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监管
① 浅谈如何做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北方已进入冬季采暖期,是城镇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树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单位内部自建自管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特别是燃气采暖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的情况。要通过本次燃气安全检查,提高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性,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同时今后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本地区、本部门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城镇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四、防范煤气中毒,确保冬季取暖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0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城[2006]27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治,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帮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② 燃气公司属于哪个监管部门啊难道没人管管吗
燃气公司属于城建部、劳动局、公安部门监管。
解决途径
1、建议与燃气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尽量使问题得到解决
2、如果解决不了,再进行投诉举报,请上级监管部门介入,以便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1.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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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初装流程:
一、用户到客服大厅提出开户申请;
二、办理人员核对是否达到开户条件(管网是否覆盖到该小区),对达到安装开户条件的用户需提供及填写如下材料:
1、居民用户提供用户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办理;工、商业用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同时提供原件(办理人员核对后退回原件)
2、用户填写开户申请表;
3、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合同;
4、用户缴纳开户费;
5、办理人员向用户发放《用户手册》、《安全用气告知书》、《用户安装、使用天然气申请表》;
6、用户领取资料后必须完整填写《安全用气告知书回执单》。
三、燃气公司收到填写完整的申请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人员按申请地址实地踏勘,确定管线大小走向,气表位置;
四、燃气公司完成整个施工程序后,将通知客服大厅通气(约3个工作日);
五、客服大厅安排人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通气。
③ 危化管理条例排除适用城镇燃气,那安监局危化科还管城市燃气这块吗
1、安监局的全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所有内还是能管城镇燃气安容全这块。
2、危化科对城镇燃气LPG、LNG重大危险源存储场所,还是可以管的。对日常城镇燃气管道输送项目可以不做审查(具体你还是要咨询当地安监局管理科,属地管理原则)
④ 煤气管道 你们安监局可以管吗
安监局的职责是监管生产安全。
煤气管道(仅指用户室外部分)是企业的生产设备之一,理应在它们监管之范围内。
⑤ 企业点供燃气设施安全监管到底应由归谁
近年来,随着城市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很多企业开展了煤改气,以减少废气排放。由于管道气一次投入大,而点供气无需用气企业承担设施费用,用气成本低等优势,成了企业和地区的首选。虽点供燃气很受欢迎,但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点供燃气设施是企业建筑区划内物权一部分,属企业安全生产部门监管
燃气监管责任如何界定?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部门认为,企业设置的分布式天然气供应装置位于建筑区划内,应由安监部门监管。安监部门则持相反意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作为工业燃料使用时,应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作为工业原料时,应由安监部门负责监管。
但这里有争议的一点是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管理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中对“燃气设施”的含义进行了说明: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建筑区划概念来自《物权法》,厂区内是企业产权,应属建筑区划内,厂内使用的燃气设施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点供燃气经营单位大多是批发贸易类企业,无安全管理人员,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是燃气部门监管对象
目前点供装置大多采用LNG(液化天然气)经营单位提供整套设施和技术支持,供应LNG,使用单位支付租用费和燃气费的办法,其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以LNG经营单位为主,大多数使用单位本身不具备日常管理能力和应急管理知识、器材。而LNG经营单位仅有营业执照,本地无燃气设施,无燃气经营证,而且往往不在本地,一旦有紧急情况,很难及时处理。
目前点供企业无相关技术标准,只能参照相关技术规范,但又无法满足规范要求
目前的点供设施设计大多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开展。其中规定,“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为22米,与民用建筑的距离为27米”,这样的间距要求在已建企业里很难满足。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中提出了例外的情况: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储罐允许布置在离建筑物更近的地方,但离建筑物的门窗、洞至少3米。但目前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承担责任,批准企业如此操作,更何况还没搞清到底谁来监管的问题。
⑥ 燃气安全是属于安监还是行政执法
安监
⑦ 天然气长输管道该由哪个部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十号令)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是主管部门负担监管责任
⑧ 燃气公司属于哪个监管部门
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
根据《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1.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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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天燃气: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城市燃气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城市燃气使用、城市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8章48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