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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赋

发布时间: 2021-02-14 06:38:20

① 什么是安全监督体系

直接对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主管领导负责,要监督、检查安全保证体系在执行生产任务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落实了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以石油工业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例,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体系下的监管石油行业(包括输油管线)的子系统。

石油行业是中国基础产业和重要的能源产业,其原料和产品及其生产和储运过程,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点,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强有力的监察与监督是安全生产法规得以落实,生产安全得以保障的基本手段。


(1)安全监管赋扩展阅读


国际石油工业通行国家的第三方监察与行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中国石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企业已建立和推行了安全总监制,实行国家、行业、公司和现场的四级监督体系。

国家一级的安全监察是国家授权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对企业执行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和惩诫。二、三、四级监督属于行业和企业的内部监督,它运用上级行政赋予的职权,对企业内有关生产安全的问题进行事先、事后的检査、监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同时也要协助企业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② 安全监管的安全监管的原则

以监管的范围分,可分为一般监管和专门监管;按监管的时间分,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全程监管。科学的监管要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事故公开、事故调查程序公开、事故原因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处理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实施这一原则,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把安全监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监管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与准确度。监管工作实施公开原则,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广阔的参与空间,使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得以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必将减少漏洞和失误,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降低监察成本。三是使安全与经济效益真正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在运营中“第一”的地位的真正确立。
实行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发生情况,等于把各运营者的安全业绩昭告于天下,使安全与运营者的形象和声誉紧密联系在一起。而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发育,运营者的形象、声誉对其营销效益的影响,将更为直接。“安全第一”将因赋予了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内涵而真正成为各运营者自觉的理念和行为。四是公开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有利于加强社会对铁路运营者的安全监督。此外,实行公开原则,有利于提高社会与公民的安全意识。实行公开原则,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走出认识误区,主要是走出所谓“正面宣传”的误区。安全监管实行“五公开”,表明国家对人民高度信任,对安全高度重视和解决安全问题的坚强决心,不仅对国家形象丝毫无损,而且有利于树立国家求真务实、民主开放和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形象,是最好的正面宣传。 专业监管的重要性,是由各生产专业“隔行如隔山所决定的”,不懂专业的人去抓安全,搞安全检查,只能是热热闹闹地走过场,即使是问题在眼皮底下大行其道也不能发现。重专业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起来,要把人、劳、财、计、办等综合部门纳入安全考核范围。
第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符合现场运行实际。专业部门抓安全难以落到实处,大致有三条原因:
一是出台的专业规章制度质量不高,与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是规章制度有些超前,这是必要的,职工一时理解不了,接受不了,是可以理解的,这就需要做工作,工作做到家了,规章制度就落实了,安全就有了保障;
三是对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标准,要组织及时学习,开展学标、对标、达标活动,这不光是职教部门的事,更是专业部门的事。
第三,安全监管要深入到规章制度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规章制度既是血泪教训的总结,也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安全的源头。因此,安全监管要特别注意指导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与生产安全需要相匹配,并对生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这不仅是从人事利害关系来考虑监管的有效性,更主要是从认识论角度(当局者迷)考虑监管的有效性。遵循这一原则,要注意处理好以下权力关系问题:
一是必须权力对权力,即管理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否则,没有权力的监管主体总是难以有效地监管有权的监管客体;
二是必须是大权力对小权力,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高效性。一般而言,小权力监管大权力和平权监管,没有大权监管小权力那样具有权威和卓有成效;
三是运用大权力监管小权力必须特别注意监管的公正性。 监管是一种及时反馈。有效的反馈的本质则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因此,
监管主体思想、认识要端正;
监管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
对问题要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弄清因果关系,为纠正提供科学依据;
实事求是做出监管结论和对人的管理水平的评价。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中央提出的构建节约型社会发展集约型经济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任何行为和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安全监管也不例外。这是因为,安全监管要服务于经济建设,也就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离开了对经济的服务,安全监管也就成了失去皮的“毛”。

③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哪些权力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3)安全监管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_网络

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
以下单位均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教育部。

(三)科技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公安部。

,(六)监察部。

(七)司法部。

(八)财政部。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国土资源部。

(十一)环境保护部。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三)交通运输部。

(十四)水利部。

(十五)农业部。

(十六)商务部。

(十七)文化部。

(十八)国家卫生计生委。

(十九)国务院国资委。

(二十)工商总局。

(二十一)质检总局。

(二十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二十三)体育总局。

(二十四)国家林业局。

(二十五)国家旅游局。

(二十六)国务院法制办。

(二十七)中国气象局。

(二十八)国家能源局。

(二十九)国家国防科工局。

(三十)国家海洋局。

(三十一)国家铁路局。

(三十二)中国民航局。

(三十三)国家邮政局。

(三十四)全国总工会。

(三十五)安全监管总局。

(三十六)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十七)中国铁路总公司。
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总参谋部应急办、武警总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国家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⑤ 安全管理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赋分值是什么意思

