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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外国

发布时间: 2021-02-16 23:13:08

⑴ 境外人员缓刑期间要出境怎么申请

这种应该不允许出境吧,属于限制出境的人群,否则缓刑还有什么意义呢

⑵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2)监察法外国扩展阅读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⑶ 外国法律法规下载很困难,不知道有没有好的网站,可以免费下载外国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日本

别想那么多,直接下!!我在日本都下了N年了,从来都没有事。
一般内的话,你只需要注意容一下p2p等会自动上传的软件,因为日本网络运营商会限制每天上传量,当每天超过一定流量的时候,他们把你的信息提交给网络监察机构。不过一般都会提前警告你一次。

⑷ 中国劳动法能约束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吗

当然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⑸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该怎么处理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5)监察法外国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⑹ 外国对腐败惩罚的措施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既要认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有益的经验和做法。这既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当前,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而腐败发生较多较频的地域国家,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交错,制度不完善,腐败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间较大的国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年我们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为什么仍然形势严峻?这就说明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着自身的弊端。因此,学习吸收国外反腐成功经验十分必要,对比那些反腐比较成功国家的做法,在比较中借鉴吸纳,在比较中发现剔除。国外反腐成绩突出的国家,都经历过市场经济初期腐败频发高发期,相应地,他们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摸索,并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理念,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以权力制约权力”等;并建成了一套反腐败的预防、教育和惩罚的比较完善的制度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预防的基础作用。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俄罗斯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的重要措施,重点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法学领域的教育质量;在实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邦国家教育机构内,在遵纪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败教育的内容;整体提高社会法制文化水平等。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德国的法律细到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都有明确规定。澳大利亚监察机关用20多种语言下发各种小册子与卡片,向群众宣传什么是受贿,如何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腐败犯罪的预防体系构建上,颁布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构建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制定公共部门、检察机关、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措施;统一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等。在美国, 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联系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单位和不同岗位、职位提供相应的反腐败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对国家雇员首先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丹麦这个基本上没有穷人的国家,“终身学习”不是口号,在这个国家里,身份平等、机会平等、社会安全又透明,每个丹麦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视公民的诚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完备。在这些国家里,以廉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民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对党员和整个社会培养廉洁意识,对党员灌输危机感,避免了由于自我放松而导致腐败。培养儒家价值观,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特别重视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反腐法规制度超过1200件,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协调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例如,许多发达国家已建立起完备的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规制定非常详尽,尽量不留死角。美国自1883年以来就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美国反腐机构认为,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开进行。还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并通过《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务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情况,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来源、金融投资、拥有股票、房子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联邦选举法》,对个人、政党等组织捐助联邦竞选款项及开支作了严格限制,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捐款额不能存入自己账户,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进一步净化了竞选资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出台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推出的《公务员职责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制定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令》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围绕公积金制度,又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帐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时,重视制度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杜绝那种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现象,维护制度的尊严。 三、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监督公权行使的措施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一是注重以权力监督权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强权力监督的实践中,形成了公民、民间组织、利益集团和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公民享有的举办、申诉等权力。民间组织如德国的“透明国际”,利益集团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维护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权力完成了对各方面利益的考虑而失去了滥用权力的机会。“议会监督”,议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利用质询、调查、同意、纠正、不信任投票、弹劾、审判等形式将行政部门与国家高级公务员置于其严密监督之下。以宪法为依据的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机构独立性与制度的权威性。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真正监督权威,也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在国外已成为一条公理。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立法赋予承担监督惩处职责的反腐机构极大的权力,并规定直接对议会或行政最高首长负责,使其具有法定权威与地位。如英国的罗伦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芬兰的政府内部审查官、新加波的反贪污调查局、法国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实际意义的独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专门反腐机构都直接对议会负责;新加坡、韩国等则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它们可以独立地享有调查权、侦察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等,有些还有逮捕权、检控权。而各国惩治腐败官员的司法机构则完全独立依法地行使侦察起诉、司法审判职权,只对法律负责,从而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干扰,对腐败份子的惩处能做到毫不手软,确保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另外,在机构独立的基础上,反腐败机构还有较高的层次和较广的工作范围。如联邦调查局是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机构,调查范围极其广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洗钱案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是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的专设职位,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制已成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在宪法中有明确对总统问责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许多联邦、州法令和地方条例也对政府与官员的责任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包括财产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等等。四是为监督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国外研究认为,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的高低,与涉足或抵御腐败有一定的关联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体面的生活,对增大腐败成本、抑制腐败的动机,具有现实意义。新加坡政府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保持社会中上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将政府政务官员和行政服务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其余部门正式挂钩,使公务员的工资市场化,是他们的工资接近市场价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得以将社会上绝大部分最优秀的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体制中,更重要的是使党员有丰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许多发达国家以现货、期货等形式高薪养廉,并且薪金随着任职的年限、功绩而不断增加,即使退休后也有足够的生活保证,从而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质基础。 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理顺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反腐组织系统,强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⑺ 去公安局报案,因涉案人是外国人,公安不予受理

