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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自由

发布时间: 2021-02-16 09:59:10

⑴ 舆论监督具有的功能及如何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要环节。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这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一,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开门接受监督要做到真开门、开大门,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让群众评判,正确对待、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不愿接受监督,甚至千方百计回避监督、抵触监督。要继续推动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凡作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要更加公开透明。要扩大党务信息的普及面,为党员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使党务公开真正成为增进群众了解党组织的好形式,让社会监督有的放矢。要畅通人民群众举报和监督渠道,认真做好信访监督工作,及时检查处理问题,有的还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反映意见的群众。

第二,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在推动改革发展,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只有站在全党的立场上、站在全体人民的立场上,才能真正把握好党性和人民性。根本是坚持讲政治,把握正确方向,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央重大工作部署,宣传中央关于形势的重大分析判断,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坚持党管媒体原则不动摇,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闻网站,加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新闻媒体要坚持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舆论监督。
二是开展舆论监督要直面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我们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仅仅依靠党内监督还不够,必须强化舆论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倾听人民呼声。新闻媒体应当肩负起社会哨兵的使命,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曝光力度;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敢于揭露批评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将落脚点放在解决矛盾、改进工作上。开展舆论监督工作要树立大局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讲究方式方法,把握好时、度、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是舆论监督要注重成果运用,注重对比宣传,既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又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深刻揭示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举一反三、惩前毖后,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推动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切实取得舆论监督的实效。

⑵ 简述舆论监督的方法

舆论监督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新闻媒体享有“特权”
世界上不少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都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新闻媒体“独立、自主报道的权利”。除了有损政府形象、煽动反对现政府的报道以外,各媒体享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权。
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
离开法律的保护,舆论监督的功能就会受到削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样,没有法律的约束,舆论监督也会被滥用。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总的来看,这些国家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条文,都体现了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管理方式可分为追惩制和预防制。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条文,正在逐步由预防制向追惩制方向转变。
三、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就媒体与司法二者关系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反对“舆论干扰司法”,因为它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同样,如果媒体的自由与权利受到过多限制,又将影响人们对权力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如果权力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四、保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
从各国的实践看,舆论监督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公民的知情权和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在有的国家,公民的知情权受到空前的重视,公共权力的运作力求公开,那么舆论监督所受的限制就很少;而在有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神秘莫测,公民没有或少有知情权,那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受到压制。新闻立法在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时候,许多国家都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
五、惩罚“不实之诉”
新闻媒体可能因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的限制,在报道中部分内容或某些细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但不会产生伤害的后果,因而在不少国家并不被认定为侵权。如果被曝光者想利用人们的厌讼心理,企图通过诉讼来转移公众的视线,达到抵制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构成恶意“不实之诉”。对于这种滥用起诉权进行恶意“不实之诉”的行为要明确规定惩罚措施,处以罚款和令行为人向被告赔偿损失。

⑶ 舆论监督有哪些方式急求~~

“舆论监督”是中国共产党正式文件确认的概念,从1987年党的十三大、1992年党的十四大、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均有这个概念。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

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各种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等等,自由表达看法,从而对议论客体成形的一种客观效果。这种监督是一种自在的、无形的精神性力量,监督渠道多样,意见表达包括赞扬、批评两个方面。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有较大差别,它指的实际上是“传媒监督”,因为大众传播媒介通常被视为“舆论界”。传媒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意见表达的方式是媒介对党政工作中存在的缺点给以批评性的报道。“舆论监督”成了“传媒监督”,在此有必要强调的是,二者实质上是存在差别的:舆论监督是自然存在的公众集合意见造成的某种效果,而传媒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体自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体背后政治、经济因素对其的控制。大众传媒在理论上应代表舆论,但是否真正代表舆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传媒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舆论监督的特殊性。大众传媒在我国属于国有资产,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主要媒体并给以经济扶植,其他媒体也都分属主要媒体或传媒集团、各个党政机构或党领导的团体。媒体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一些由记者首先发起的重大批评报道,则要在事后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媒体在一些较小的问题上,拥有一定批评自主权,例如针对某些基层权力组织的批评、针对小型企业和违法事件的批评等。总体而言,传媒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

从理论上说,传媒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传媒监督的正当性来自公民所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传媒作为公民知晓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公开平台,代行公民舆论监督的职责。传媒批评的权利不应是一种特权。

鉴于我国的传媒监督是一种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我国的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人们常常将媒体批评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图,因而,这种监督具有十分强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往往对被监督者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其次,由于媒体的一些报道是各国家机关、党的部门联合下文件要求媒体配合进行的(例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道路超限超载检查活动等等),因而这时的“传媒监督”其实是党政权力和传媒职能相结合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党政行为性质。所以发生一些媒体从业人员要挟人、剥夺人的违法情况,除了具体人的素质问题以外,也在于这时的记者拥有某种权力但又缺乏约束,媒体的报道可能演化为一种话语霸权。

第三,由于体制问题,除了中央级的传媒,目前各地传媒监督的报道直接涉及到本地的人和具体单位的很少。

第四,有效推进舆论监督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监督得到具体的党政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支持,鼓励传媒积极监督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二是具体的地方立法机构制定舆论监督的法规,以支持传媒的监督,例如1999年在全国最早出台的《珠海市新闻监督办法》;三是跨地区的传媒监督。媒体及其从业者为了防止因直接批评本地的腐败现象而遭遇不测,当地的传媒通常只揭露异地的问题,其他地区的传媒亦然,通过这种办法达到监督的目的。

