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监督
A. 严禁什么人员从事带电操作
延吉没有操作证,电工证和不穿绝缘工作服,绝缘鞋的人带电操作
B. 带电作业人员岗位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带电作业人员岗位的基本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所辖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检修、测试及其它带电作业任务,及时消除线路缺陷、处理故障及进行带电事故抢修工作。
带电作业班组员工职责:
一、班长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班组的安全文明生产、日常工作安排、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基础管理、技术培训、优质服务及班组员工职业道德教育等各项管理工作。
2. 负责制定班组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总结。带领全班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
3. 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4.负责组织开展班组标准化作业。
5.负责落实带电作业的技术监督工作。
6.负责组织做好所辖设备的缺陷处理和跟踪分析工作。
7.负责推广应用带电作业新工器具、新技术。
8.负责带领班组员工做好班组建设工作,促进班组管理在创建星级班组工作中持续提高管理水平。
9.负责组织班组员工向“SG186”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归档本班组的信息资料。
10.负责提出检修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
11.负责加强班组民主管理工作,落实班组“三公开”。
12.负责班组安全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
(二)安全职责
1.班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对落实“三不伤害”负责。
2.负责制定班组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控制未遂和异常。
3.负责组织制定班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反事故演习。
4.负责贯彻执行相关安全规程规定,坚决制止习惯性违章行为。
5.负责组织岗位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对班组员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6.负责组织开展和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活动,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
7.负责落实本班组安全工器具、带电作业工器具、登高拉力用具的安全检查和周期预防性试验。
8.负责检查本班组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对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消除、登记和上报。
9.支持班组安全员履行职责,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未遂、障碍及事故等不安全事件,督促本班组员工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落实改进措施。
二、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负责分管范围的工作,完成班长指定的工作,班长不在时履行班长职责。
三、技术专(兼)责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1.负责班内施工质量和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缺陷处理技术方案,提出对策措施并督促执行。
3.负责指导、监督班组成员在施工作业中全面执行质量和工艺标准。
4.协助班长提出设备、材料计划和技术措施。
5.负责制定班组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正确使用检修设备、仪器仪表技能)。
6.负责建立健全班组设备技术台帐、图纸和技术资料。
7.负责填写或审核技术报告,完成技术总结并上报。
8.负责审查班组向“SG186”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资料。
9.负责参加编写、审查各项现场作业工序工艺标准卡,并检查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10.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11.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班组培训计划,协助班长完成单位布置的各项培训任务。
12.负责对新员工进行生产知识、安全知识、规程制度的考问和抽测。
13.协助班长做好班组常规培训工作,安排好新人员的岗位培训,及时做好各项培训的登记管理并按期总结,向单位培训专责汇报执行情况。
14.协助班长做好工作计划安排和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全职责
1.协助班长搞好班组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
2.协助班长制定班组年度安全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3.施工作业前,协助班长(工作负责人)查明危险点,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4.协助班长搞好检修质量分析。
5.负责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班长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6.协助班长、安全员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未遂、障碍、事故和其它不安全事件及时开展分析,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四、安全员职责(兼)
1.负责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安全综合治理。
2.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增强现场急救技能和安全工器具使用技能)。
3.负责审定现场作业工序工艺标准卡危险点分析,检查、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4.负责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有权停止现场违章人员和不听指挥人员的工作,有权向上级安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负责工作票的检查、登记、评价和统计上报。
6.负责组织班组安全学习,并做好录音、视频或纸质记录。
7.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送检、领用、维护及建档工作。
8.负责班组员工的安全培训考试及安全违章情况建档。
9.负责班组各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其整改消除。
10.负责参加安全网例会。
11.负责班组安全报表的统计上报。
12.协助班长对本班组发生的异常、未遂、障碍、事故和其它不安全事件及时开展分析,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五、其它成员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一)岗位职责
1.服从班长、副班长、技术专(兼)责、安全员、工作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化要求开展现场作业,做到文明生产。
3.负责班组及个人工器具的保管与维护。
4.参与班组各项基础管理,参加各项技术安全培训,配合班长、副班长、技术专(兼)责、安全员做好各项班组管理资料的记录。
5.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对班内工作执行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6.积极参加各种团队活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安全职责
1.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它人违章作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任务不清和停、带电范围不清的工作项目,以及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2.参加班长召开的班前和班后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三不伤害”。
3.发生异常、未遂、事故时,应及时向班长汇报,并保护好现场,不隐瞒真相,配合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掌握触电急救法、人工呼吸法等紧急救护方法;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掌握消防知识,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工作前检查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工器具保管员的职责(兼)
