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监管
Ⅰ 西方国家最早什么时候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法律
早在 1906 年,面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局面,美国就通过了第一部全国性的《纯净食品和药品法》,开始正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本法禁止销售掺假的食品和饮品。1938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包含许多新条款如授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的特性、质量制定合理标准,同时授权对工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等。此后,《公共健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相继颁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现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包含有国会通过的法令,如《美国法典》第 21部中有关食品和药品的法律等以及行政机构根据受权制定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障法》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覆盖了所有食品,为美国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在 1879 年颁布了《食品法》。由于德国属于欧盟成员之一,它现在的立法工作需遵从欧盟制定的《食品基础法》。现在,德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基础法》和食品法典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条例》、HACCP 方案和食品卫生良好操作规范的 《指导性政策》为 4 大基础支柱,9以及数量巨多的执行条例,形成了权责清楚、可操作性强和涵盖所有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在日本,食品安全立法以 2003 年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2003 年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以立法为主,2003 年之后以修订原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为主。现在,日本已实现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农业取缔法》、《种苗修改法》、《健康增进法》等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管辖范围涵盖食品质量、化学制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
Ⅱ 试述西方发达国家和中国对虚拟货币监管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在于国外它的这种监管有的特别严格啊,有的特别松,国内就是监管来说的话相对也是比较完善的。
Ⅲ 谈谈西方国家是怎样监督政府的
议会复制度,政府受议会监制督
一、通过国家预算 预算草案是由行政机关提出来的 ,但必须得到议会的通过才能执行。通过国家预算是议会的重要活动之一。一般地说 ,议会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国家预算 ,例如法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财政法律草案由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预算于财政年度开始前 ,以法律规定之。”在挪威、芬兰等国 ,国家预算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预算需要议会的同意 ,这不仅因为国家财政与人民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而且因为议会可以借此来监督政府。行政活动无疑需要经费 ,这种行政经费由预算规定。预算仅仅规定行政经费 ,似乎只具有经济的涵义。其实不然 ,预算同时是政府施政的方针和指南 ,它更具有政治的涵义。议会修改或要求修改甚至否决政府的预算案 ,也就意味着修改或要求修改甚至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大多数国家 ,对预算案的修改 ,只能减少而不得增加预算额度。一些国家还规定 ,凡未经议会议决 ,政府没有收入和支出之权。已经通过的预算案 ,政府不得随意增减或修改。
Ⅳ 西方国家近些年关于行政监督方面的研究成果
力式监督。西方国家似乎正在尝试着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以外部监督为主;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以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主。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已经是多方位的了。有一定规模、程序、方法和规则,但不同层次、地位、角度、功能的各种监督方式形成了实际上的多元监督体制,在某些方面分工不合理不清晰,效能逐层递减,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问题无人问津,就整体而言显得粗放,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急待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网络。目前,可着手制定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方面的监督法,切实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人员、经费和方式;完善党的政治领导性监督;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督政的积极性;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制定新闻法和新闻监督准则;“让阳光普照政治体制”,增加公共事务管理中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准则、办事结果的透明度,依法公开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将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配合,坚决地反对和打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激励和保护民众举报和提起诉讼。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为形成全方位协同监督网络创造良好的条件。 4.提高行政监察的地位和权能。现代政府的发展,不仅部门、人员、职能、权力大量增加,而且其活动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所有这些无疑都给外部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外部监督机构的人员可能因为欠缺有关稽核知识或者对行政事务、资料不甚了解,从而限制外部监督功能的发挥。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则可避免这些障碍。但是,行政监察作为政府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环节,美国的调查结果表明并不是行政首长们所乐意接受的。行政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往往“抬头不见低头见”,必须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才能“生存”下来反腐倡廉,督促有关部门提高效能,故监察工作极易被利益一致的“伙伴关系”所淡化。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但掌权者却不乐意接受或反感监督的许多事实,致使凡设行政监察机构的西方国家都不得不注重监察机构独立的地位和较高的监察权。监察首长一般由行政首脑任命,并由议会确认;监察首长直接向其上级首长负责;监察员由监察首长从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中挑选,职业稳,待遇高。从长计议,我国的行政监察应当肩负起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个重任,但现代化建设初期宜把重点放在廉政监察上。而廉政监察要求监察的地位较高、权力较大且相对独立。因此,加大廉政监督的力度,除了将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形成合力外,还得按照廉政监督的客观要求摆正行政监察的地位,充实行政监察权,保证其权威性,并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权、荣誉权和人身安全,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待遇,让行政监察相对独立于其监察对象之外。 