去公安局报案,因涉案人是外国人,公安不予受理。公安局涉嫌不作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⑻ 千名外籍人员非法入境被查,他们都是如何入境的

11月12日中午,国务院办公厅联防联控体制举办记者招待会,详细介绍提升冬天疫情防控和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健身运动相关状况,并记者招待会。

为了更好地身心健康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要求,老外身患比较严重精神疾病、感染性肺结核病或是有可能对公共卫生服务导致重特大伤害的别的传染性疾病的,禁止入关。很有可能伤害我国国防安全和权益、毁坏社会发展社会秩序或是从业别的违法违纪主题活动的。我国的权益超过一切,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要求,老外很有可能伤害我国国防安全和权益、毁坏社会发展社会秩序或是从业别的违法违纪主题活动的,禁止入关。

⑼ 《国家监察法》(草案)的争议问题以及基于宪法学理论的分析

法理学复习大纲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熟练掌握相关知识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提炼法律问题,从法学理论角度分析具体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掌握法理学概念、知识、原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概念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的含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 强制性 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第二节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两者的区别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法律概念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的分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 法体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法的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适用法)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 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第七节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种类)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 法律关系客体(法津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 法律含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一节 立法立法的定义(立法的含义 立法的特点 立法与法治)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立法法》与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第二节 执法与司法法的实施和实现(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执法(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 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 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当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含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的特点 法官与检察官的职业化改革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及其意义)第三节 守法与违法守法(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违法(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第四节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可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第五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推理的类型) 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相互之间的关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一节 法的起源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 法的历史发展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关于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 资本主义法(封建社会中后期资本主义因素的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资本主义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新中国法产生的特点)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继承的内容 法的移植的含义)第三节 法的传统法的传统的含义 中国法的传统的特点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律意识与法的传统、法律文化) 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第五节 法治理论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从“法制”概念到“法治”概念的过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第四章 法与社会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般理论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的社会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第二节 法与经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三节 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法治与权力制约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第四节 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区别)第五节 法与宗教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第六节 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与层次(应有权利 法律权利 实有权利)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人权的法律保护(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 国际法对人权的保护)
宪法学复习大纲第一章 宪法概论1. 宪法的概念。宪法为什么也是法?2. 宪法规范的特征3. 宪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掌握课本中所介绍的四个基本原则;而且要明确在每个原则中西方的宪法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相对内容的差异。4. 宪法监督的主要模式,以及我国宪法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1. 简述宪法产生的条件2. 现行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意义。3. 要初步了解我国宪法的发展历史。4. 我国三次修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三章 国家性质1. 什么是国体?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 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3. 爱国统一战线的基本内容。4. 初步了解我国的所有权制度和分配制度5. 什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章 国家形式1. 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2.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涵义是什么?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宜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3. 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几种国家结构形式?4. 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我国法律关于取得国籍的规定2.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什么?3. 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4.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又有哪些基本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有什么含义? 第六章 选举制度1. 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2. 简述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特点3. 简述我国选举的程序 第七章 中央国家机关1. 我国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有什么不同?4.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 我国宪法规定有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6. 国家主席的职权和国务院的职权7.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8. 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 第八章 地方国家机关1. 宪法是如何规定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种类和效力等级的?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职权3. 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4.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⑽ 外国最残忍的刑法

最讨厌的就是你们这种复制一大堆的人~~人家问的是外国最残忍的刑法~~~~`~我觉得是铁处女~
致命的拥抱:铁处女(Iron Maiden)

翻开拷问史,在众多关于拷问器具的记载当中,以人体形状为模型制作的器具最多。这种器具往往都有左右对开的两扇门,门里面装置有尖锐的钉子,一关上门,里面的人就会体会到铁钉刺穿身体的疼痛。在这类刑具中最为有名、而且不得不提的就是德国的“纽伦堡铁处女”。

让人意外的是,这种怪异的处刑工具竟然拥有相当久远的历史。最早的记载是一名公元前二零五年至一九四年,统治斯巴达的暴君那比斯(Nabis)。他经常会说:“如果我无法说服你,或许我美丽的爱琵加(Apega)可以。”然后,这个倒霉的家伙就会被领到一个以暴君美丽妻子为外型的雕像面前,雕像的双臂上有尖利的刀刃,受刑者就会在这致命的拥抱中被杀死。

