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
⑴ 检查院执行监督权是什么意思
1、事前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明确规定,移送执行的案件一般有这样几种类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制裁决定书,包括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决定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财产刑案件都应属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这几类案件人民法院的相关庭室是否移将案件送执行部门执行、立案庭是否立案、执行部门是否进入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即立案监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执行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裁定违法法律规定,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涉及到重大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前,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国家资产所有人的代表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2、事中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财产调查行为、强制执行行为、执行过程中各种裁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消极执行、拒绝执行、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可以督促人民法院执行;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体性的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可以主动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危机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前,可以建议法院暂缓执行;人民检察院列席人民法院执行专题会议时,应该发表检察建议。
3、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些终结执行裁定有错误的,或者认为应当执行回转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徇私枉法,利用职位便利,贪污、收受贿赂的;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监督,追究其纪律、刑事责任。
⑵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有七个来方面:一是自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七是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⑶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是对各种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情况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等行为实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3)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⑷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⑸ 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检察院有对法院冠以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5)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需要跟进监督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不调阅卷宗。
人民检察院调阅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办公室(厅)负责办理,并在五日内提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并在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者已结案尚未归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不调阅卷宗。
⑹ 但一直得不到执行,检察院能监督执行吗
如果一直得不到执行,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⑺ 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民事执行监督
朱华长期以来,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比较普遍,民事案件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成为人民群众热议的话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民事执行产生了强有力的外部制约,能够有效的促进民事执行正义的实现。近几年来,虽然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上有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应在以下几点上加以完善和改进。 一、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的抗诉权。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方式。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 对于可能会给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较严重侵害的违法的执行裁定,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涉及执行标的实体权利争议的裁定, 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排他占有的其他物权、债务人主张其他权利的;(2)涉及执行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裁定,如执行人员超额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3)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致使当事人实体权益受到损失的裁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对有关标的的执行。 二、要建立执行监督协作机制。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也为了落实检察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应与检察机关制定执行监督协作机制。监督协作机制应遵循依法监督、有效救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该机制首先能够促进法院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保持信息畅通,主动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接受检察监督建议,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同时也对执行活动合法、公正、高效地进行起着促进作用。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出监督检察建议。 三、要加大对法院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 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对于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和起诉。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增加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为追究违法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又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四、要完善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处理制度。针对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目前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发检察建议。其实,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可以采取的另外一种监督方式是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采用以人身作为执行手段或标的的违法执行措施,侵害当事人权利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执行申请、故意拖延不履行执行职责等不作为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权向执行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与检察建议相比,纠正违法通知书更具有强制性。但其法律效果的实现还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即在作出违法通知书之后,法院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审查意见,对于成立的,人民法院应立刻纠正错误,并且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利害关系人的损失,需要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主动进行赔偿。其次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执行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的处理建议权,从而加强监督的有效性。对于法院认为违法不成立的应予以书面向上一级检察院说明,由上一级检察院作出最终裁决。作者单位: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⑻ 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根据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一、第三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第五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三、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⑼ 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