”的谈话原则,及时汇总分析情况,对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行约谈,从中掌握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环节中找症结,按照“找准对象、分清轻重”的原则,区别对待,有所侧重,实现纪委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三、充分运用巡查成果,增强巡查工作实效扩大监督范围
巡查成果的有效运用是巡查工作的生命力所在。应该把巡查中了解到的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思想动态等状况作为重要决策依据。第一,跟踪督促被巡查单位根据巡查情况改进工作。一是要认真反馈巡查情况。在巡查工作结束后,对通过巡查所了解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整理,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要监督改进工作。需有专人负责跟踪问效,定期督办,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巡查地区和部门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三是要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真正发挥巡查成果的长效作用;第二,把巡查中了解到的情况运用到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工作中。组织部门应当对巡查中发现的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领导干部,给予了高度关注;对巡查中了解的能力较强、存在争议的领导干部,进一步跟踪考察;对巡查中核实的作风不实、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及时采取组织措施。
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巡查制度体系提高纪委监督责任效能
要加强巡查工作的成效,必须把巡查工作纳入持久有效的制度框架之下,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提高巡查工作制约性的关键因素。第一,加强制度建设,围绕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机构设置、工作程序、方式方法、队伍管理等内容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形成一个制度体系,更好地规范和促进巡查工作;第二,切实提高巡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在严格执行已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实行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相结合的制度,使充分运用巡查成果的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五、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巡查工作的震慑作用
在党的反腐倡廉建设中,中央提出“注重预防”和“预防为主”的思路,也就是说不能单一的在“反”字外下功夫,要走科学防治腐败之路,而巡查工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巡查的出发点是保护干部,加强监督,预防腐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在执纪中区别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巡查中发现部分问题严重、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需要及时调查、及时清除的,尽快移交查处,快查快处,绝不姑息迁,并及时将查处情况进行公布,使巡查起到震慑效果。对一些干部在廉政上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还处在违纪的边缘,只是有这个倾向,有这个苗头的,巡查组要通过廉政谈话、个别约谈等方式给他们提出警告,提醒整改。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部分领导干部出现的理想信念动摇、工作作风不实、律己要求不严等苗头,要及时提醒,并督促被巡查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总之,巡查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应在不断的完善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中提高巡查水平,切实履行起纪委监督主体责任。
B. 巡视是什么意思
古代称皇帝出访为巡视
C. 为什么要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巡视
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证。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为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和促进中央的各项战略决策真正落实到基层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对此,笔者结合北京市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建议:
进一步完善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 当前,一些区县的重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既没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没有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运行处于缺乏日常监督的状况。监督既是一种约束,也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保护。加强监督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前提和保障。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在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履行决策权,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履行执行权,但是监督权往往没有落到实处,或者处于从属地位。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加强预防教育和监督检查,有利于及时纠正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规范权力行使,确保依法行政。
二是明确设置标准。通过深入调研,摸清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情况,查找监督的薄弱环节,提出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具体标准。重点是在没有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区县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审批权限相对集中、人财物等管理权限较大、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人员较多的部门,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三是抓好组织实施。根据当前区县机构编制普遍紧张的实际,加强与组织、编制等部门的沟通协商,认真汇报设置的依据和理由,争取重视和支持。
积极推进区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在推进区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应做到“三个切实加强”:
一是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做到派驻机构工作直接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干部工作由纪检机关直接管理,行政后勤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为了便于监督,统一管理后派驻纪检组长可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派驻监察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作为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长个人应该接受党组的领导,但不参加业务分工,纪检监察工作直接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
二是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应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实施监督。
三是切实加强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要进一步明确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于驻在部门及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可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或加强的意见建议,适时向领导班子通报,齐心协力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探索完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目前,大多数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长期在一个地区任职,纪(工)委委员大多数是兼职,承担了很多其他工作;纪(工)委编制较少,人员力量分散。在目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乡镇街道纪(工)委职能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必须采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一是强化职能作用。进一步突出乡镇街道纪(工)委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乡镇街道纪(工)委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督促乡镇街道纪(工)委全面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创新工作机制。结合乡镇街道纪(工)委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改革完善乡镇街道纪(工)委的工作机制。比如,针对案件查处、案件审理等薄弱环节,可以考虑采取由区县纪委职能部门牵头,出台配套制度,明确工作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分片组建专项工作协作小组,实现异地办案、交叉审理,以减少阻力、整合资源。
三是构建监督网络。要高度关注村级纪检力量的配备问题,把区县、乡镇、村级监督力量整合起来,切实做到区县、乡镇、村级纪检力量层层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层层有人抓,实现基层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下移、工作重心下移。
积极探索推进区县巡视工作 开展巡视工作,对于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拓展巡视工作的领域和范围。已经开展巡视工作的区县,可以把巡视工作的领域从区县直属委办局、乡镇街道,延伸到区县直属重点企事业单位。
二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巡视机构。在还没有启动巡视工作的区县,可以坚持从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干部资源,采取抽调已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但没退休的同志参与巡视等有效办法,先将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积累经验,达到既推进工作、又发挥干部作用的目的。
三是进一步完善巡视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巡视工作的经验,掌握新形势下巡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巡视工作的方式方法。特别是要在充分运用巡视成果上下工夫,采取多种巡视形式,逐步建立集中巡视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D. 电网pms正常巡视和监察巡视有区别吗
电网的正常巡视和监察群是当然是有区别的,正常巡视是指工作中的正常检查。而监察群是是指由特定人员来进行的。
E. 巡视巡察干部是不是纪检监察干部
不全是纪检监察干部,也可根据自身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可临时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为便于说明,在这理以曲靖来举例说明。
巡视人员选拔介绍:
选拔在“精”上下功夫。县委巡察办协商县委组织部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巡察人才库,将巡察工作岗位作为锻炼干部、培养干部的平台,有计划地将后备干部纳入巡察人才库。
同时,从巡察人才库中选取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纪律过硬的干部进入巡察组组长人才库,2个人才库均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目前,已建立65人的巡察人才库,11人的巡察组组长人才库,能较好地满足全县巡察工作需要。
(5)巡视比监察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F. 巡察办未来会并入监察委里吗感觉设立了监察委,巡察巡视工作职能就没有单独设立部门的必要了。
未来可能会,但目前来看虽然设立了监察委,但巡察办还是会存在一段时间的,即使取消或者合并也没那么快,至少1年后的事情了。我是这么看的,望采纳。
G. ”审计、纪检、巡视组“关注点的区别和相同点是什么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区别:
审计机关是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财经法纪、建设项目进行的经济监督。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2)、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5)、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机关的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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