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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发布时间: 2021-02-14 08:00:05

㈠ 如何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明确组织设置及任职条件

1、机构定位:村监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监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2、组织设置:村监会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兼任,村监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3、任职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能正常履职;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

4、回避人员:除兼任村监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监会成员;村文书、村报帐员不得兼任村监会成员及其下设机构的人员。

二、推荐提名候选人

1、由村党组织按照任职条件从党员、村民代表或村民中推荐提名村监会成员候选人,推荐提名的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

2、推荐的候选人名单报镇(办)党委初审和县镇纪委部门联审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同时在村公开栏公示。

三、村民代表会议差额票选

1、村监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举时有选举权的村民代表应超过2/3 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3、候选人应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4、获得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若遇票数相同或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则相同票数候选人或未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票数多者当选。

四、选举村监会主任

1、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监会成员,选举产生村监会主任;

2、召开村监会成员第一次会议,讨论村监会成员工作分工。

五、镇(办)党委发文公布

1、新当选的村监会主任及成员名单在村公开栏公布;

2、上报镇(办)党委,由镇(办)党委发文并抄送县镇纪委。

六、村监会成员资格终止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2、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七、城镇社区居民监督委员会一并参照执行

㈡ 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做什么的具体成员是怎么产生的

1、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扩展阅读: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

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

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

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㈢ 社区居委会有哪些成员组成负责什么工作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3、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稳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4、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文件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理顺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关系,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驻社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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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政策:

1、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本法中第四章“非营利法人”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如何更好的发挥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作用

(一)创新领导体制。探索建立垂直领导工作机制,尝试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实施领导权与村党组织分离,改变原有的监督定位,实现逆向监督向平行监督转变。这种做法将有利于消除村监委会成员的思想顾虑,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彻底解决无法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让监督变得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不违背党的领导原则,也不用担心政治方向的偏离。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完善《选举办法》,修改关于候选人条件,设定最高年龄界限和最低文化程度,提高选人标准,将更多年龄轻、有文化的人选进村监委会队伍;修改关于初步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名的规定,采取群众“海选”的方式,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初步候选人,避免出现少数村党组织按“需”选人的现象,选出群众的“贴心人”。要结合村“两委”换届,及时对村监委会进行换届,大力优化年龄结构和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履职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敢监督、善监督、能监督的队伍。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强化对选举程序的监督检查,督促乡镇严格落实推选、组织考察等相关程序,确保选好人;要强化对保障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双向通报制度、矛盾协调制度及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落到实处,确保能履职;要强化对工作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台账制度和指导员制度,确保履好职。要以监督检查为抓手,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将监督检查落实融入到监督会工作的各个环节,扎实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
(四)突出监督实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对村务决策、执行、公开全程监督的职责,重点围绕人、财、事等方面进行监督:一是监督人。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两委班子成员尤其是对村主要干部的监督上,看其是否勤政廉政、廉洁履职,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帮助做好自查自纠,督促抓好问题整改。二是监督财。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围绕村务华数电视公开、村级财务按月逐笔流水账式公开、村级财务集体审账日等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活动。三是监督事。把监督重点放在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断完善和落实村监会参与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二监督”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对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五)健全奖惩机制。重点从提高村监委会成员经济待遇着手,努力解决工酬不对等问题。实行市、县、乡三级联动,县级要将误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每年增长幅度。在政治待遇方面,在对村监委会成员进行评先评优的同时,应将其纳入村干部序列,享受“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公务员”待遇,激发其更高的工作热情。健全惩处机制,对不积极履职的,由乡镇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信任度测评“满意”得票率低于50%或发生违法违纪被查处的,终止其资格并启动罢免程序。
(六)实行上下联动。要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需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不断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村务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县纪委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乡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监会工作的直接指导和监督,大力支持和保障村监会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实工作推进、监督制约、纠错救济、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要切实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理顺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党组织、村委会的关系,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㈤ 社区监委会的职能有哪些

社区监督委员会将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日常社区事务、重大决策、居民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决议执行和社区两委会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使社区监督由过去的兼职监督转变为专职监督,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个体监督转变为组织监督,着力形成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会议决策权、居民会议执行权、社区监委会监督权,三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督促社区干部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督促社区工作更加公开、民主、透明,确保社区和谐稳定。

(5)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扩展阅读

保证监委会对村官进行有效监督的要素之一是保证监督权力,而监督权力能否发挥作用的另一个要素是保证监督权力的威慑力,让村官感到“畏”(畏惧)而不敢不让他们来监督。上级纪委的强力支持,甚至达到上下联动,是增强监督的威慑力、强化监督效果的有效手段。

如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把掌握了解监督工作情况作为加强指导的前提和基础,采取以镇为单位,由镇党委、纪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汇报会,县纪委领导到会指导,及时掌握了解各村监委会的工作情况。

对于各村监委会在汇报会中提出的问题,采取镇党委跟进解决,县纪委督促落实的办法,保证村务监督事项件件落实,强化监督效果。

㈥ 请问社区居委会由哪些成员组成,具体负责什么工作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6)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扩展阅读: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

产生原则,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㈦ 居委会有哪些成员组成,具体负责什么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版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权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1. 负责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3. 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稳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4. 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文件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理顺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关系,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驻社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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