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以
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为例,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省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2、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受理卫生许可以及健康相关产品的申请;
3、承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4、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5、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1)卫生监督以扩展阅读
卫生监督所人事职责:
1、负责党务、人事、新闻宣传、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群众团体、统战、退休人员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督查和反馈党总支部决议的贯彻情况。
2、负责落实党总支部各种会议、学习和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完成党总支各类公文起草修订工作和党内文书、保密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制订并落实党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学习计划;同时负责受理、调查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
5、组织制定并落实党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及信息统计和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6、负责所内设科室职能和编制管理,做好人员的配置、调配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
② 卫生监督的性质为什么具有行政性和机关性
卫生监督的性质,是卫生监督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根本属性。实际上在卫生监督
的含义中,已经反映出卫生监督区别于其他社会事务具有本质性的内涵和外延,体现了卫
生监督的根本属性。卫生监督含义的本身就是卫生监督性质的概括和总结,是以卫生监
督的性质为基础,概括出来的结论。因此,对卫生监督的性质的理解不能离开卫生监督的
基本概念;正确认识卫生监督的性质,有利于加深对卫生监督的理解。
(一)卫生监督的国家意志性
卫生监督是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健康,维护正常、有序的卫生秩序,以法律形式确立的
一项卫生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在保护公民健康方面的国家意志,是国家意志在卫生与健
康领域的表现,绝不是某些集团利益、个人利益的反映,而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全体人民利
益在卫生与健康领域中的集中表现。国家确定了卫生监督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使其得以
实施,最终实现卫生监督的目的。因此卫生监督本质是一种国家意志,卫生监督的实施包
含了国家强制力,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卫生监督是一种特定的国家行为。
(二)卫生监督的公共权力性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政府及其公共权力存在的依据。法律确定了社会成员必
须遵循的共同规则,守护和执行这种共同规则必须有特定的权威组织和形式,这就是政府
公共权力。卫生法确立了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共同性规则,同时也确定了执行共同
卫生规则的特定公共权力形式,这就是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政府及
其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社会职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卫生监督不是一项
服务措施,也不是任何人私有的一种产业形式和私有权利,是不能转化为商品或者可以用
价格衡量的活动,而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执行者、社会的管理者,即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实
施的一种行政管理。其目的就是通过政府这种社会职能的实施,实现对卫生的行政管理,
保证共同卫生规则的执行。以实现保护公民健康、维护正常卫生秩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和尊严的法律目的。卫生监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公共卫生权力的运行过程。
(三)卫生监督的行政性质
行政是一种管理,但不是简单的管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
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的一种形式,卫生监督
—$— ---------------------------------------8 第一篇卫生行政监督执法总论
的主体是享有卫生监督职能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的对象
是卫生监督的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卫生监督的客体是一切与健康相关的
产品、行为和智力成果。因此,卫生监督是国家为实现对社会公共卫生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活动形式。首先,卫生监督既不是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卫生管理活动,也
不是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共同卫生规则的自我约束行为,而是政府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活
动;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的管理;是执法者依法对社会成员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监
督,是一种公共行政。其次,卫生监督既不是司法机关对卫生违法行为裁判和制裁的一种
司法活动,也不是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或公民对卫生行为、活动、产品的“社会监督”。卫生
监督仅是一种行政权意义的执行活动,是行政主体适用法律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体
现的是国家行政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卫生监督其本质就是“卫生行政”。因此,卫生监
督也可以称为“卫生行政执法”,必须自始至终遵循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按照行政程序
的基本规则运行。
(四)卫生监督的技术性质
卫生监督是一种国家行政活动,特定的医学科学技术性是它区别于其他国家行政管
理的显著标志之一。卫生监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决定了它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国家意志,
是一项国家公共权力,是一种国家行政管理。卫生监督的对象、内容、客体和任务决定了
其内在的科学性和操作上的技术性。卫生监督的目的无法用简单的行政活动实现,必须
依赖于大量的医学卫生技术手段来实现。卫生监督离开了其特有技术是难以想像的。但
是卫生监督的技术性质与卫生监督的行政性质并不冲突,而是一个紧密联系的统一体,单
纯的行政观念和单纯的技术观念都是错误的。卫生监督是一种以医学技术为依托的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是具有特定技术内容和要求的行政管理活动。卫生监督在运行上需要遵
守行政的原则和程序,在操作上需要适用医学技术手段,遵循医学卫生科学规律,两者缺
一都不符合卫生监督的基本规律,不能实现卫生监督的目的。
③ 卫生监督是做什么的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
三、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④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依据什么法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由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表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4)卫生监督以扩展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2]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2]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2]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⑤ 卫生监督所的工作范围
