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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手段化

发布时间: 2021-02-13 13:10:28

1.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内容如下:

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的针对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严管就是厚爱。2015年9月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增写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贯彻运用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巩固发展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
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抓住了这个环节,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

第二、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分类处置,层层设防,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对应问题的严重性递增,而所涉及人数递减,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第一道关口把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把谈话函询作为日常性工作,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本人作出说明,所在党委(党组)书记签。

拓展资料

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为:

  •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 监督指察看并加以管理,也指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具体的说,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监督:(拼音 jiān dū,英语 Supervise)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 ”刘良注:“监督,谓监督军事也。日本影视剧制作的导演是决定整部作品,掌管故事进行的步调,出演方式,美术、音乐效果等。是要对整个作品,按照对剧情,剧本的独自解释从整体上指导(如,演员演技,美术,摄影,音乐等等)整个作品的人。

人民网: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 为何设立国家监察委,它有哪些监察手段

《方案》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根据《方案》,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
此外,2016年10月27日通过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写道,“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是中国官方首次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一并提及。
手段方面,目前的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等。但由于有限的监察手段分散于各个部门,且偏重事后监督,所以一些方式方法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一旦改革,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手段将得到优化、丰富。除以往的监察方法外,审计、反腐反渎案件侦查等,都将集于一身。尤其对贪腐、渎职案件的刑事侦查措施,过去只能由检察院享有,纪检监察机关没有这项权力。以后,监察委也许可以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甚至监视居住等手段。
这里还涉及侦查成本问题。现在,纪委在查处违纪过程中只有党内的手段措施,虽然也能收集一些证据,但笔录、口供等要想成为司法程序中的证据都要经过检察院的二次转化。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能出现问题,还可能出现变数,造成无用功。监察委员会如果享有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权,就大大减少了转化的必要性。这不仅解决了限制违法违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合法性问题,还能填补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衔接、协调过程中的障碍、漏洞,同时也会在法律上受到更大约束。

3. 党内监督的方式有哪几种

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1)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或游离于集体之外,擅自独断专行。

(2)实行党的组织监督制度,各级党的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督党员干部,按照党章规定切实担负起监督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任务;切实执行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监督检查和对下级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执行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的请示报告制度。

(3)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4)疏通党内和党外监督的渠道,充分保证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负责地进行批评、揭发和检举。

(3)监督手段化扩展阅读:

党内监督三个原则

(一)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相关制度具体细化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

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二)搞好党内监督要求党务活动公开透明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

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4. 新闻媒体的监督手段和途径有哪些

我也想知道的

5. 什么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有那些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强巡视制度建设,巡视工作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重视。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制度设计、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巡视工作由不固定到固定、由临时性到经常化,最终写入党章,成为党内的基本制度之一。

(5)监督手段化扩展阅读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

然而,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

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公报、通报、报告等),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

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6. 公民监督政府的最有效手段

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责任政治下的政府自然应该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努力构建完善的政府问责制。由于我国政府问责制起步较晚,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责任缺乏明确界定,政府权力缺乏刚性约束,对政府官员失责违规行为缺乏有效追惩,异体问责功能虚置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和协调化,这才是问责制的本质所在。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著名的公共管理学家法约尔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H.法约尔:《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页)如果享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意味着公共权力的无限膨胀与扩张,最终必然威胁民众权力的实现。因此,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控制,使得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配套,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首先就要求对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细化,制定统一的《政府责任法》,将政府因其职能与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加以统一整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先,《政府责任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具体原则的规定,不仅包括对政府责任从总体上的明示与失责的追惩,更重要的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部门首长与非首长领导之间的责任都应该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其次,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政府责任法》的实施。具体来说,可以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专门的政府责任监督机构,全权负责监督《政府问责法》的实施,党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从而确保责任监督和追惩的力度。二、首长负责制与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双管齐下首长负责制与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双管齐下是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的有效措施。理论界对于首长负责制的论述颇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绝不能以“集体决议”的名义而推卸行政首长应负的责任,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的不可诉性和效力的普遍持续性,因而对社会与公民产生的影响更为广大,所以更应该加强对其监督,让行政首长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旦该行政行为造成侵权或违法,行政首长即要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谨慎度。所谓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即是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之命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页)这也就是说,虽然首长是决策的最终决定者,但决策的参与者和决策的执行者并不能摆脱决策失误与错误执行的责任。这样必然能增强行政首长以外人员对于决策实施的谨慎度和对于首长决策的制衡性,同时也有助于错误决策的及时纠正和对于行政首长独断专行的遏制。要使“纽伦堡”原则得以有效贯彻,还必须有配套制度的保证,这就是坚持道德提倡的揭发机制,即对于具有道德良心和正义感而违背组织政策去坚持伦理标准的组织成员的保护。三、完善政务公开,克服信息不对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根本措施就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建设政务公开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保障。首先就是制订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务公开法》,对政府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同时,注意政务公开的实效性,避免“公开的是群众不需要的或众所周知的,群众需要的是不公开的”这样的现象。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能使公民对政府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实行政务公开,除了将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过程和处理结果公诸于众以外,还必须对政府掌握的大量信息资源公开化,这样才能使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作出有理有据的科学判断。同时,也能使政府在公众的监督下更加审慎行事,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如果政府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就会严重阻碍政府的责任承担和责任追究。只有真正实现政务公开,使得政府行政透明化,才能最终走出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与追惩。四、充分发挥人大的异体监督与问责功能要实现“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的发展,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应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第二,提高人大代表的专业化和专职化水平。人大机关要拓宽招才、引才渠道,配好配强机关干部,特别是要注意引进审计、经济、法律和科教等专门人才,充实力量,提高人大机关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第三,提高人大监督的法制化水平。要加强监督立法和健全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如可以设置监督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工作,为人大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手段,使质询、罢免、撤职、调查、审议和批准等监督方式更加规范化。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与问责功能新闻舆论是强化政府问责,增强政府回应力的重要措施。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能够给政府官员施加非常的精神压力,增强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的回应度。国外学者这样评价媒体的监督力量,“非政府组织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其中一种确保政府及其人员公共责任的力量就是媒体”。媒体能够以一种高度艺术性的形式来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进行调查,抓住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曝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然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强大的监督力量。目前,当务之急就是给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制度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责任行政的功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人民群众实现了权力的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谈所谓制约的问题,是永远都无法找到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之一。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政府决策和行动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对政府的强有力监督。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建设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作用。