我用2007做的,过程如下:
1、选择数据区域,然后点击插入数据透视表,点确定后工作表内会多容出一张数据透视表,下图是透视图的一部分:

2、将每个分数的次数统计出来,方法是将透视表右边的分数标签拖到“行标签"框和数值框,因为把“分数”标签刚拖进“数值框的时候显示的是求和,要把求和改成计数,点击数值框分数右边的下拉箭头,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选择值字段设置,然后计数点确定,统计结果就出来了。

3、随便点击统计结果中的一个单元格,选择功能区里面 选项—工具—数据透视图,在弹出的插入图片对话框中选择柱形图中的第一个点确定,统计图就做出来了。

⑥ 如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一、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之后,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从而使得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
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实现安全小康,必然是建立在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之上。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这一现实,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切实落实经济发展安全先行,要安全的发展,而不要发展以后再回过头来重视安全。
2、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就必须保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其中最重要的又是保证人的健康安全。因此,当前在生产建设中,必须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劳动者健康安全,才能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3、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经济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人服务的,经济发展的成果归根到底是供人分享的。在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和进步的标志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安全事故不断上升的现象,我们必须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认识深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保护人的健康安全为根本目的,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4、政府履行职能和企业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
针对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严峻而紧迫的形势,政府要高效有力地履行职能,就必须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求得自身的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体系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在2001年后逐步形成并定型的。这一体制体现了中央“强化综合、淡化专业”的改革初衷,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精简政府机构,有利于逐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但由于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体制的经验,现行的体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已经直接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宏观管理、行政执法和协调平衡三大职能相互混淆。二是监管主体权责不对称。表现为权力分散、多头监管,权力失衡,监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力不对等,执法不严。三是监管技术保障体系不健全,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与相关技术人员的考核体系不健全、安全科学技术体系和安全信息网络体系薄弱。四是资金投入机制缺乏。五是应急救援机制不完善。六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七是安全监管队伍力量薄弱。八是事前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备。九是安全文化建设落后。
三、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初步构想
1、目标模式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要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调整各级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强化权威性和执行力,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树立安全发展观
安全发展观是指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将安全置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就是效益,实现有安全保障的发展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观的提出是总结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历史经验教训,深刻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和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必然选择。
3、安全生产应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一,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安全生产是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确保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二,安全生产事关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安全生产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第四,安全生产是一个长期性战略性的问题。安全生产必然是贯穿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长期性问题。总之,由于安全生产具有上述特点,我们建议将安全生产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家社会的总体发展规划中,为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明确长期的政策与导向。
4、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
(1) 重新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行统一系统整合,并将整合后的职能赋予一个独立的统一机构。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级别升格为正部级,我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分散、多主体并行、机构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下一步首要的是重新整合国务院相关机构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内部的安全生产职能,调整理顺各方面关系,实行“一个机构、一块牌子”,统一履行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加快建立以国务院安委会为决策机构,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执行和系统中枢的工作体系。大政方针由国务院安委会讨论决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负责贯彻执行,撤消目前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彻底解决执行机构虚置化问题。
(2) 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系统。
以国务院安委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总局为系统中枢,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为纵向子系统,以相关部委和负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全国性公司为横向子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系统。
(3)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队伍。
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员统一由国家任命,代表国家履行监督监察职责,并纳入国家公务员及其行政级别序列进行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高级(司局级以上)监督监察员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命,中、低级(处级、科级和一般人员)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任命。
5、建立健全科学、合理、严密、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国家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劳动者安全的法律制度,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是建立健全监管的基本制度和措施。这些基本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的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非经认证和许可不得使用的制度等等。
二是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各级政府抓经济工作必须抓安全,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把保证生产安全放在首位。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将平时的严格排查、有效监控,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广泛开展每年一次的“安全月”活动等形式。
四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体系。(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3)政府中的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4)建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六是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制度。在安全监管上,政府应制定行业准入和安全生产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
七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激励和约束体系。政府要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的作用。
八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分级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全面履行其职责。(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管职责。(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九是建立健全风险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映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⑦ 2016新《安全生产法》赋予安监部门哪些职权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版部门依法开权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赋予的职责,都是它要管的事情。太多了。先看看安全生产管理法就知道了。

⑨ 根据化学品管理工作需要国家法律赋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1、检查权。进抄入生袭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限期整改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建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4、报告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应急处置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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