第五,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精神,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权力组织,而不是非权力性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媒体在其中的职责是,以审视的眼光,敏锐地发现领导的失职,并及时监督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问题。但是目前舆论监督中也包括了媒体一定程度上代行司法和行政职责的现象,如检查劣质产品、调查恶性事故等。这是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将传媒监督和某种程度上媒体代行公共政治权力统称为“舆论监督”,因而使舆论监督的外延扩大。

我国舆论监督应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2003年12月至2004年7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草拟并四易其稿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写入法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对新闻媒体揭露出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将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该草案已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果通过,将成为新闻监督权的重要突破。目前更多的现实情况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往往仅限于对职务犯罪的后期揭露,这样,媒体对职务犯罪的新闻报道很难起到对职务腐败的监督、预防和前期遏制作用。

由于我国当前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较宽,舆论监督目前的职责范围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舆论监督”要正常运行,其前提是公众知情,即公众对公共事务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全面、及时、客观的掌握。只有公众知情,舆论才能产生监督的效应。同时,传媒作为重要的监督渠道,其报道活动也应受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条文的监督和制约。
参考资料: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lw_view.jsp?id=1047

⑷ 舆论监督的意思

舆论监督广义上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检察和督促。表现为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知情权、对政府机构或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狭义指新闻舆论监督,即一般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公共论域的言论空间中通过公开指控、评论,提出改进建议等手段,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舆论基于相对独立性、公开性和无形的强制性等特点而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具体说有五方面的作用:①舆论监督最大的功能在于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②舆论监督的社会调整功能;③舆论监督的社会控制功能;④舆论监督的社会制衡功能;⑤舆论监督是一种动态平衡的社会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舆论监督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利益诉求的相继出现、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变化,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

⑸ 何谓舆论监督它在公民维权中有何意义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中文名:舆论监督
定义: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
属性:社会行为的权利
出自:《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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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监督舆论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②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其他的几种监督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然而,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屡屡败诉,即使有的胜诉,也使自身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⑹ 舆论监督制度是什么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监督舆论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②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其他的几种监督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然而,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屡屡败诉,即使有的胜诉,也使自身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⑺ 舆论监督的法治思考

新闻舆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的。它确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政府等公共权力的范围和运行程序。宪法赋予全体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新闻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
法治状态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不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办案”。新闻媒介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新闻媒介和新闻人必须把自由和自律(守法)结合起来。言论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力的要求,而新闻媒介自律,则是权利对义务的承诺。法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使监督的主客体双方处于一种规范化的生存方式中。因此,就新闻舆论监督一方的要求来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闻从业队伍,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更是社会法治化状态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还需要以程序化为基础。合理正当的程序,既是实现公民权利平等的前提,也是政治制度安排的基础。目前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程序等信息不够公开,这就造成公共权力同监督客体间形成距离和真空,因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的“盲区”。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做出合理的评价,也才能形成舆论,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按照程序化原则,推进包括立法、执法和行政管理在内的国家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扩大公民的参与范围,这既是政治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
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就必须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它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新闻媒介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了新闻媒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具体的问题,可操作性自然较差。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因而,从中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⑻ 大学生辩论赛 新闻自由是舆论监督的最大动力

舆论监督于新闻媒体是权利而非义务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主要应是权利而非义务,因此,该《条例》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授权不宜用“应当”,而宜用“可以”。而且,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规范主要不应着眼于新闻媒体本身,而应着眼于新闻媒体的外部。法律、法规主要考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应当”少些限制,这比要求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监督要有实效得多。

首先,“应当”意味着一种法律义务,相应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即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新闻媒体有这样的法律义务,那么,当某一或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职务行为时,是否所有新闻媒体都应进行报道,哪家报纸、电台、电视台不报道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应当”的义务并非如此广泛,而只是当某一或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职务行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应违法行为的新闻媒体应当进行报道,否则即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又由谁来判断和怎么判断相应媒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显然,舆论监督对于新闻媒体主要应是法律权利而不是法律义务。

其次,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一种天然的积极性,只要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对它们加以过分的限制,它们通常会非常主动和积极地报道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职务行为的事件和发生相应事件的原因,因为如果某一媒体缺乏这种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话,它们就会在行业竞争中失去观众、听众,它们就会静静地死亡。

再次,当下的问题不是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而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限制太多了:报什么事、什么人要经过这个部门或哪个领导的批准,层层卡压;有的事,有的人就根本不让你报。试想,我们如果把这些限制减少一些,废除一些(当然不能全部废除),我们还能有这么多官员坦然地、旁若无人地“前腐后继”地腐败吗?我们还能有这么多的矿难吗?

当然,法律允许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毫无限制地进行舆论监督。法律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当然要设定必要的限制。否则,新闻媒体也可能利用舆论监督搞腐败,甚至敲诈勒索。但是,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设定,而不能任由地方和部门设定。否则,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自由将残缺不全,甚至荡然无存。因此,笔者建议像重视《物权法》的制定一样重视《新闻法》这类涉及民主政治的法律的制定。

在《新闻法》未出台之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尽管它们是将之作为义务规定的)应该是非常值得赞赏的。我前面说了这么多话不是否定这个法规,而只是建议将法规中舆论监督条款中的“应当”减缓为“可以”。用“可以”就可以了,完全不用担心我们的新闻媒体因法规只是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而没有舆论监督的动力和压力。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姜明安

⑼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简洁点的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监督舆论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当分散的、个别的议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经过传播而形成社会舆论时,便代表着众多人的看法和意志,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②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其他的几种监督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然而,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屡屡败诉,即使有的胜诉,也使自身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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