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物监督
① 县级监察委员会的人财物归省里管吗
县纪委归当地县委、人大管理,他们不是直属机构,但是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在处理案件版上,可以由上级委托办权理,不受当地市委限制。可以直接对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比方说,县纪委接到省纪委文件,要求侦办县里的某位官员,那么他们不需要跟县委汇报,可以直接办案,并且将办理的笔录,证据一并交省纪委。或者由省纪委指示,交当地检察院
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不断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制定权力清单,推行权力公开,解决权力取得无据、行使无序等问题。推进全程控权,解决权力滥用问题。二是进一步健全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议事规则,完善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程序。三是进一步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五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体制机制。
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地位越高,权力越大,就越应受到制约和监督。一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使其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科学决策和加强监管中,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二要科学配置权力,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做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动实现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健全直接掌管人财物的高风险部门的内控机制,压缩和规范各种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
加强巡视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巡视重在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紧紧盯住,防止反弹;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近几年,委党组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出台了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开展了两轮巡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巡视监督不够深入、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组局将积极协助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中央精神和委党组要求,调整思路,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一是改变方式,如变年底定期巡视为不定期巡视,将巡视工作与群众信访工作相结合;二是突出巡视工作重点,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落脚点;三是有针对性地确定巡视对象,对领导班子工作不力、管理混乱、矛盾突出、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及时开展巡视。
坚决反对“四风”,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反对“四风”,关键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快体制机制改革,经常抓、长期抓,确保作风建设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
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夯实作风建设基础。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持之以恒地抓好作风建设。一是聚焦“四风”,狠抓专项整治,扎扎实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对作风建设遇到的新问题、“四风”变换的新花样,尽快建立新的管用的制度,编紧扎严制度的“笼子”。二是盯住重要时间节点,强化预警提醒和监督检查,制止公款消费、印制贺年卡等,积小胜为大胜,以作风建设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三是健全长效机制。完善作风建设评价机制,以群众口碑检验作风建设成效。建立制度执行监督检查机制,努力根治作风之弊、行为之垢。
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实现改进作风常态化,关键要看各级领导干部能否坚持带头改、带头抓。建立健全干部监督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联系群众,坚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用做出样子代替喊破嗓子,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改进作风,要整顿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一要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民委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二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和失察问责制度。加强问责和责任追究,把执行力作为年终考核的一个标准,对中心任务执行不力的严格问责。实行背书制度,对遗漏重大问题的失职行为追责,对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行为严肃处理。
③ “一把手”不直管人财物,管啥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版工作,改为集中精力谋大权事、促重点,抓监督、促落实。
详见http://news.qq.com/a/20140210/000999.htm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二节决定
第三节执行
第五章执法监督
具体为: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决定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 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干部监督工作
加强干部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法定要求,也是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但是,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监督意识淡薄,迫切需要提高自觉性。一方面,有的监督者怕伤感情,或怕得罪领导,怕遭打击报复,往往不愿、不敢、不去监督;另一方面,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党内监督,只想行使权力,不想接受监督,甚至存在抵触情绪。 二是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力度不够。少数单位和个人对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全面认识,在执行《条例》上打折扣;极少数干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画圈子,搞小团体,严重妨碍了干部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监督区间窄、办法旧,存在局限性。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是全方位的,它包括政治上的坚定、作风的勤廉、执纪的一以贯之等等,监督范围除了“八小时内”的工作圈外,还有“八小时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亲属圈等。但在实际的干部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和“盲区”。 四是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还不够。