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监察办
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1)建筑监察办扩展阅读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参考资料:网络-违章建筑
『贰』 城建监察大队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职责是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城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城市规划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监察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城市公用事业监察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
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城市园林绿化监察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
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伐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城市建筑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建筑活动进行监察。
七、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事实行政处罚。
拓展资料:
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叁』 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是什么
城建监察大队的工作: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依法进行,保证城建行政执法规范化。它们的业务范围如下:
1、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3、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4、实施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
5、实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方面的监察;
6、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监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建监察。
注意事项:
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需申请执行的按批准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除的组织配合工作。负责城建、规划方面的有关行政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
积极参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核实是否按规划红线施工,是否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负责对县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各类标志、亭、牌等建(构)筑物和城区内雕塑、建筑小品的选址定位、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建监察,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城乡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何加入:
首先得通过公务员考试,如果是市容监察员招工,应该考以下内容;国务院[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管理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当地的市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然后报城建局。
(3)建筑监察办扩展阅读
城建监察规定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参考资料:山西原平市纠风工作看群众脸色--人民网
『肆』 建筑公司设立监察室起什么作用
监察室主要通过掌握以下情况,开展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公告的核准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方式的核准是否符合法规。
(三)资格预审的情况。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核准、资格预审情况,以及资格预审结果的核准、公告和发出预审合格通知的情况。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抬高门槛或降低资质要求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核准情况。重点监督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办法的公平、公正性。
(五)截标、开标情况。主要把握超过规定时间不得接受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数量在三家以上。
(六)评标委员会产生情况。其中,业主指定的评委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评委的产生要做好保密工作。
(七)评标情况。评委评标必须独立、客观、公正;评标委员会必须及时提交评标报告。
(八)定标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和中标条件公示2个工作日后,再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投标人。
(九)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条款应当与招标结果一致;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列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十)合同履行情况。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应当与招标结果一致。
『伍』 违章建筑举报电话
你可以拨打12319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涵盖公交、供水、燃气、供热、建筑市场等各个方面。
(5)建筑监察办扩展阅读:
主要职能
服务内容涵盖了建设系统中的供水、市政、供气、排水防汛、房地产开发与 管理、园林绿化、城市交通、市容环卫、建筑建材业管理、城管监察等7个相关职能部门的多种行业。
主要职能:接受行业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业务.
1、水务方面包括:防汛、河道、排水、供水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和报修。
2、交通方面包括: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陆管(长途客运、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出租、停车场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3、房地产方面包括:建筑用地、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权籍、商品房预销售、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市场、公房租赁管理、廉租解困、房屋维修、小区管理、业委会工作、维修基金、违章建筑、房改工作、旧房改造、房屋拆迁、私房落政、地质矿产、应急维修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4、市政方面包括:高速公路、市管道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通道、地面道路、高架道路、道路管线施工、市政工地和燃气行业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5、市容环卫方面包括: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水域和特定区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方面的投诉、建议、咨询及报修。
6、绿化方面包括:绿化养护管理、公园管理、损坏绿化及绿化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和建议。
7、建筑建材业管理方面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业主和拗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增项、升级等行政审批;建筑工地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建筑工地内的建筑建材管理等方而的投诉、咨询和建议。
『陆』 建设监察大队职责是什么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对市城区建设工程、建筑市场依法实施执法监察;受理对建设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您所说的问题有几个方面没有说清楚
1: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如果不在她们就不能直接管了。
2:2个宅基首先要看当地的规划局是否有许可证
3:单一只是为了举报您是 可以的
『柒』 城建监察规定的规定
(1992年6月3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年9月22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建监察规定〉的决定》修正1996年9月22日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津、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订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以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察,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捌』 举报违章建筑应找什么部门,打什么电话
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举报电话12319。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8)建筑监察办扩展阅读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该保护。
『玖』 规划局监察大队职责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房地产、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咨询等方面违法行为的监察。
负责监督各类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建管要求,履行报建程序,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对象的立案查处;负责组织拆除严重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设施;协助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