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监督行政
Ⅰ 老百姓有监督政府权力吗
1、理论上有来,但实际操作中,世自界各国通常是依靠人民代表(议员、人大代表)及其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公共媒体来执行监督政府的权力。
2、公共媒体主要监督政府是否遵守现行法律,人民代表则更多的监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是否理性并符合人民的利益。
3、受能力的制约,公民直接监督政府权力只能在小国寡民或人数很少的低级行政层级上实施。在中等国家或较高行政层级上实施公民个人直接监督政府权力,将极大的浪费行政资源,使得行政成本远高于行政取得的效能。
Ⅱ 如何实现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
1.加强人大监督
法律的本质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最可靠力量,不是执法者,而是每一个勇于捍卫自身权利的公民。人民如何监督?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他们自己选出来的代表进行监督即人大监督。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当前人大监督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执法检查、询问和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特定问题调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罢免和撤职,以及视察等等。我们希望看到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2、强化新闻监督
强化新闻监督是一种具有人民性的监督形式。由于这种监督的公开性,往往会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替代的特殊效应。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因此,要搞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就要发挥新闻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记者可以用自己的照相机、摄像机和笔伸张正义,表达人民的心声,同时将真相曝光,这不仅可以向社会传递真实的信息,并可以引起舆论的关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强调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明确要求各级干部,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
监督就是支持,因为这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
Ⅲ ()监督,是“群众监督”最基本的监督形式。 A.新闻B.工会C.职工代表大会D.行政
B.工会
这应该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试题吧。
Ⅳ 公民监督政府的最有效手段
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责任政治下的政府自然应该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最为核心的环节就是努力构建完善的政府问责制。由于我国政府问责制起步较晚,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责任缺乏明确界定,政府权力缺乏刚性约束,对政府官员失责违规行为缺乏有效追惩,异体问责功能虚置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和协调化,这才是问责制的本质所在。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著名的公共管理学家法约尔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H.法约尔:《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页)如果享有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意味着公共权力的无限膨胀与扩张,最终必然威胁民众权力的实现。因此,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控制,使得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相配套,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首先就要求对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细化,制定统一的《政府责任法》,将政府因其职能与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加以统一整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首先,《政府责任法》的内容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而不是具体原则的规定,不仅包括对政府责任从总体上的明示与失责的追惩,更重要的是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之间以及部门首长与非首长领导之间的责任都应该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其次,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政府责任法》的实施。具体来说,可以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专门的政府责任监督机构,全权负责监督《政府问责法》的实施,党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工作,从而确保责任监督和追惩的力度。二、首长负责制与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双管齐下首长负责制与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双管齐下是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的有效措施。理论界对于首长负责制的论述颇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问题,绝不能以“集体决议”的名义而推卸行政首长应负的责任,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的不可诉性和效力的普遍持续性,因而对社会与公民产生的影响更为广大,所以更应该加强对其监督,让行政首长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旦该行政行为造成侵权或违法,行政首长即要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谨慎度。所谓责任追究的“纽伦堡”原则,即是被告遵照其政府或某一长官之命而行动的事实,不能使其免除责任。(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页)这也就是说,虽然首长是决策的最终决定者,但决策的参与者和决策的执行者并不能摆脱决策失误与错误执行的责任。这样必然能增强行政首长以外人员对于决策实施的谨慎度和对于首长决策的制衡性,同时也有助于错误决策的及时纠正和对于行政首长独断专行的遏制。要使“纽伦堡”原则得以有效贯彻,还必须有配套制度的保证,这就是坚持道德提倡的揭发机制,即对于具有道德良心和正义感而违背组织政策去坚持伦理标准的组织成员的保护。三、完善政务公开,克服信息不对称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根本措施就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化水平。建设政务公开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措施作保障。首先就是制订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务公开法》,对政府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同时制定相应的违法惩戒措施。同时,注意政务公开的实效性,避免“公开的是群众不需要的或众所周知的,群众需要的是不公开的”这样的现象。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也能使公民对政府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实行政务公开,除了将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过程和处理结果公诸于众以外,还必须对政府掌握的大量信息资源公开化,这样才能使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作出有理有据的科学判断。同时,也能使政府在公众的监督下更加审慎行事,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如果政府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就会严重阻碍政府的责任承担和责任追究。只有真正实现政务公开,使得政府行政透明化,才能最终走出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与追惩。四、充分发挥人大的异体监督与问责功能要实现“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的发展,首要任务就是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功能应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要带头执行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第二,提高人大代表的专业化和专职化水平。人大机关要拓宽招才、引才渠道,配好配强机关干部,特别是要注意引进审计、经济、法律和科教等专门人才,充实力量,提高人大机关的专业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改善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在逐步实现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年轻化的同时,逐步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使常委会委员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第三,提高人大监督的法制化水平。