目前,看起来干部似乎已处在全方位的监督之中,既有党内监督,又有党外监督;既有人大、纪检监察、司法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又有干部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既有上级、同级的监督,又有下级的监督,但是,目前这个监督网络中各监督主体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监督主体之间在工作上的联系和联合还不够紧密,影响了监督网络整体合力的发挥。 针对当前干部监督工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制定监督长效机制,规范干部的管理,打造勤廉、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 一是突出重点领域,确保干部监督有的放矢。 1、对重点人员实行重点监督。把干部队伍中的特殊群体,即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即将离职的领导干部、管理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来管理,尤其要将“一把手”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实行经常关注、重点监督,常敲警钟,引导他们保持良好的心态,树立领导干部应有的价值取向。 2、对重点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在党委换届、重点项目建设、城市拆迁等重点工作中,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工作公正、透明、规范。特别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看是否真正坚持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标准,是否严格遵守了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纪律,从源头上杜绝干部“带病提拔”、“ 带病上岗” 的现象。 3、对重点时间实行专项监督。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是送礼、收受现金、公款吃喝风等高发期,要通过社区监督、明察暗访、聘请社会监督员来加强监督。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在岗位变动、职务升迁、购房建房、子女升学、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时,及时汇报有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机敛财。 二是把握关键环节,确保干部监督不留盲区。 1、坚持在事前的警示教育上下功夫。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强化源头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打招呼,及时预警,帮助广大干部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 2、坚持在事中的制度监督上下功夫。要将制度建设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的重点,用制度的硬性要求对干部实行刚性监督,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促进干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坚持在事后的问题查处上下功夫。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对违纪、违法、违规的必须从严从快追究责任,达到查处一个案件,健全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的目的。 三是发挥监督合力,确保干部监督齐抓共管。 1、发挥党内监督的制约功能,规范干部的决策行为。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监督机制与权力运行机制的匹配度,进一步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确保干部监督和权力运作、重大决策同步并进,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落实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2、发挥社会监督的震慑功能,提高干部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行风热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干部监督员的作用,增强监督的实效性;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让群众最大限度地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使领导干部全方位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督促干部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3、发挥群众监督的辐射功能,增强干部的自律意识。 (江苏省泗洪县机关党委 陈敏)
⑥ 上下联是“人财物各有所管,产供销互不
20世纪六复七十年代,我国民制间流传一副对联,上下联是“人财物各有所管,产供销互不见面”。这表明在当时的经济体制下
A.企业分工明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B.缺乏激励机制的现象较普遍存在
C.部门间相互监督能较好防止腐败 D.开始出现了市场调配资源的要求
答案:B。
人、才、物都受严格管理、生产者与销售者不用见面,是因为产品由国家统一调配,体现计划经济。
⑦ 纪检监察部门如何监督人财物的权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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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如何加强对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监管
1、试行会计委派制,实行内部控制人制度。拟成立\“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管中心\”并试行会计委派,等相关制度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委派会计由区国资办统一管理,保证了委派会计的独立性,强化了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r\n2、改革资金管理模式,完善监管措施。针对国有公司参与政府项目开发并承担投融资业务的现状,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控制财务风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 \r\n3、规范财务运作,加强财务监督。安排部分资金流量大的国有公司实行统一审计,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关注重点事项,跟踪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审计,协调处理财务调整和规范。 \r\n4、构建新的国有投融资平台,加强融资建设力度。完成对白沙北城投资公司、庄桥三江新城公司和农业局江河水利投资公司出资及组建,分别对大庆新村改造、宝庆寺地块改造和姚江东排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进一步增强融资力度,保障工程顺利完工;出资对正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组建及相关操作规范的拟订,效缓解我区中小企业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信用担保难的问题。 \r\n5、加强历史遗留国有产权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包括原湾头出资房产处理、工业A区房产变更、高速连接线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对友利房产增加出资,区资产经营公司厂房拍卖,原一农机职工住宅遗留事项调处,荪湖公司与洪塘街道间财务清理和规范,原湾头公司与相关方的财务清理和规范等等。
⑨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带来什么好处
省贪污腐败被巡视,可以坦然做官。其他人管也要有监督机制,不然也会见钱眼开。
⑩ 如何加强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体制性障碍,无法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我国《宪法》和《审计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审计体制无法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亟待改革创新。