1.协助班长建立工器具台帐。
2.负责定期核对、检查工器具,更新工器具台帐。
3.负责检查工器具试验有否超周期,工器具有否流失现象,工器具的维护、安全状况等。
4.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工器具的采购、使用、保管、维护、损坏等情况。
5.遵守带电作业工器具管理和库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监护所有进入带电作业工器具库房的人员。
C. 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让制度长牙让纪律带电,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
不是胆小怕事,而是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民警,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反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3)带电监督扩展阅读
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实现监督全覆盖是前提: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明确纪律的内涵,把严明纪律和规矩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扎牢制度笼子,形成可执行、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规范,做到“探头”处处有,监督全覆盖。
当前,要突出对落实“两个责任”和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已出台的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述职述责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等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使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让不正之风无处遁形,让违规违纪者无处藏身。
D. 导电和带电的区别
导电,指物体本身没有(即核电荷数与核外电子数相等,但化学性质不稳定)而附带有外界的正专电荷属或负电荷。
带电,导电是物体的一种性质,一种能力和作用,它的体内有很多的自由电子可以自由运动,在通电的情况下,所有的自由电子都沿着一个方向运动,能够形成电流的,这就是物体具有导电性。
带电是指物体本身有多余的正电荷或负电荷,对外呈电性
导电则是指物体对外呈中性,但本身内部有自由电子,能在电场的作用下,内部的自由电子形成定向移动,从而导电
通俗一点讲,带电只是物体上带有电荷
而导电则是物体本身可以通过电荷
E. 电气设备带电检测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 严格执行《带电作业操作规程》。
2.办理带电作业第二种工作票。
3.等电位工版作必须穿屏蔽服(手套、鞋袜权)等,保证其连接部分接触良好,当工作人员头部距离接地体较近时,应带均压帽与屏蔽服可靠连接。
4.带电作业现场严禁外人接近或逗留。
5.进行带电作业,现场周围地面人员应带安全帽, 市区内应注意来往行人、车辆,杆下无关人员不得停留。
6.杆上工作人员,安全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架构上,不许拢在杆尖上和要拆卸的横担及物体上,安全带扣环必须扣牢。
6.1弓子线如妨碍工作时,可临时用引流弓子线改好。
6.2杆上杆下工作人员要协调一致,做好配合。
6.3 杆上人员操作时要注意安全距离。
7.繁华街道和人口集中地作业时,必须设安全围拦。
F. 电力技术监督有哪些
电力技术监督有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9个方面,并且要求实行从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及运行、检修、停(备)用,技术改造等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监督。
根据电网技术水平和运行状况的实际,根据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为不断适应电网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要求与技术监督内容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一些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又陆续把励磁技术监督、锅炉技术监督和汽机技术监督加了进来,形成了现在比较规范的12项技术监督。2003年4月21日,国家电网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技术监督“要根据技术发展和电网运行特性不断扩充、延伸和界定”,更为今后技术监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电力技术监督,就是对电力系统内部的发供电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管理,掌握其运行性能和变化规律,进而指导生产,并反馈到设计、制造部门,以提高产品质量。在电力生产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技术监督制度是保障电厂、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向用户提供优质电能的基础。反之,任何细节上的差池或疏忽都可能导致违背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酿成大祸。不但造成电力生产人员或设备的损失,还有可能殃及社会。另外,通过对电力技术监督报告的分析,还能为电力管理、生产、营销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G. 供电服务质量跟踪监督实施办法和95598电话服务质量监督办法
TN系统,称作保护接零。当故障使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带时,形成相线和零线短路,回路电阻小,电流大,能使熔丝迅速熔断或保护装置动作切断电源。
H. 如何使党的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一、健全党纪条规、补牢“高压线”网。从近两年全国查处的腐败案例和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案例及“四风”表现形式看,违纪违规情形已经增加了许多新花样:如特殊的易腐群体—--裸官视机出逃的问题、到地下会所高消费的问题、老案窝案的问题、带病提拔问题、“清水衙门”也发生了腐败案件等怎么强化管理和查处?均应依据形势的变化,及时更新既有制度,让纪律与时俱进,适应新变化、新要求。从党的中心工作来看,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碰到的是利益调整的硬骨头。除了改革者的积极作为,纪律保障是改革顺利进行的题中之义。如果仍然像对待上世纪80年代改革那样,认识今天的改革,必然要出问题。为了适应新环境,各级党组织、执纪执法机关都要解放思想,着眼于当前的实际,调整已出台的纪律,制定出符合新要求的新纪律,让每一种违纪违规情况都能“对号入座”、也让反腐与时俱进,让党纪的“高压线”网更严、更密、更实
二、强化党纪条规宣教、增强思想敬畏。一是各级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重要政治责任,要把加强党的纪律教育作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大问题抓紧抓好,做到立规矩、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做遵章守纪的表率、带头加强学习。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抓好工作统筹,把开展党纪条规教育活动与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党性修养,激发遵守党的纪律的内在动力。以党校为阵地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断增强党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毫不动摇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党同志必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真正做到忠于组织、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二是各级纪检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将发生在全国各地特别是本区域的大案要案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做到一个案例警醒一片、教育一片。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受到转变,在灵魂上受到洗礼,心灵上受到荡涤。使每一个干部对党纪条规从思想深处产生敬畏。
三、深入推进纪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高压”额度。体制障碍是最大的障碍,机制缺陷是根本的缺陷。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织者、协调者、参与者,是一把永远出鞘的斩腐利剑。纪律检查体制是否科学有效,关系重大。
I.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