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监察法
Ⅰ 监察法草案出台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开始实施。
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拓展资料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拓展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Ⅱ 监察机关都有哪些权限
监察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依法采取谈内话、讯问容、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并对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规定。
此外,监察法还规定,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带你了解监察法扩展阅读
在监察法中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Ⅲ 纪检委开始调查一个人,但是人被谈话后有放回来了,事情严重吗
纪检委开始调查一个人,但是人被谈话后又放回来了,讯问问题严重,询问事情不严重。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
所谓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规定:“监察机关在向有关人员、证人了解情况时,可以采取询问措施。”
尤其在行贿、受贿类案件中,由于贿赂行为是涉及双方的,因此贿赂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双方的言词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监察机关依法运用询问措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备一环。
(3)带你了解监察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