7.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什么成为常态

推进全面来从严治党的战源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8. 监督全面化是什么意思

十余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监管法规和考核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了基于“管采分离”原则、以财政部门为监督考核主体、主要面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程序规范性和结果经济性为两大重点的监督考核体系。近年来,通过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明确各级标准配置、强化集中采购、强调公开招标、扩大公开透明等措施,初步形成了多主体参与,全过程监管的整体监督,政府采购的监督考核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然而,新时期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着从实现“节支防腐”的老目标向“绩效最优”的政策功能效应新目标的转变,亟须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并更好地实现其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政策支持,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仍需在今后的工作中持续改进。
考核指标体系无法很好体现政采绩效
2013年,课题组对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北京、深圳、浙江、河南等地区进行了调研,并依托财政部,向11个省市的采购人、监管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三方共发放了207份有效问卷,从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政府采购监督考核体系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的制度体系建设有待提升,法规体系、体制架构等还需完善。调研中三方均认为政府采购目前最主要的问题依次是:没有有效地发挥政策性功能、采购需求不规范、过度采购严重和采购整体效率低下。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法规体系不健全,现有政府采购法律缺乏对政策职能的明确要求,从而在监督和考核中不能明确相关的指标;二是管理体制问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设立、设立后的定位和性质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造成了各地管理混乱。
2.监督考核重结果轻过程,且结果着重于经济性、过程着重于规范性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不能完全体现政府采购的绩效。问卷调查显示,采购人和监管部门均认为当前政府采购考核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过度重视结果(采购人选择比例为38.8%,集中采购机构34.1%),忽略过程考核(采购人选择比例为35%,集中采购机构48.4%)。在实际工作中,这一问题又进一步简化为重点考核采购资金的节支率和财政资金的采购程序是否合规合法两个重点考核项。但由于节约额和节约率主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准和参照物,预算环节的不精细导致节支率高低在当前缺乏实际意义。同时,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中,过程的规范性并不能阻止在进入采购流程前已经发生的围标、串标行为,同时评标专家权力过大、重评标过程而忽略合同履约的考核也使得程序规范性考核的效用大打折扣。此外,节支率和当前法律条件下的合法合规实际上是与“绩效最优”原则相悖的,并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3.以财政部门为核心的监督考核执行主体实际上弱化了“管采分离”原则。虽然部分地方已经意识到财政部门权力过大带来的问题,如广东省2010年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已将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规定为人民政府和人大,财政部门扮演的只是“协作配合”的角色。然而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体系中,地方政府(采购人)本身就具有过度采购的倾向,而人大对财政预决算虽然具有审批监督权,但对预算、决算遭到否决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对人大在监督中的不作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人大监督的主动性不强。
4.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要的监督考核对象,实际上未能明确最终责任人,且遗漏了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责任主体。首先,作为主要监管对象的集中采购机构只是从事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代理工作,既不能充分了解采购人的需求,也没有抑制采购人不合理需求的权力,甚至在多数地区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力,仅仅承担了组织采购人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的基础工作。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其本质只能是对采购流程的复核,出现问题了也找不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并不能切实负起责任。其次,采购人作为需求源头的监管缺位。由于预算编制不精细,采购标准滞后(尤其是非货品类的服务缺乏标准)、标准的弹性过大、采购周期过长等原因,近期仍出现了部分天价采购和非必要采购。最后,对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监督考核方式主要是资格认定,标准比较宽松。而调研中发现,违规违法采购大多是社会代理机构为了维系政府采购人这一大客户,通过违规违法手段满足政府采购人的不当需求而产生的。
5.监督考核结果往往没有得到有效的反馈和利用。由于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考核的内容过于狭窄,导致监督考核的结果应用范围很窄、应用程度也不高。既不能作为指导下一年度工作的数据基础,也不能对采购人的绩效高低予以不同的奖励和惩罚,出现问题后整改意见往往只能落实到单位而不是个人,没有体现监督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考核内容不应只限于结果
为解决我国政府采购监督考核中出现的上述问题,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政府采购定位、职能和目标转变的需要,按照“抓紧解决老问题、逐步实现新目标”的思路,政府采购应从如下五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考核的体制机制。