卫生监督员负责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还有职业病、放射专卫生、餐饮、学校属卫生、打击非法行医、打击非法采供血等等。但目前食品餐饮化妆品马上归入药监局,医改马上开始,所以详细的变化还是到卫生部网站看看吧。卫生监督员目前正参照公务员管理,工资待遇和公务员的差不多。
⑥ 卫生监督所主要是做什么的
卫生监督所具体工作是:
1、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2、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
3、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卫生监督以扩展阅读
卫生监督所人事职责:
1、负责党务、人事、新闻宣传、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和政风行风建设,群众团体、统战、退休人员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督查和反馈党总支部决议的贯彻情况。
2、负责落实党总支部各种会议、学习和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完成党总支各类公文起草修订工作和党内文书、保密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党员的教育管理,制订并落实党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学习计划;同时负责受理、调查对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
5、组织制定并落实党务、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负责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及信息统计和相关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
6、负责所内设科室职能和编制管理,做好人员的配置、调配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
⑦ 卫生监督所详细职能
卫生监督所职能和承办工作:
一、各省市的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有所不同,如: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005年9月开始,承担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相关职能。
二、目前,监督中心已承办8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
1、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评审;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受理、评审;
3、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受理、评审;
4、化妆品新原料受理、评审;
5、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受理、资料审查、评审意见汇总上报。
同时,还承担国家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工作,受理国家级、省级卫生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开展计量认证申请、评审事宜。承担制定卫生监督执法检验技术规范。
协助卫生部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贯工作。
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运行与管理,并进行全国卫生监督信息 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及卫生监督员培训等项工作。
(7)卫生监督以扩展阅读:
中国卫生监督:国家法定的一个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公共卫生、职业卫生、消毒杀虫产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等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成立于2002年1月23日,是卫生部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也是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对外的统一窗口,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
监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务实高效、廉洁勤政、服务社会、保障安康,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⑧ 卫生监督手段
反正北京也就录音照相。顶多药店之间测距离有个红外激光测距枪吧
⑨ 卫生监督的作用和意义卫生政策对卫生监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目前我国人民对于卫生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升。正是由于这种特点,对于日常生活和饮食过程中,实施一种及时有效的卫生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常规的卫生监督方法的效果在大部分的时间仍是常规监督法,这种方法的监督效果并不佳,我们也可以发现在目前我国社会仍有诸多的卫生事件出现。因此通过一种更加有效的方法提升卫生监督的效果就显得极为重要。在该研究中,分析了公共卫生管理在卫生监督所发展中的作用。
卫生监督是保卫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环境的主要方法。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卫生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卫生的标准、办法、条例以及法规等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找出其中的不合格典型,对其提出整改意见[3]。目前卫生监督是我国在卫生管理这一块加强管理的重要方法,各级卫生监督的机构是主要的卫生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而在卫生监督的分类上,主要是需要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以及学校卫生等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并保证到这些卫生状况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在监督的范围上,包括了民用建筑、医疗卫生设施、大型水利工程、城乡规划以及公用设施等,对于生活用水、饮用水以及食品和学校医院等卫生状况更是需要着重监督,严格把关[4]。在监督的方法上,目前我国在卫生监督过程中最为主要的监督方法为传统监督,即经常性卫生监督以及预防性卫生监督,这些方法在以往进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能够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但在目前我国人民对于卫生要求不断提升的形势下难以满足需求。因此使用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卫生监督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卫生是保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的一种重要条件,因此卫生监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目前我国在实施卫生监督的过程中,实际上的监督管理效果并不佳。针对这种情况该文进行了分析,结果为传统的管理方法无法适应目前的卫生监督管理。通过实施公共卫生管理,能够明显的适应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保证管理对象可以自觉自愿的接受管理。这主要是由于公共卫生管理不仅在细节上进行了关注,也尊重了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以及尊严,同时和管理对象的自身利益契合。因此该县在实施了公共卫生管理后,卫生监督取得了更好的效果。这说明公共卫生管理是卫生监督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推广应用。
⑩ 卫生监督所具体工作是什么
卫生监督所具体工作是:
1、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专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2、依法监属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
3、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
4、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5、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