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评价局
1. 质量监督单位评价意见是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验收程序 1、目的 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及移交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规范工程分部工专程和单项工程按照属设计图纸、有关规范及相关文件(图纸会审、技术、设计变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最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顺利。
2. 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的主体是哪些部门
首先行政事业抄单位应袭该有“内审机构”,作为内部监督评价内控有效性的部门,并明确该内审机构的职责。外部监督评价应该是审计局、上级内审机构、纪检部门合理开展。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建设才刚刚启动,具体的操作办法没有颁布,单位领导重视、认识程度都不够。
3. 卫生监督局是个什么单位管什么的好不好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当然好了。具体业务你可以参照石家庄的看看。
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能
一、办公室
1、综合协调全局行政事务及卫生监督业务工作,负责全局目标管理考核、准军事化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检查;
2、负责各处室计划、总结的收集,并起草全局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文件;
3、各类行政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议和议定事项的记录、督办和落实;
4、审核来往文电,负责文件的收发、拟办、运转、归档及印鉴管理,对各种文件材料的文印进行审批、管理;
5、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记载本局重要工作、重大事件;
6、对外联络服务工作及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7、财务管理,配合有关处室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8、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
9、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事处(党办室)
1、负责日常党务工作、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
2、组织全局党务会议的召开并记录,负责决议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和落实;
3、负责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负责工会、老干部、统战、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5、负责全局工作人员年度目标考核,人员聘任、调配;
6、全员人员职称、工资和人事档案的管理;
7、人事考勤管理;
8、配合有关处室做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9、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后勤处
1、负责房屋、水、电、暖的维护等后勤工作,对职工宿舍进行管理;
2、负责车辆保障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办公、劳保用品的购置和配发;
4、负责局机关消防、保卫等安全工作;
5、职工食堂的管理,单位内环境卫生、绿化和美化;
6、配合有关处室做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7、罚没物品管理;
8、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稽查考核处
1、负责全局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工作综合管理及考核。
2、负责制定全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登记、案卷报批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报送等相关工作。
4、负责全局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管理工作。
5、协助市卫生局进行卫生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诉讼。
6、协助市卫生局进行卫生法规、规章立法草案的起草审修。
五、卫生应急处
1、负责对重大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等突发性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汇报,指导并协助县(市)区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
2、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及检测标准方法的研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
3、负责重大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
4、协助其他监督执法处室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重大卫生违法案件。
5、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全市中小餐馆专项整治工作。
六、医疗卫生监督处
1、对市直管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相关投诉、举报及市直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违法案件的查处;
3、对各县(市)区相关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督查、业务指导和培训;
4、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传染病防治与饮水卫生监督处
1、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医疗废弃物处置、采供血活动以及菌(毒)种管理等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2、负责市直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上述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和新建、改建、拆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验收。
3、负责对消毒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4、负责管辖范围单位投诉举报和相关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5、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八、食品卫生监督一处
1、负责京广铁路以东区域市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管理(不含直管学校食堂及校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负责管辖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核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验收。
3、负责管辖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诉举报和相关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4、负责管辖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以及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九、食品卫生监督二处
1、负责京广铁路以西区域市直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管理(不含直管学校食堂及校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负责管辖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核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验收。
3、负责管辖范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投诉举报和相关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4、负责管辖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以及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
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处
1、负责商场、旅招、洗浴、娱乐、美容美发等单位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2、负责商场、旅招、洗浴、娱乐场所、美容美发等单位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3、负责商场(不含食品商场、经营食品的超市、商场内餐饮单位)、旅招(不含餐饮)、洗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4、负责上述单位卫生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核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及验收;
5、负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管辖范围单位投诉举报和相关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7、对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8、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处
1、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进行卫生监督;
2、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工作场所、设备和放射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管理;
4、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5、负责管辖范围单位投诉举报和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6、协助做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7、对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卫生监督工作的检查、督导;
8、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学校卫生监督处
1、负责市直管大中专院校内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以及相关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
2、对上述单位卫生许可申请的现场审核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验收;
3、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小餐桌”相关公共卫生的督导检查;
4、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施卫生监督;
5、对学生传染病、常见病防治工作实施卫生监督;
6、负责学校内投诉举报及相关公共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
7、对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8、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信息宣传处
1、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编辑及相关业务资料的统计、上报;
2、《石家庄卫生监督信息》及快讯的编辑、印刷、发放;
3、卫生监督宣传资料收集、汇总、制作并向媒体发送;
4、卫生监督报告卡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5、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6、卫生监督网站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全局计算机的管理、维修;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
8、图书管理;
9、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卫生许可处
1、负责相关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业务咨询;
2、负责相关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转办及卫生许可证件的送达;
3、负责相关卫生行政许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4、配合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5、全市卫生许可工作的业务指导;
7、完成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科教培训处
1、负责全局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2、负责全局科研管理工作。审查、申报科研项目、课题,对科研项目、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跟踪管理,负责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全局卫生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的业务培训考试,制定内部教育培训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卫生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工作。
4、负责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机构等单位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规、知识定期培训。
4. 质量监督部门到底有什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执行执法工作;管理有关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组织质量监督检查,依法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3、宏观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名牌战略,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对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实行考核。
4、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执行;负责执行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综合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6、统一管理和监督全省认证认可工作。
7、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8、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9、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
10、承办质检总局、当地政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质量监督
5. 对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价
质量技来术监督局负责我们日常源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质量监管,不论是食品卫生(个别地市药品监管),标准化管理工作、计量认证、工业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管,农资产品、纤维品检验,代码发放,以及打击假冒伪劣等多个领域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目前我国质量问题多发,质量安全环境严峻,不论是食品问题还是电梯事故,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质监工作者责任重大,工作职能范围广,对他们的知识、技能、执法水平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质监队伍要更加努力,在国家深化改革的浪潮中,积极投身于社会安全稳定,保障人民健康财产安全,响应国家改革,提升个人技术能力,让质监局为国家质量安全尽心竭力,守好安全底线,让人们放心。
6. 通过什么派出机构对行政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
首先行政事来业单位应该有“内审机构”源,作为内部监督评价内控有效性的部门,并明确该内审机构的职责。外部监督评价应该是审计局、上级内审机构、纪检部门合理开展。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建设才刚刚启动,具体的操作办法没有颁布,单位领导重视、认识程度都不够。路漫漫啊!
