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服务费
1. 新建工厂取得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属于不动产分两期抵扣项目吗
新建工厂取得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属于不动产分两内期抵扣项目。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 委外研发收到的研发技术服务费抵扣进项
有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六条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 哪些发票内容可以作为研发成本(比如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等等)
研发费科目、归集内容对照表
四级子科目
归集内容
工资薪金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
津贴补贴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其他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材料燃料和动力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测试手段购置费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工装及检验费
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仪器设备维护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仪器设备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其他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及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
仪器设备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仪器、设备在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制定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其他设计费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
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勘探现场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注:五级子科目中,带*的“其他”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范围,但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