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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管执法规范

发布时间: 2021-02-16 05:48:03

Ⅰ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主要规定了什么内容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Ⅱ 城管的规范准则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2)南昌城管执法规范扩展阅读: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七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规范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学习、训练,在实施执法时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范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市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组织实施不力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实施约谈。

国务院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落实本规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采取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违反本规范情形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其中,违反执法纪律、办案规范、装备使用规范应予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求教城管执法的依据,以及执法的范围

房产证虽然写明是滴水线以内的所有面积,但滴水线以内至卷闸门这个地方不属于经营场地,仍专属属于公共场地,这个道理和住宅面积里面有一些公用面积、但公用面积不能私自占用是同样的道理;并不是买房子时有承担公用面积,就可以占有这部分的场地(如楼道、门口、小区庭院道路等);这些公共场地都是公众共用的。

Ⅳ 如何规范城管执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在加快城市发展转型的主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高发期,而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管理,“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应运而生的城管执法工作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新兴事物。全国各地3000多个县市建立了城管执法队伍。作为政府形象的代言人,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显得尤为重要。
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是城管执法队伍给予公众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看法、印象和感受。也既是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评价,它是城管执法人员的价值观念、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廉政意识、服务作风、办事效率、队容风纪的综合反映。城管执法队伍形象体现了执法人员的精神风貌,是内在精神品质和外在行为方式的集中体现。
目前,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涉及城管的新闻报道以负面报道居多,公众眼中的城管执法队伍形象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与构建和谐城管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执法中还存在一些不文明、不规范现象,执法过程中少数队员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队伍也无一例外的都遭遇过暴力抗法事件,执法人员屡屡受伤,违章者暴力抗法绝非个别现象,而是个普遍性的问题。
“城管”怎么样呢?城管的形象为什么不佳?我以为,可以从内外因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二:
内部因素有:(一)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良莠不齐。在城管执法队伍的沿袭和变更中,有少数素质较低、形象不佳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混进执法队伍,从而影响了队伍整体形象。(二)思想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全。每天繁重的工作任务给一线执法队员造成巨大身心压力,再加上公众不理解、不支持导致部分队员面对困难,缺乏斗志,得过且过。在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上,督查考核,奖优罚劣,群众监督上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导致影响队伍形象建设。(三)执法欠规范,技巧和技能缺失。从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少数执法人员不按规范进行,导致行政案件错误、漏洞层出不穷,且重罚款轻教育,群众对此不满情绪激增,队伍形象不好。
外部原因有:(一)市民对“城管”认知有限,导致偏颇误解。对于与城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限,对城管职能职责的理解偏差,市民把城管职能无限扩大化,经常提出许多超越职权范围的难题,一旦无法及时得到解决,消极看法产生后转化为负面效应,对城管的抱怨增多,认为城管“不作为”。而对属于城管的正常执法措施,如暂扣流动摊担经营工具,请其到队里接受教育或处罚。许多市民简单认为,这是“收缴行为,是砸弱势群体的饭碗”等,是城管“乱作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二)体制机构不顺,没有牵头主管部门。从中央到省一级地方政府,暂未设置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城市管理工作,而地方由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全国各地3000多个市县却无一例外组建了城管执法队伍,从而造成“城管”师出无门。由于城管工作性质决定了城管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多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与城管工作相关联。市民一有不满,就认为城管工作没做好,因此城管的形象大打折扣。(三)缺乏舆论正面引导,交流渠道不通。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偏差比较大,普遍以报道城管执法队伍的负面新闻为噱头,而对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宣传十分欠缺,造成对事件片面了解,导致群众意见大、反映差。同时影响执法人员工作情绪和积极性,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因此,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是新时期城管执法队伍完成新的历史使命的需要,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树立新形势下城管公共关系理念的需要,对维护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俗话说思路决定出路。我们应着眼长远,探索对策,勇于创新,结合城管执法队伍实际情况,认真落实以下几项工作,从而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只有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硬、纪律严、业务精、形象美的执法队伍,才能保证各项城管法律法规的顺利且正确地实施,才能完成党和政府赋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工作的坚实保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人性化执法的重要基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做到三点:一是内强素质,学会“宽容”;二是讲究艺术,善于“说理”;三是,严肃队容队纪,用好的制度管人,树立公仆形象。队伍的素质教育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城管队员必须坚持学习党的理论,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要注重加强队员专业知识的学习,为准确执法、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业务基础;再次严格进人机制,始终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严格标准,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招考,广纳人才。只有严把“进口关”,才能确保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并且要建立一种竞争机制,使真正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创造一种“让真才实学的人有位子,让认真工作的人不吃亏”的环境,形成一种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二)突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意识。
通过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深化依法治国理念,提高城管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坚持学法
二是加强外部力量监督。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广开公众监督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监督热线,邀请社会各届人士担任城管执法形象监督员,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掌握最新的社会反馈信息,并及时提出城管工作整改意见,以争取最广大市民的支持与协助,使城管执法工作逐步达到公平,公正,透明,提升执法队伍形象。
三是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制定《督查考核办法》,细化执法督查考核百分制。由直属监督队每月根据督查评议会的形式将督查落到实处,对一线执法人员及科室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落实工作不到位,有违纪现象的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议督查结果与评优评先相结合,进行奖优罚劣,并且与执法队员的工资收入,职务晋升等挂钩,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
总而言之,城管执法队伍形象的提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有不断创新、常抓不懈,才能永葆城管形象的正义性、公正性、纯洁性,才能把城管执法队伍真正建设成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文明之师、威武之师。

Ⅳ 城管对违建如何规范执法

市民如果发现违建,可以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这个12319是电话投诉中心,电话打过来后,电脑系统会记录,并让投诉人留下电话和地址,资料汇总至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将给举报违建所在地的属地城管执法局处理。同时,当地城管部门的信访科会给投诉人发回手机短信,告知对方已经办理这一投诉。(12319热线目前已在全国约20多个城市开通,没开通的城市,可向当地城管执法局举报)
而且,这个属地城管部门的回复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严格上讲,在收到举报后,属地城管部门在1~2天内就能查处有没有违建,慢也就3~4天。城管部门对违建的办案周期一般为45天。不过,接下来还需要把对违建的处理调查方案报知多个部门,并且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才能进行拆除等事宜。

Ⅵ 城管规定

如果城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你发传单影响环境卫生,他们依法是不能对你处罚的。城管的作法明显不对。

Ⅶ 南昌共享单车新政是什么

7月27日,南昌市城管委下发《关于促进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提出,运营企业要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量千分之三的比例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对重要地段的停放点,要安排人员值守,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分布合理,防止聚集拥塞,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规定》提出,对巡查发现、数字化采集和市民举报的共享单车乱停放及其他违法行为,由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通知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规定时间(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30分钟,经开区、高新区、湾里区60分钟)内自行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通知城管执法机关予以拖离,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Ⅷ 城管执法标准是什么罚款标准是什么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7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法律依据: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
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
法律依据: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取用地下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
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
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
法律依据: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
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行政确认(共2项)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
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法律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
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
法律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Ⅸ 城管执法依据的是哪一项法规

1、城管全称“市容城管行政执法局”,在我国,任何行政主体的权力都来自法律法规授权。从本质上来讲,城管的产生,就是把原来各个部门分散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身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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