7. 对行政评价的监督 行政评价是否有客观标准
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关系到该自然人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到由谁承担相应行为的责任,关系到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即国家)的利益。而这项区分工作的关键是找到判断行政人公务行为的判断标准。
一、现有的标准及其评价
行政法学研究史上关于公务行为[a(1)]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学说,即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的学说。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前说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说认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a(2)]
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这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标准。该说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以公务员行为的外部特征为标准,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行为,都是公务行为。具体说它包括在三种行为,即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或协助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命令或受托的职务;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a(3)]
主观说和客观说都是单一标准说,这两种学说在移植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界时被学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正。修正最明显表现为:国内学说都主张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不能仅从主观或客观上偏面认定,而应该综合或选择考虑主体、时间、地点、目的、内容、方式、结果等要素,即主张综合标准理论,他们的具体分歧是:
1.两项标准说。该说以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人的职权为依据,认为“公务员利用其公务员身份或职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论这种活动是否越出了他的地域管辖权,也不论这种活动是否逾越了他的专业管辖权”,都是公务行为。[b(1)]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比较复杂,如果让相对人去识别公务员进行的行为哪些是或不是行政机关命令或委托的事项是行不通的。事实上,当公务员违法行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状态下所为时,国家对公务员保留求偿权,所以对公务行为作扩大解释既可以避免把行政越权,滥用职权排除在公务行为之外,又可以实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放纵公务员违法责任的双重目的。
2.三项标准说。该说以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为基础提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以下述三项标准为依据:(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各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单位行为;如果超出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1)和第(3)项标准作综合考察;(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单位行为。单位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b(2)]
3.四项标准说。该说也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公务行为,它提出确定划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以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行政职权合理原则、紧急处置原则为基础,进而再从行为主体、行为形式要件、行为实质要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公务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作出该行为的自然人有公务员的主体资格,二是该自然人必须以有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三是该行为必须是公务员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四是实施行为的公务员主观动机和目的必须正当,只有出于依法执行公务的动机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目的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总之,一句话,只有完全合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另外,该学说还提出,越权行为如果出于公务员的疏忽大意、认识有误或职责不明,就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而言,他处于一种执行公务的心理状态,至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职权范围外活动,因此这种行为仍属公务行为,其越权应视为执行公务中的一种过失。[b(3)]
4.综合标准说。该说不对判断标准进行限定,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是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过程,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职责权限、名义、方式、法律适用等都是综合考虑要素,不能绝对以某一要素或绝对以所有要素为识别标准。[b(4)]
由于价值追求和合理角度选择上的差异,要对以上观点进行是非评说是困难的,然而这并不妨碍对它们作出分析。以上四学说中,三项标准说和四项标准说对公务行为作了严格的范围限制,他们都以合法行使职权为公务行为的核心内容。其中的三项标准说以名义、职责范围为要素,将非出于公务员的行政机关命令和委托本身越权的公务员行为归入公务行为,而其他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行为都不属于公务行为。这种划分无解释-为什么公务员行使职权必须具备完美性,而行政机关自身却可以发出越权命令。况且,该说对公务员过高的责任要求-凡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均属个人行为实在不是人之常情之说。相比之下,四项标准说注意了公务员行为的非完美性,它从公务员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出发,对公务员出于行使公务目的的过失越权行为作公务行为处理。除外,只有公务员在行为时名义、职权、动机和目的均符合法律的执行职务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这种处理可谓用心良苦,但它同样无法回答-为什么也是出于行使行政权目的的部分滥用职权行为(比如客观上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等)就不是公务行为?三项标准说和四项标准说表明的上述无法解释的缺陷意味着他们在角度选择上的不合理性。比照之下,两项标准说在角度选择上非常宏观,它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但是,这一观点无意中违反了行政效益原则,对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所有行为均作公务行为处理必然大大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四学说中数综合标准灵活性最强,似乎也最可取,可惜这种灵活性没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不同的裁判者会有不同的综合考察结论。
8. 建筑工程竣工后,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评价报告。是建设单位去办理还是由施工单位去办理呢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不直接向质检站提竣工验收的.是向监理业主提的.)
9.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监督、评价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作业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并接受证券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纠正;相关人员应对违反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承担首要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
监督检查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同时向经理人员和监事会报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有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该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证券公司任何会议。
证券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业务部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监督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具有法律、财会、计算机以及相关业务技能、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监督检查部门的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并为监督检查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名单应向证券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常规稽核、非常规稽核,并将检查结果报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应严肃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检查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董事会应对中国证监会、外部审计机构和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等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并督促落实。
(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经理人员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并对督促检查不力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三)证券公司经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内部控制不力及不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等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应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