要加强监督立法和健全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如可以设置监督委员会负责日常的监督工作,为人大监督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组织保证。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的监督手段,使质询、罢免、撤职、调查、审议和批准等监督方式更加规范化。五、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与问责功能新闻舆论是强化政府问责,增强政府回应力的重要措施。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能够给政府官员施加非常的精神压力,增强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的回应度。国外学者这样评价媒体的监督力量,“非政府组织对公共部门的监督,其中一种确保政府及其人员公共责任的力量就是媒体”。媒体能够以一种高度艺术性的形式来报道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的活动,对政府的规划及实施进行调查,抓住那些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曝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已然成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强大的监督力量。目前,当务之急就是给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制度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政府责任行政的功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人民群众实现了权力的监督,才是真正有效的制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来谈所谓制约的问题,是永远都无法找到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民群众掌握监督权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之一。只有人民群众真正了解政府决策和行动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对政府的强有力监督。我国的政府问责制建设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作用。
Ⅳ 如何理解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的监督
政府接受监督是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清正专廉洁,有利于减属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更好的集民智合民意聚民心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利于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建立起一个具有权威的政府。
Ⅵ 简述人民群众对政府监督的形式怎么回答
1、向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直接提出批评、建议。
2、通过信访渠道,向有内关国家机关提容出申诉、控告、检举。
3、通过社会组织、团体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揭露、批评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违法、失职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4、通过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撤销违法、越权、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6)民众监督行政扩展阅读:
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今后,凡属审批事项,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都要实行公开、公正和透明。
要实行教育和惩治并举的方针,让每个干部和领导者懂得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对于那些贪污腐败分子,不管发生在哪个领域,涉及到什么人,不管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肃惩处。
Ⅶ 对警察执法民众的监督权怎么体现
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内公安机关容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如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的监督,对于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
Ⅷ 如何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
(一)、对群众加强形势教育,提高其对群众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要增强群众对消除权力腐败的信心,着力宣传其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增强其依法进行监督的意识,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行使好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好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的积极性,从而把权力的监督作为自己的自觉行动。
(二)、领导干部要端正思想,正确对待群众监督。作为领导干部要自觉、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变被动接受监督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主动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把自己置身于群众监督之下,把群众监督作为激励自己为人民服务的动力。
(三)、增加行政的透明度,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权力监督的基本前提是必须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如果政务不清、规则不明,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大,人民群众不知情,那么,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只有增加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群众监督才会成为有源之水,才能真正调动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突出群众监督重点,提高群众监督的针对性。群众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情况。鉴于群众监督中存在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配套的制约机制,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树立群众监督的权威。要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实行程序化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扩大民主决策范围,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均须经合法的民主程序作出决定。
(五)、创新群众监督形式。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群众监督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举报中心,通过举报网站、电子邮件等手段,方便公民举报,提高信访举报的效率和质量,要通过认真处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使群众民主权利得以实现。要大力宣传有关信访监督的规章制度,公布受理机关的地点和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领导现场办公等制度,使群众监督有章可循。并从而使监督渠道更加宽广,并对监督活动全局产生积极的影响。要把群众监督工作与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干部管理、行政司法监督等工作结合起来,把各级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结合起来,以产生更好的监督效果,
(六)、强化对群众监督的保护机制,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群众的监督权利。制定严格的信访处理程序,严守信访秘密,切实防止由于工作环节的疏漏而使监督者受到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要建立群众监督的激励机制,制定奖励监督有功人员办法,调动群众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要形成对群众监督的支持机制,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大众传媒等作用,使群众监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有力支持。
Ⅸ “行政监督制度”与“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和群众监督”有什么不同
前者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后者是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