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方法
⑴ 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人大监督权,是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两院”公正司法为重点,在
把握监督规律、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
推进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推进“两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我们从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出发,坚持依法履职、突出重点,注意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增强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发挥人大法律监督的优势,加强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两年来,针对非典防治、土地使用和耕地保护、经济结构调整、科技教育发展、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先后对传染病防治法、土地承包法、科技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16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检查和视察,督促有关方面认真、妥善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地区为了扩大经济发展空间,在征占农村耕地方面有不规范行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带来一些影响,使失去土地的农民收入和生活难以保障。对此,我们一方面督促政府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另一方面,立足于落实执政为民和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保证农民土地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二是以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和保证法定支出增长为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去年年初,从工业、农业、文化、城建和公检法等几大方面,选择了20个单位和部门,推行部门预算管理试点。在审查部门预算时,坚持把预算内、预算外支出和预算外收入使用,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对公用、专项和人员3项经费进行把关,确保部门预算合法、合理。对农业、科技和教育经费的支出,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抓住制定预算、执行预算、批准预算几个关键环节,严格进行审查监督,保证法定支出稳定增长。2003年与2002年相比,我市农业、科技、教育3项法定支出分别增长15.7%、16%和17.1%;2004年的预算安排,农业、科技、教育的法定支出比2003年分别增长15.6%、15.3%和16.7%。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针对沈阳市离退休人员多、下岗职工多的特点,把确保社会保障投入增长作为预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较好效果。2003年决算和2004年预算与2002年相比,我市社会保障投入平均递增17.9%。对预算监督方式也进行了改进,在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和发挥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政府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常委会报告。
三是围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切实加强工作监督。市人大常委会把积极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信访案件,作为加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2003年以来,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达1.35万人次,我们坚持热情接访,细致梳理,认真交办转办,加强督办,使群众反映的一些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如对涉法上访案件,交司法机关办理291件,司法机关认真进行复查审理,纠正了处理不妥、裁决不公的案件。同时,注意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人大监督司法案件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强化个案监督。去年上半年,从154件申诉、控告案件中,筛选了6件典型案例实施监督,主任会议逐一认真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是认真开展述职评议,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从本届人大开始,市政府副市长、市法院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年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所有的市管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市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副职领导干部,每年选择部分同志进行述职评议。2004年,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推荐和表决,决定对公安、经贸、农发、卫生等4个局的局长进行述职评议。民主测评和评议的结果,作为市委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人大依法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加大监督力度。对“两院”提交给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参与考核。另外,建立法官、检察官“文书档案”,考核其审理案件的总量、错案率及群众涉法信访案件发生率等情况,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评议和任免的重要依据。采取这些措施,促进了“一府两院”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任用机制。
五是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落实。我们把督促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作为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采取督办措施。对代表议案的办理,常委会设立审议和督办程序,坚持一抓到底,确保代表议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例如,我市城内的细河,多年来流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危害城市环境和市民健康,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以往几届人大代表都提出治理细河的议案。2003年换届以后,我们抓住这一连续提了十几年的代表议案不放,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多次进行审议和讨论,连续组织视察和检查,督促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终于使细河得到彻底治理和改造。2004年上半年,我们又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统领,以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对沈阳北部大开发、加快小城镇建设、蒲河治理改造和农田排灌设施改造等4件涉农代表议案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均取得明显成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常委会则针对不同情况,向承办部门提出严格要求,并以办复率必达百分之百和提高办结率、代表满意率为目标,实行督办协调、检查通报、评比表彰等制度和措施,推进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2003年,我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156件,其中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应当办理的987件,到年底不仅办复率达到百分之百,而且已经解决和基本解决的达985件。作者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⑵ 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提高有效监督的能力。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职责。一要明确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在驻在部门及其系统得到有效落实。认真抓好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二要创新监督方法。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寓监督于部门业务工作之中,通过参与重要工作、参加重要会议、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近年来,一些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比如,省交通厅纪检组实行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制,省国资委纪委建立外派监事会、企业巡视组、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组“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等一批创新做法,产生了积极的综合效应。对这些好的经验做法,我们要认真进行总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进一步予以推广。三要确保监督实效。衡量派驻机构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最终要体现在“三个有效”上:即是否有效增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有效发挥驻在部门党组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是否有效提高了驻在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和廉洁从政的水平。
⑶ 法律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公民的监督--我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民代表的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
行政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