5.加强公务员的职业伦理教育。英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具有某些现实基础,控制政府官员越轨的最有效手段,并非制订越来越多的准则和加强对违反准则的惩处,而在于提高政府官员的认识,使其将忠于职守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置于个人利益的躁动之上。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注意了政府公务员职业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不能不说颇具远见。英国有“荣誉法典”,美国有政府道德署,还有一些国家的职业培训、廉政运动、就职宣誓等,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巧妙融进了行政伦理教育。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道德力量是维护民主、正义、法制的基础之一,为了降低腐败对公务员的诱惑与感染,必须重塑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在经济改革与发展中伴随着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急剧变化。不少公职人员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里,内心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的道德信念和约束力悄悄发生嬗变。我国键全行政监督机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在社会公德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普遍认可的职业道德标准。因为这是各项反腐倡廉措施取得社会广泛支持的基础之一,也是公务员依法办事的前提之一。道德规范是分层级的。对于公务员来讲,除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外,社会主义民主还要求他们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廉洁奉公,不以任何形式去谋私;自觉接受监督,反对官僚主义等等。在建立职业道德标准的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行政伦理教育和宣传,让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荣誉观和价值观,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质,以便更好地发挥道德评价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功效。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强调和依靠思想伦理教育在监督中的作用,因为把正确行使权力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干部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列宁讲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 追问: 要写在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 上的,国外的研究现状,能不能给些具体的东西?比如某年通过的某个法案,或者某个学者提出的某个理论? 回答: 抱歉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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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西方国家选举监督权的行使
1,社会监督在西方国家,社会公众普遍对国家权力及其政治运作过版程实施监督,这就是所谓权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多层次的监督,具体包括公民个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政治组织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2,司法监督由司法机关等机构受理和裁判选举诉讼,形成了司法对政治选举活动的监督。
Ⅵ 欧美国家对大宗商品市场的监管体系是什么样的由哪些政府部门负责呢
大宗商品是通过商抄品交易所进行电子袭交易,主要是由通过期货和期权。可以参照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国主要的政府部门:交易所(如我国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证监会。欧美的话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根据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
Ⅶ 西方监督制度的特点
《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自1996年出版至今已近十年。这十年间,西欧和美国等传统内意义上的西方国家的容政治制度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和更新;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前苏联国家以及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向西方政治制度转型或过渡的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建议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其特征更加清晰而明朗;国内外学者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研究也随之进一步深入,出现了不少力作;国内读者尤其是高校大学生朋友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认识水平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这方面的教学和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感到有必要对《当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版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内容上对原有的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进行了更新,注意总结和吸收目前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此外,在各章节中添加了以俄罗斯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情况介绍和分析。其二,在篇章结构上,修订版在保持原有结构整体不变的同时,对原书第八章当代西方国家的大众传媒部分进行了调整,新增加了当代西方国家的利益集团部分,并将之与大众传媒组合在一起,只得为当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监督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Ⅷ 论述西方国家公民监督的特点
民主平等为前提,舆论监督为主体,法律手段为保障。
Ⅸ 西方国家的议会是如何监督政府的
一、通过国家预算 预算草案是由行政机关提出来的 ,但必须得到议会的通过才能执行。内通过国家容预算是议会的重要活动之一。一般地说 ,议会以法律的形式通过国家预算 ,例如法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财政法律草案由议会根据组织法规定的条件表决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预算于财政年度开始前 ,以法律规定之。”在挪威、芬兰等国 ,国家预算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预算需要议会的同意 ,这不仅因为国家财政与人民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 ,而且因为议会可以借此来监督政府。行政活动无疑需要经费 ,这种行政经费由预算规定。预算仅仅规定行政经费 ,似乎只具有经济的涵义。其实不然 ,预算同时是政府施政的方针和指南 ,它更具有政治的涵义。议会修改或要求修改甚至否决政府的预算案 ,也就意味着修改或要求修改甚至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大多数国家 ,对预算案的修改 ,只能减少而不得增加预算额度。一些国家还规定 ,凡未经议会议决 ,政府没有收入和支出之权。已经通过的预算案 ,政府不得随意增减或修改。
Ⅹ 简述西方国家的政党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西方国家政党监督的方式
1、是监督选举,致力于赢得选举而掌握政权;
2、监控议会立法;
3、监督政府决策及其实施;
4、间接影响国家司法权力机关,维护政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