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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关

发布时间: 2020-11-22 11:20:33

A. 什么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什么职责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1)监督机关扩展阅读:

典型经验:

河南焦作纪委监委:工作推进到哪,监督就跟进到哪

焦作市纪委监委把党支部建设作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主阵地,每月组织各党支部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今年以来,机关党委已组织开展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学习微党课等活动11次。

案管室党支部结合被查处的纪检监察系统典型案例,开展以案明纪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引以为戒,深刻汲取教训。巡察办党总支组织全体党员到红色文化展览馆、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九纵队旧址等地进行参观学习,集体追寻红色记忆,重温入党誓词。

通过家访,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日常生活中,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今年以来,各党支部已进行家访49人次。

B. 我国的监察机关有哪些都有哪几种监督方式

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

(2)监督机关扩展阅读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C. 政府机关,哪些属于内部监督,哪些是外部监督

作为政府机关,具体属于内部监督的有:机关内部的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的纪检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党员的监督、群众的监督、领导对下级的监督,领导班子对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还有系统内的上下级的监督,等等。表现在工作制度上,包括报告工作制度、执法监察制度、审查批准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备案检查制度和考核惩戒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行政监察制度。
属于外部监督的有六种,具体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群众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政府内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的上下级机关相互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政府外部监督是指监督的主体在政府机关外,即社会上的各种主体监督,这是一种比政府自身监督更重要、更全面的监督。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一个政治民主、廉洁高效的政府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D. 国家机关的监督的特性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其次,弄清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对各级政府制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守法、廉洁奉公进行监督。

第三,就可以分析行政法制监督的方式了。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监督;
2.工作监督;
3.人事监督。
(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
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
(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E. 行政机关的一般监督和业务监督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业务监督即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

(5)监督机关扩展阅读:

行政监督程序: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的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比如,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相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

6、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方相应的救济手段(补救手段)。

F. 政治问题。人民可以监督的机关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G. 我国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产生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设置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7)监督机关扩展阅读:

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下列职能:

1、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 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3、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 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5、 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 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7、 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8、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

9、 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10、 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11、 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2、 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3、 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14、 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5、 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6、 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省级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17、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8、 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9、 组织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20、 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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