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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监督员号

发布时间: 2021-02-09 10:35:16

Ⅰ 防疫监督员登录:页面中 防疫监督员账号与密码应该是什么,该怎么样填

我和你差不多。
我身上的装备还有。
仓库的。包袱的。一切东西都没了。
我绝对没中木马。我每次上线我都杀了木马的。
我搞不懂为什么。

Ⅱ 动物防疫监督人员伪造检疫结果照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没有受贿等行为,则适用以下罪名处罚。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 浙江移动质量监督员公众号反馈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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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关于卫生防疫的内容

新中国的卫生防疫事业是在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的领导下创建和发展起来的。毛泽东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卫生防疫事业极为关注,提出和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卫生防疫事业的重要方针,为新中国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国之初,中央政府针对当时的形势,制定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借鉴苏联疾病控制的经验和模式,国内组建起中央卫生防疫大队,分赴全国各地疫区,以作战的思路和方式,开展消灭和控制传染病的工作。1954年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之后,国内各地陆续成立了卫生防疫站,从此全国形成了中央卫生部防疫司领导下的省、市、县三级卫生防疫机构。城市的地段医院、农村的乡镇卫生院的防保人员队伍构成防病的网络。防疫机构与医疗机构密切合作,共同担负起辖区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各种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使这些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致残率大大降低,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促进了我国社会全面发展。
卫生部连续三届全国卫生会议的召开,以及关于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的提出,为新中国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初期,毛泽东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艰巨的疫病防治工作。各种传染病得到了控制。
到现在,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逐渐成熟,传染病得到了有效地控制。

Ⅳ 谁知道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安徽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是指:农业部规定的五种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免疫耳标、免疫卡、验讫标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员证、检疫业务专用章、动物检疫收费收据等。

第三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证、章、标志的领取、发放、保管工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逐级发放和管理,具体程序为:

1、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全市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县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3、各动物防疫监督分所在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负责本辖区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专库保存、专人发放、专帐记录。对有编号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人员应详细登记号码,以备检查。

第五条 动物防疫证、章、标志发放实行审批制度,各种动物防疫证、章、标志未经审批严禁发放。

第六条 使用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由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计、制作,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计、制作。

第七条 各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之间不得转借、平调动物防疫证、章、标志。

第八条 各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实行审核回收制度。《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市、县两级审核,存根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其余三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保管。

入库保管的存根应分类、分单位存放,以备检查。库存的票证每半年清理检查一次,库存数应与实物帐目相符,否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县上报审核的《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专人审核后,出具审核结论,并经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批准销号,换发新证。

第九条 各种动物防疫票证的存根或副本至少保存两年。《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档案自撤销之日起至少销毁存根、副本或档案应进行登记,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经办;涉及财务和档案管理的按有关财务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防疫证、章、标志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所收费用为订购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周转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

第十一条 丢失证、章、标志的,由本人负责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因为保管不当造成证、章、标志丢失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对非法订购、设计、制作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单位或个人,没收非法证章标志,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订购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发放证、章、标志的,责令追回;不能追回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规定的检疫标志。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八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装载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由货主或者承运人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七天;赛马等特殊用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十五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有效期与当次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相同。

第二章 产地检疫

第十条 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必须由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一条 货主按下列时间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第十二条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二)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三)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一)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二)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三)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参展、参赛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验。到达参展、参赛、演出地点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捕获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三章 屠宰检疫

第十七条 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厂、点)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前和屠宰后检疫。
第十九条 对动物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进行收购、运输和进场(厂、点)待宰。动物检疫员负责查验收缴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至少应当保存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 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一条 未实行定点屠宰和农民个人自宰自用动物的屠宰检疫,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疫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对尚未出售的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或者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依法实施补检;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补检或者重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检疫程序进行。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疑似染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涂改、伪造、转让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对不出具或不使用国家统一规定检疫证明的,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或者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主管领导,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检疫员应当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任免、奖惩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消毒,按国务院物价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Ⅵ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一、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取得养殖代码;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

2.有关防疫记录: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记录;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4.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 对农村散养户(场)巡查的内容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

2.饲养动物的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3.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4.消毒情况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

三、对孵化场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

3.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4.卫生消毒制度落实情况;

5. 种苗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6. 废蛋、废胚、弱胚及绒毛等废弃物处理情况。

四、对动物屠宰场(点)进行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屠宰场四周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

8.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

9.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10. 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五、 对动物产品加工、贮藏场所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动物产品来源、数量、检疫证明持证情况,动物产品出厂(库)数量情况;

3. 消毒设施、消毒药储备、消毒制度及执行情况;

4.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巡查的内容:

1. 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 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4.消毒制度执行及记录情况;

5. 经营户进货、销售记录台帐,持有检疫证明及检验标志情况。

(6)防疫监督员号扩展阅读

一、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 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 .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 .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 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1)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2)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参考资料网络——动物卫生监督

Ⅶ 防疫站的都干什么工作

防疫站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回人民共和国答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依法进行监督,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2、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区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协调全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食品、职业卫生、放射、学校、公共场所、饮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等与健康相关的质量管理,负责预防性体检、卫生检测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考核认证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区有关妇幼卫生、妇女、儿童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区妇幼卫生的各项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员;负责妇幼保健、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负责监督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Ⅷ 卫生防疫站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抄卫生防疫站主要袭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依法进行监督,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2、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区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协调全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食品、职业卫生、放射、学校、公共场所、饮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等与健康相关的质量管理,负责预防性体检、卫生检测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考核认证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区有关妇幼卫生、妇女、儿童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全区妇幼卫生的各项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员;负责妇幼保健、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负责监督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5、负责公共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听证、诉讼工作。

