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受理后
『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立案在多长时间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专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属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情况特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贰』 12315投诉后一般几天受理
自收到申诉书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扣除检测等时间);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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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须知: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原工商12315、原质检12365、原食药12331、原价监12358、原知识产权12330热线整合为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本平台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1.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投诉人填写的投诉内容应当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事实清楚、实事求是,并根据平台和处理单位要求提供电话号码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时可以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3.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叁』 后宅市场监管局受理案件后一个星期还未得到回复怎么办
可以再拨打电话询问一次,或者是亲自去一趟,实在不行请厦门景观设计公司介入吧。
『肆』 安监局商务局处理过结案后派出所还有权利立案吗
行政作出了处罚,有结果了,派出所一般不会再介入的。除非是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才会被派出所追究的。
『伍』 检查机关受理侦查监督申请后,是否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
侦查监督工作办案流程
第一条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第二条 书记员审查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受案的应予受理,并签字接收,登记《受理逮捕案件登记表》后交科长指定办案人办理。办案人和书记员办理移交手续。案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2、立案手续、强制措施手续、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3、有关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年龄证明;
4、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5、进行现场勘验的应有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制图、照片或有关的技术鉴定;
6、被害人伤亡的应有活、死体的法医鉴定结论、物证拍照。
7、己搜查的应附有搜查证和搜查笔录
8、扣押物证、书证应有扣押物品清单或返还物品清单;
9、其他应当移送的案卷材料。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
依次写明受案日期,提请机关或移送部门,提请或移送案号、案由,审查逮捕承办人的姓名以及审查逮捕的简要工作过程。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曾用名、绰号、不报姓名的代号),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包括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住址。
本人简历,家庭情况,是否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写明:单位性质、单位住所。
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一)、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
简要写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或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事实。
1、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或者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侦查部门认定的事实,但有证据证明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写明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然后按照证照证据种类进行必要摘抄,并根据其证明力以分析或说明。
2、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或者侦查部门认定的案件事实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写明“经审查,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行为,然后按照证据种类进行必要摘抄,并根据其证明力以分析说明。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批示意见;
(二)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有关背景情况;
(三)需要进行立案监督或者个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
(四)需要补充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事项;
(五)有无逮捕必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处理意见
承办人意见:对案件进行高度概括,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批捕或决定逮捕的理由。 承办人签字及年月日
第三条 承办人审查案件时首先必须审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标准是:犯罪事实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主要情节、手段、后果、动机及目的八个要素,必须清楚。二、要审查是否涉嫌犯罪,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是否可能与危害结果关系清楚;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出生年月日清楚;犯罪嫌疑人精神是否正常等。三、要审查有无逮捕必要。通过阅卷提出肯定或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四、要审查有无遗漏犯罪,漏报应捕犯罪嫌疑人。五、监督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四条 承办呈捕案件时,应当审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采取“四对照”的方法进行:
1、定案的每个证据,经对照案件的事实确系客观存在的事实;
2、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对照存在客观的联系;
3、证据与征据对照,证据与事实对照矛盾得到了排除;
4、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对照,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排除案件的其他可能性。
第五条 提审犯罪嫌疑人前要拟好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复核犯罪事实;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的犯罪事实;口供与证据有无矛盾;责任年龄是否清楚;作案动机目的是否明确;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多次反复;有无漏罪;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哺乳期等情况。
第六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处判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沿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说法不一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本案办案流程第八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以出《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第九条 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遇有这种情况的,应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
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捕的证据存有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说法不一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己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三条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辽,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 对己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因素以现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决定因素的,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应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事实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第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批派侦查监理所督训门办案人员箸议,并收到《要求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通知要求复议的公安机关。
对于复议后的变更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批准逮捕决定意见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在《批准逮捕决定意见书》中注明原《不批准逮捕意见书》作废,以撤销原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素,亲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对本院侦查 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事实嫌疑人己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接到逮捕犯罪事实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传动轴决定因素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内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长会决定因素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其他审查方法、程序与公安机关基本相同,故略。)
第十九条 本院侦查训门对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逮捕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侦查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参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讯犯罪事实嫌疑人时,应当作到:必须开具提押证;提审人员必须两人以上;提审时家属及非办案人员一律不准接触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审结案件后,提交科务会汇报,承办人要严格按照《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六个方面内容进行汇报,不得任意取舍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的事实情节以及与之有关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认真作好讨论案件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会议名称、主持人、参加人、承办人、记录人。犯罪嫌疑人、案由、认定或否认犯罪事实及证据。讨论意见可含两个内容:一是办案人意见;二是科务会意见。要求字迹工整、清晰、不失原意。记录要如实反映会议内容,对每个人的观点、理由、结论意见均应如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1、科务会讨论八大类重大案件意见分歧的案件;2、科务会讨论疑难、复杂案件意见分歧的案件。3、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科务会讨论认为不涉嫌犯罪的案件;4、无逮捕必要不捕应当经检察长审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因素;5、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的案件;6、追捕、追漏犯的案件;7、检察攻、主管检察长认为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一) 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二)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个查的案件。
此类案件办结后,由办案人整理副卷装订成册交予书记员,由书记员按照应上报的材料整理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在提请逮捕前,应主动通知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或事前沟通,个查监督部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参加,从而进一步引导取证,固定证据。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总门在受理刑事案件前,可以通过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讨论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得出继续侦查或完善证据的建议,为审查批捕做好准备。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从侦查监督的职责出发,立足于法庭举证的具体要求,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下步侦查要作提出具体建议。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
第三十条 对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不按时通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或者逾期不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不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下步侦查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应立即将变更的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确有错误的,经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后仍有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决定不被执行,可由上检察机关会同其同级公安机关解决。
第三十二条 案件办结后,应由书记员认真填写《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每决定捕与不捕一名犯罪嫌疑人制作一份。正本同公安机关或个侦查部门移送的案卷一并送达,并将送达回证索回,连同副本装入副卷。各种决定书的存根中应有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的签批,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及日期。结尾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检察院公章。
第三十三条 承办人办结案件后,按副卷顺序装订成册交予书记员登记,统一管理。捕的副卷在及时移交公诉部门;不捕的副卷统一保存,待市院检查后,年末归档。
第三十四条 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一律正式打印,统一编号。文书类一律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制的法律文书。副面使用检察院统一印制的用纸。
『陆』 被市监局立案后可以正常营业吗
立案后接下来所有的会被查封 是不可以继续营业的
『柒』 市场监督管理局笔录后一直没处理结果,是说明没事了吗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包括:(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行政赔偿。
2.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幅度,程度较轻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限制申请资格,较重者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原则,限制申请资格和刑罚是例外。
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即行政处罚和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第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且违法程度较轻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刑事法律责任。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捌』 晚上在工商局网站提交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状态是“已提交待受理”,然后撤销后不能用那个主体名称了吗
这是因为工商局已受理了,你虽然撤销,但是工商局系统里面并没有做撤销处理,那个名称还是你用着,所以不能重新申请,你需要叫工商局工作人员帮你撤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玖』 举报某公司,但市监局拖了好久才处理,然后告知我它没问题,后来一查发现它的证件是几天前才办好的
如果你说的是真的,而且你手上有证据,可以包括市监局在内一起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