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监管体系
㈠ 我国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众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有: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监督。
㈡ 人们常说我国现行领导监督体制缺乏独立性.请问为什么缺乏独立性
我国目前民主和法治的实现程度仍不高,权力过分集中的党政领导体制尚未得到根本...专门监督机关的现行管理体制使得监督主体从属于监督客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
㈢ 概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在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都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尽管人民银行以及证监会、保监会做了大量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是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时有泛滥和反复。如出现了证券回购、高利吸存、账外账、假数据、非法金融活动、违章违规行为十分猖獗,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非法融资现象严重,支付风波时有发生。因此,改变目前较为低效的金融监管现状,面临的任务和形势艰巨而迫切。从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的实践看,金融监管不是加强了,反而削弱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例,改革后,全国只在20个省(区)的省(区)会城市设立了金融监管办事处,仅配备35名监管人员,而且在各种制度规定上对其独立开展监管工作多有约束,金融监管的主动性、时效性和有效性都无法保证。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从理论上讲没有确保金融监管所必须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没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又缺乏可靠的组织措施,从实践运作中看,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相反,还可能发生新的矛盾。新旧矛盾纠缠不清,导致金融监管步履艰难。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主管与业务监管同为一个机关,职权混杂
2、监管内容过于狭窄,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所有从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业务经营活动,其中最大量和最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化监管。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监管内容的狭窄,势必影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会使监管无的放矢。
3、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
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国有化,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我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4、监管的具体方法匮乏
我国开始金融监管的尝试是1984年商业银行业务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才开始的。短短的十几年,积累起来的经验是十分有限的.
㈣ 独立专职环境保护监管机构
根据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而确定的“环保大部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根据这一框架,环保部将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建立起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按照这一思路,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水利部、海洋局等相关部门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职能,有可能并入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官网昨日刊发的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的讲话称,“环保部将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
在谈到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时,周生贤表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必须打破区域界限,统筹陆地与海洋保护,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结合起来。
这是作为环保部部长的周生贤,第二次公开谈及国家海洋局职责范围内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问题,以及国家林业局职责范围内的林业生态系统保护问题。
去年11月,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下称“国合会”)2013年年会上,周生贤说,当前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有五个重点,包括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等。
在10日的公开讲话中,周生贤说,要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
“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是一个新的提法。周生贤解释说,环保部门将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
目前,我国的环保职能分割为三大方面:污染防治职能分散在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业监督、军队环保、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部门;资源保护职能分散在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综合调控管理职能分散在发改委、财政、经贸(工信)、国土等部门。
周生贤表示,将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
在执法力量建设方面,周生贤介绍,将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等领域和方面,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实行统一监管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保障。
据记者了解,环保部将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加大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对突出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同时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目前,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陆续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周生贤介绍,其他地方也将结合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将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
㈤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有什么
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由单一全能制监管走向多重机构的分业监管,形成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分业监管体系。金融监管过程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从1998年到2003年,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符的格局。
第三阶段,从2003年至今。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系。
㈥ 内部监督体系有哪些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系统包括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等子系统。具体包括: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审计部门。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体系,顾名思义,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些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包括上级政府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监督体系,顾名思义,就是除了行政系统之外其他系统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党、政协、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和公民。无论大家做什么题,关键就是搞清楚含义和内容,把基础知识掌握牢固,以不变应万变。
(6)独立监管体系扩展阅读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有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政府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
发挥人民民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加强法制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
㈦ 目前我国形成怎样的监督体系,请分别进行阐述
(一)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
我国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原则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我国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整的、呈网络格局的行政监督体系。其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性表现在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公民等,都具有行政监督主体资格,体现了我国行政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
2、行政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力都应该受到广泛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社会行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监督的内容。
3、行政监督行为的统一性。一方面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行政监督的领导核心,统一协调、组织各种监督力量,利于提高监督效能;另一方面,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整体。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分类
行政监督体系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主体分类: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按照各监督主体同行政机关的关系,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目前,我国已依据法律和宪法,初步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
1、内部监督体系。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监督的一个特殊主体,它的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首先,国务院对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国务院是我国最高一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它有权监督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还可通过各种专业会议和工作报告制度的方式进行。
其次,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有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应部门实行监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
再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自己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设在本辖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
(2)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里,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下级机关也同样可以监督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上级机关也必须虚心听取意见,并及时根据这些意见调整自己的行为。
(3)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
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也时常会发生业务上的联系,如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中有失误、不当或者违法现象,就应及时加以监督指正,必要时,也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反映汇报情况。
为了降低难度,教材的图示中并没有列举第二和第三个方面,教师了解即可。 (4)行政机关内部特别机构的监督。
国家机关为了某种需要,专门设立特别机构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管理活动或部分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监督。
首先,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实行的监督。国务院监察部、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中的监察厅、局,是对国家行政实施全面监督的机构。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有: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政纪的情况;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乱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按照行政序列分别审议经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行政处分事项;等等。
其次,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等监督活动。其目的是督促和帮助将财务行政部门等的财经活动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维护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纠正错误,为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国务院审计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局,就是专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财政经济管理的机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为: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外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审计监督应遵循政策性、针对性、客观性、独立性等原则。
再次,法制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的法制局承担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工作,对政府法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