Ⅸ 防疫站具体是什么性质的工作

卫生防疫站是食品卫生及预防疾病的机构。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坚持卫生防疫事业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是对各种传染病的控制和监测,并逐渐消灭了各种传染病的发展和流行。

为了与国际接轨,同时中国实行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由于职能的变化,各级卫生防疫站在2002年开始,陆续分离出卫生监督所(局)后, 改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至2004年,基本更名完成。卫生防疫站除在少数行业系统仍保留名称外,基本已不再使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依法进行监督,履行行政监督职能。

2、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区健康教育活动。

3、组织协调全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负责食品、职业卫生、放射、学校、公共场所、饮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等与健康相关的质量管理,负责预防性体检、卫生检测等相关机构的资质考核认证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区有关妇幼卫生、妇女、儿童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对全区妇幼卫生的各项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员;负责妇幼保健、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负责监督托幼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9)防疫监督员号扩展阅读

防疫站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搞好卫生防疫站建设,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有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现制订主要的制度如下:

一、办公制度

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3、工作时间内,不处理个人私事。

4、因公外出要报告,有交代。

5、急事先办,缓事后办,杜绝拖拉作风。

6、要写大事记,记录已处理的各项重大事项。每月终归纳一次。

二、计划、总结工作制度

1、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

2、计划应于上一年十二月末以前由各科室提出,交办公室综合整理,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4、工作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增减和变动的要报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

5、计划执行情况,每季由各科室进行检查,每半年由中心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年末做出全面总结。

6、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于一月底以前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领导单位。

三、会议制度

1、主任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中心正、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参加。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各自分管的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2、中心政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中心主任主持。正、副主任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

总结、汇报、部署工作,研究解决中心有关重大事宜,会前各科室需要提交政务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决议要有记录,并由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3、全中心职工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传达上级文件、指示、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等。

4、科务会:每周一次,传达中心政务会精神。小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5、民主生活会:以科室为单位,每月一次,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考勤制度

1、设立考勤登记本,实行每天出勤登记,每月一次汇总统计。

2、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等内容。

3、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4、假期满后要办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

5、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6、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临时工作需要加班,可给予适当的补休假。

7、请假审批权限按地方规定,产假、探亲假、节日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文书处理制度

1、拆送文件:一切外来函件,除署名科室者外,均经收发人员开拆、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中心主任审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2、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资料应有签收手续。

3、办文:要认真负责及时,重要的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处理意见要报站领导审核,涉及若干个科(室)的,要及时会签处理,办公室要督促、催办。

4、签发文:一般性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函笺要用编号便函本并留存根,以便查考。以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后先交办公室修改,后送中心领导签发。

5、印发文: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打印和校对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印前对修改的文字应认真复查。对于重要发文,盖章分发前必须再次核查,防止差错。

6、立卷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综合性和密级以上文卷由保密室或专职人员管理。

7、清理文件:对于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领导审查批准,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烧毁。

六、请示报告制度

1、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

2、对整体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下级要向上级请示报告。

3、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业务活动后要及时汇报。

4、发生重大疫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专题调查、科学实验结果要向上级作书面报告。

5、发生差错、事故和违法案件,除及时向上级口头报告外,应补充书面报告。

6、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要先报上级审批。

7、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等问题,应报告上级审批。

8、业务用药,器械装备和生物制品分配计划要报告审批。

9、召开各种专业会议,举办专业培训班均应做出计划报告,统一安排。

10、在工作中遇到涉及政治、方针、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七、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站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组织合理收入,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2、一切经费开支,应根据卫生防疫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和季度预算,报中心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3、工作人员外出预领旅差费,要按实际需要,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在一周内结清旅差费。在已支预借款未结清前,不准连续预借。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支付。

4、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无法取得正式单据或单据遗失时,经手人应写明理由,由证明人签字,财务主管和领导审核批准方予报销。

5、对价拨给外单位药品、器材的收费:对外单位的体检、疾病查治、检品的收费,应按数量、项目和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务负责收费,开具收据,并留存根备查。

6、工资、保健津贴、会议补助加班补助、奖金发放均应按国家或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7、职工临时生活困难或病丧事故等需要补助者,应从福利费中解决,不得占用单位业务经费和卫生防疫专款。

八、物资管理制度

1、除防疫业务用以外的各种物资,由总务人员负责按工作需要采购,管理供应。

2、要建立健全账目。购入物品要经过验收后入库,财务方可办理报账。

3、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计划向总务科仓管人员领取物资,临时需用的办公用品和计划外物资,由科(室)领导签字,经总务科同意后领取。

4、各科(室)在外工作人员应经批准才可临时购买办公用品和物资,并须向管理人员补办验收手续。

5、物资与办公用品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清点物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防止积压、损坏、变质。

6、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放。

Ⅹ 卫生监督人员是否能享受卫生防疫津贴享受那一类

我们贵州省都匀市卫生监督员没有防疫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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