1.从体制建设上,以理顺财政部门权责为突破,更好落实“管采分离”原则,形成权责明确的多元化监督考核主体,填补当前监管空白环节。一是要拓展“管”的内容,将“管”拓展至“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两个职能。日常管理程序化、流程化,而监督考核则应进一步拓展至政府采购的需求、采购和审计等全过程。二是要明确新增监管职能的责任主体。参考国际经验,建议在政府采购的事前阶段,由各级人大负责同级政府采购人采购需求计划的监督考核,对采购人提出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成本、采购方式进行评估和论证;在政府采购的事中阶段,由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代理采购机构合规性、采购绩效进行考核,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考核;在政府采购的事后阶段,由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整体绩效的全面考核,并提交人大进行决算审议。近期可先强化人大和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预算和决算监督的力度,在某些专业化领域探索独立第三方进行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公开透明工作,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并建立政府采购举报奖励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等。
2.从机制建设上,以促进政府采购专业化为抓手,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各环节责任人的责权关系,落实监督考核的对象,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远期来看,采购人和采购使用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采购使用人的需求往往不包含政策功能,并需要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采购人来规范和抑制其过度需求。因此,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代表,应与采购使用人相对分离,形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较为独立地全权行使政府采购工作职能。但我国短期内还难以形成这样一支专业化、高效率的采购人队伍,需要一个中间过渡机构,既能一定程度上履行在执行层面上约束采购使用人过度需求的职能,又能快速培养专业化、职业化采购官队伍。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以现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履行采购人职责最为合适。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最能掌握采购的细节,从而更好地控制采购行为,实现政策功能;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本身作为当前被严格监督考核的对象,又可以更好地规范其自身采购行为。建议近期进一步强化集中采购机构和内部官员的专业化水平,并吸纳其参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制定,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统一组织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实施,并在采购过程中参与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具体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于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内部官员出现的问题,也理应从严从重处罚。要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专业化、职业化采购官培养机构的设想,应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进行调整,从目前《政府采购法》中定位的代理机构转变为执行机构。
3.从流程规范化的角度,应以强化监督考核采购关键环节为重点,推进源头采购使用人监督考核和事中事后的参与方履约监督考核,实现监督考核全程覆盖。在政府采购的事前阶段,要科学管理采购需求。采购使用人编报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时,就应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明确和细化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采购标准。在政府采购的事中阶段,要着重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在招投标前排查围标、串标问题时落实流程背后的责任人,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二是在事中统一评审专家的权责,可借鉴深圳的评定分离创新,将采购人吸纳到采购过程中来,同时加强评标专家的责任。三是在事后重点落实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考核,强化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情况、变更供应商、变更服务和货品内容以及未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督考核评价,加大对合同违约行为的惩处。最后,还应考核采购项目对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宏观方面所产生的有形效益或无形效益的结果,以及采购使用人对于采购服务的满意度等,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申诉机制和供应商救济制度。
4.以电子化建设为手段促进政府采购和监督考核过程公开透明。通过电子化采购平台,建立健全采购执行的动态监控机制,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计划执行、方式变更、合同备案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力度。
5.以监督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促进政府采购绩效的进一步提升。将政府采购监督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的采购预算、奖励惩罚制度挂钩,促使各部门积极地运用绩效评估结果发现自身在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在以后的采购工作中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绩效。

9. 如何增加诉讼监督手段

我觉得凡是与抄诉讼相关的每个环节你都要录音(能录像就最好),我国的《法庭规则》并没有明令禁止当事人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条款: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请请注意这是说的是旁听人员而不是当事人,法庭往往在开庭时喜欢宣读:“未经许可不得录音。。。。”这与小商小贩的短斤少两行为没什么区别。等于是变相地克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监督的方式方法

发挥好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始终紧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引导和制度建设,强化党的政策执行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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