检察院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
法院监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政协监督--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平等基础上的互相监督。
此外,还有党内监督、社会舆论监督ect。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⑷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
一、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规在制定完成后公布实施前,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果发现其违宪,可以立即修改、纠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后产生不良的后果。
这种方法最早见于二战后的1947年意大利宪法,后为各个采取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包括法国所接受。
例如,法国在有关的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前,均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其是否合宪,若判定违宪,则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是指法律已经生效并已开始执行、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进行的审查。分为二种形式:第一种,在法律公布后由政府或一定数目的议员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宪性进行裁决。
例如,意大利宪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实施后的一定时期内,可根据法定人员的请求,就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如判定其违宪,该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经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议院1/3议员的请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实行宪法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一般均有这种规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没有这种方式。
第二种是宪法控诉(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个人只要认为某一法律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管是否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如果法律被宣布为违宪,亦将失去效力。这种方式主要在德国实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对很少。
三、附带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是在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如认为争议的问题涉及到认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法院有义务对此作出一定的裁决。
又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审查”,任何法院都有权阐明自己对宪法含义的看法,有权判定某一法律是否违宪。但州法院不能裁决联邦法律是否违宪,下级法院不能推翻上级法院的宪法判决,全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种是欧洲式的“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即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当事人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那么,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审理,将涉及案件交给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后,再由提出问题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后判决。
(4)监督的方法扩展阅读:
中国宪法监督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 监督国家机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类型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
(2)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
(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
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 合宪性审查
⑸ 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是()。
党内监督就是党内不同层次,不同组织,不同人员自身和相互间以党规党法、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为依据所进行的监督指导。
⑹ 信访监督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实施信访监督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信访谈话。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当面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
二是发信访通知书或函询。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向被反映人或组织发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函询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的一种监督方式。纪律检查机关针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组织人事规定及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三是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领导干部重视的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四是信访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将一定时期群众对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及反映某部门、某单位较为突出的问题,综合整理后上报有关领导,经同意后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讲明情况,进行集体警示,并提出整改要求。
⑺ 有哪些公众监督方式
(1)社会宣传。根据整治实施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互动氛围;(2)舆论监督。对诚信度高的企业,规范运作的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表扬,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促进建设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及时整改;(3)公众参与。通过电话、网络等开展有奖举报,对公众举报渣土运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乱堆乱倒,进出工地车辆车容不洁、车况不良,以及建设参与方未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承运渣土等,经查情况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⑻ 监督执纪应把握的原则方法
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⑼ 其中什么的监督是最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
新闻媒介的监督是最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
新闻监督的主体的不同,新闻监督的表达方式也不同。传统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社会实践中,新闻监督的主体还是传统媒介,传统媒介的新闻报道引导着社会的主流舆论导向。但是传统媒介往往多受制于党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对舆论监督的开展顾虑较多。
(9)监督的方法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要形成长效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要想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就要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发挥媒体的监督工作,在这个网络时代下互动性极强,媒体工作者可以参与热门话题讨论与采访,通过微博、微信进行积极的互动交流,实现与公众的交流接触。
要创造公正,和谐的舆论监督氛围。在新闻中最重要的除了真是还有客观,新闻媒体行业在报道社会问题的过程中, 不仅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还必须遵循这一行业的基本规则。
⑽ 什么是行政监督(检查)它一般有哪些方法
答:行政监督(检查)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它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1. 检查。检查有很多形式,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2.调阅审查。如对有关文件、证件、报表、帐册等进行审查。3.调查。就调查种类而言,有一般调查、立案调查、联合调查、专题调查、现场调查等。4.查验。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认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的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5.检验。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6.鉴定。鉴定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7.勘验。勘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场地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的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8.登记。登记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统计监督的方法种类繁多、应用广泛,如人口统计、劳务统计、物价统计、生产统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