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监督的审计体制定义,是一种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即所谓“政府审计”。行政型审计体制,审计监督主体与被审计监督对象,共处在一个利益主体里,接受同一行政首长的领导。尤其是地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等,都依附于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审计机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都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
这就将地方审计机关置于一种自我矛盾之中。地方审计机关既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又对某些涉及政府利益的审计事项,不得不考虑行政首长的“意志”,不得不采取“回避”、“让步”、“消化”的态度,不得不作出“违于法,利于情”的选择。尤其是查出了较大的违法违纪问题,由于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地方审计机关必须考虑“要不要深查”、“能不能报告”、“敢不敢处理”的问题。于是,许多问题在审计机关内部就“被消化”掉了;即便写进了审计报告,也很难逃过政府首长那一关。各级审计机关报送给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大的审计报告,一般都是“被和谐”的“缩水版”或“简化版”。不仅不能“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而且“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也是一句空话。这一严障碍,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审计机关严格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监督职责,也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客观上是对法律的亵渎和对民众的不公。长期下去,审计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就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论题,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一个有益改革尝试,也是“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一次重大破题,这不仅仅只是审计发展的期盼,也是广大民众的愿望,更是国家治理的需要。
二、“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现行审计制度改革的一种有益尝试
针对现行审计制度的体制性障碍,《决定》指出:“要完善审计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我对这段论述的理解是:在现行地方审计机关双重管理体制下,强化上级审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这对于排除现行审计制度的体制性障碍,“倒逼”审计制度的改革完善,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是审计独立性得到加强。实施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将会显著增强,审计人员的配备和流动,审计机关的财力物力支持和保障,审计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力度,都不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制约和被审计单位的影响,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独立性将会得到显著加强。
二是审计质效得到提升。《决定》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庞大的审计对象与相对薄弱的审计队伍形成了强大的差距和压力,全覆盖的实现势必会影响审计效率和质量,如果“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缓解这种差距与压力。一方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带来审计工作链的统一管理,从审计项目前段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到审计项目后期的复核、审理,通过省级审计机关的统一协调,审计效率和质量可以得到提升。另一方面,省以下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与装备,可以统筹协调管理调配,也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人员与装备的保障。
三是审计专业性得到提高。通过省级审计机关的集中管理,审计队伍的专业性有望得到提高。首先,省级审计机关在人才的选拔和引进上将会采用统一的标准,有助于建立职业素养相对均衡的审计干部队伍。其次,统一的培训、后续教育也将使得审计干部的整体水平得到持续提升。最后,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也为人才交流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省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审计机关将会建立更加通畅的交流渠道,审计干部的专业性将会得到稳步提升。
三、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给审计机关带来的挑战与压力
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不仅强化了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有效性,而且也给省以下审计机关特别是省级审计机关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压力:
一是对行政管理能力的挑战。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将带来行政机构设置更加扁平化,省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将直面更多的业务部门及分支或派出审计机关,工作量将会增加50%以上。如何保证政令畅通、如何提高管理效能,将对省厅综合部门提出严峻的考验。培养“精通管理的行家里手”,将是做好省级直管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是对队伍素质能力的挑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有赖于人才机制的建立,这就需要强有力的队伍素质建设能力。目前县市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审计人员需要“加餐补课”,下大力气提升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一部分审计盲人将被逐渐淘汰,审计机关新人的进入门槛将会提高。这就要求省级审计机关要在人才准入、教育培训、人才配备等方面下大功夫,不断探索专业培训、以审代培、业务交流等多种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三是对资源调配能力的挑战。在“审计全覆盖”要求与现实审计力量相对不足的的背景下,如何在“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充分发挥监督合力,落实审计监督的主体责任,需要高效的审计资源调配能力。审计计划的安排要更加妥当、审计方案的制定要更加周密、审计力量的安排要更加合理、审计实施的组织要更加有效,才能获取使“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改革的最大红利。
四是对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处理能力的挑战。随着审计地位和社会关注度的进一步提高,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高涨,信访、信息公开申请等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审计机关的重点工作事项,这些事项普遍具有敏感性、复杂性和矛盾性。在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信访、信息公开申请这些事项将会由分散变成集中,行政主体将从下级审计机关集中为省级审计机关。届时,省级审计机关将面对省级行政区划内所有的诸如信访诉求、公开申请事项,这就对其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探索诸如建立信访举报中心、信息公开申请平台、重大事项应急机制等制度,才能适应“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