接着,西班牙人为了拷问那些不愿意改信天主教的异教徒,也研发出了类似的工具来。这具雕像通常是由僧侣所雕刻,外面会披上薄纱,手中则拿着象征信仰的旗帜,外型则是代表着圣母玛丽亚。由于大多数的拷问室都在地窖中,受刑的异教徒必须走过一段长长的阴森、黑暗、潮湿的走廊之后,才会看到这个恐怖的刑具。行刑者会大声的念诵一段句子,其意为即使你是异教徒,圣母依旧愿意拥抱你。然后,装有尖刺的双臂同样会收拢,让受刑人的上身被刺穿。在这样的状况下,行刑人会继续审问犯人,要求他认罪,否则就会继续收拢雕像的手臂。

起初这种刑具只用来惩罚叛教或是污辱圣人的犯人,但稍后它也被用来当作处罚叛国和图谋不轨的刑罚。在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德国纽伦堡的铁处女了!至今大部分的铁处女外型都是仿造这台原型机所创造的,唯一可惜的是在同盟国一九四四年二次世界大战轰炸德国时将它毁掉了,因此目前并没有保留下来。德国人的手艺果然是最精巧,整个刑具可说是当时工艺的结晶!

由于史书中对该种装置的使用情况记载得不是很多,所以很难判断这种刑具的存在是传说还是事实。因为关于拷问的史料文献都是以19世纪的研究为基础,而当时的研究受浪漫主义思想和民间传闻的影响较深。而有关“铁处女”使用的记载很少,从1515年8月15日第一次使用该装置起,只有几十年的时间。当天,法官把受刑者关入“铁处女”中,门只是“稍稍”地关了一下:“钉子尖锐的前端慢慢刺入了那男子的身体,先是手腕,然后是脚等其它几个地方,接着是小腹、胸、膀胱和局部肌肉,接下来是眼睛、肩膀和臀部。看上去虽然很疼,但还不至于立刻要了犯人的命。这期间那男子不停地发出凄惨的叫声,显然他非常痛苦,就这样连续哀号了两天他才死去。”根据这篇文章的记载,恐怕当时的“铁处女”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而且铁钉还是可以活动的,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

18世纪后,纽伦堡逐渐取消了审讯时实行拷问制度的习惯,在1784年出版的旅游指南中,明确记载有“‘铁处女’这一可憎的、令人战栗的拷问器具,成为了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的古董”的字样。虽然该书把时代弄错了将近400年(弗雷德利克_巴尔巴罗萨时代比中世纪还要久远),但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当时的“铁处女”已经成为博物馆中的收藏品了。

铁处女的外表像个人型棺材,内侧各个地方都装有可活动铁钉,靠改变钉刺的不同部位进行拷问。尤其是会引起剧烈疼痛的地方和靠近致命处的铁钉是可活动的。执行人故意把这些地方的铁钉稍稍向外拔了一点,这样可以延长受刑人的痛苦。该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也充分显示了其非人道的特点。
一,若从小孔向里面钉入长钉会把受刑者的身体打通。为了增加受刑者的痛苦,还特地避开了受刑者的致命要害。由于该刑具是垂直放立的,因而受刑者在桶棺内完全是被铁钉悬挂起来的。
二,桶棺内的空间极其狭窄,这会不断地带给受刑者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这种刑具虽然四面也有对开的门,但即使把所有的门都打开,受刑者也跑不掉。
四,该刑具的桶壁做得很厚,不开门的话在外面是听不到受刑者的呻吟声和惨叫声的。而且假如中途把门打开,再关上时,铁针还会刺入受刑者身上同样的伤口之中,因此根本不要奢望能够减轻临死前的痛苦。

如果只有这样,德国其实也不配被称作世界工艺技术最先进的国家。在经过刚刚的一番折腾之后,很显然铁处女内部已经一片狼藉,要把尸体处理掉就成了很恶心的一件事情了。但是,德国人在铁处女底下安置了一整条垂直的地道,行刑者只需启动机关,打开暗门,尸体就会直直落下。在地道的尽头则是一连串转动的刀刃,结合上尸体从高处落下的冲击和锐利的刀刃,这倒霉家伙的尸体就会被切成碎片,正好落入纽伦堡中的培革尼兹河,最后流入莱茵河中。行刑者最后只需要把血水冲入隧道中就可以保持干爽清洁。
取自http://ke..com/view/874666.html?wt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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