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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监督为

发布时间: 2021-02-07 20:23:57

① 什么是诉讼监督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回原则
(三)人民检察院答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四)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② 法理监督以什么为主,以什么为辅

你好法理监督规则章制度为主,以工作经验为辅,谢谢!

③ 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有以下两个含
义:
1.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2.检察监督的方式为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④ 浅谈诉讼监督工作如何有效开展

一、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加强诉讼监督,力求实现公平正义,其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积极转变监督理念,树立和深化诉讼监督意识。通过诉讼监督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了诉讼监督意识,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增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责任感。
(二)全面加强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始终把监督重点放在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上,注重监督案件的成案率、结案率、重刑率、改判率等。
(三)完善和创新诉讼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完善、创新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监督合力,为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长效保障。
二、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人员还存在着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偏见,只注重提高审查逮捕、起诉等办案水平,相对忽视诉讼监督能力的提高。同公安、法院的联系还缺少沟通渠道,有的监督领域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立案监督的案源主要还是从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为主,信息渠道和案源渠道相对较窄。
(二)诉讼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强。除法律对诉讼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刚性外,监督规模偏小,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工作指导要顾及被监督单位的关系,但不能过于强调配合。
(三)诉讼监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机制有待构建。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诉讼监督的评价、激励机制有待改进,内部监督力度不够。欠缺完善的外部沟通和配合机制,监督力较弱。
三、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力求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愿望。
(一)进一步明确诉讼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能力。要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诉讼监督职责的重大意义,防范和克服畏难情绪和重办案轻监督的不良倾向,切实提高干警的诉讼监督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
(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三)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要积极探索实施诉讼监督的手段和程序,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数量、质量与效果的关系,确保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以及业务对口间的沟通和联系,加强理解和支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和标准,提高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诉讼监督工作应当总结分析不同时期司法工作的经验,查找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以及不力、不到位等问题,确定监督重点。对于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加大监督力度,而对于诉讼中重惩罚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行为的监督更应当有足够的重视,这是实现公正司法,体现程序法治和理性的对待与控制犯罪的根本要求。诉讼监督制度也应当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摆脱法官的擅断,真正走向法治。

⑤ 浅谈如何做好诉讼活动监督工作

近年来,公诉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当前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变不愿监督为主动监督,保持经常化监督意识 正确的监督意识是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根本。当前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认识,一种是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法律定位不准不去监督,一种是重配合轻制约不愿监督,一种是重打击轻保护不正确监督,一种是重关系轻原则不依法监督等,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所以,必须在思想根源上加强对公诉干警的理念教育,切实在其头脑中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失职,随意监督、滥用监督是渎职的观念,并贯穿于整个公诉工作全过程,保持监督意识的常态化,推动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变随意监督为规范监督,建立规范化监督机制 规范化的监督机制是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保障。目前,公诉部门就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而言,还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上,一是机制建设缺乏系统性、操作性、针对性的问题比较普遍,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二是机制建设不科学、不严谨、不完善的问题影响较大,不利于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公诉部门应从检察机关特有的工作机制入手,从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的客观规律入手,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监督机制规范化。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支持、指导、督办。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同自侦、侦查监督、控申、监所检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外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介入侦查,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做法,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立足预防开展诉讼监督,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跟踪报告制度,对违法人员和单位的纠正情况要建立监督台帐,逐件督促并监督及时回复。五是要建立健全专项监督工作机制,注意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进行研究、总结,集中开展监督,督促侦查、审判机关整改,避免同样问题再次出现。 三、变不善监督为专业监督,提高职业化监督水平 当前,由于有的公诉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掌握和运用政策法律水平不够高,有的从事公诉工作时间较短,办案实践经验较少,执法办案能力不够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不能有效采取监督措施,以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结果导致监督工作被动,监督效果不佳。因此,公诉部门必须在提高公诉队伍素质上下功夫,重点在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上下功夫,要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公诉干警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审查抗诉案件的能力,努力提高公诉队伍专业化的监督水平。 四、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突出重点化监督效果 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头绪很多,涉及面较广,但当前最重要、最有力的监督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的,当属刑事抗诉。因此,公诉部门要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就必须突出重点,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在抗诉的精细化上做文章。一是要明确提出抗诉的原则,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法院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作出的裁判,应当予以支持,对违反这些政策原则作出畸轻畸重裁判的,要依法提出抗诉。二是要确定提出抗诉的重点,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把抗诉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侵犯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上。对于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裁判不公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三是要规范提出抗诉的标准。公诉干警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把握各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幅度,认真审查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而从轻、减轻幅度较大的,要综合考虑案件所有因素,同时兼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准确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不仅敢抗,而且要会抗、抗准,保证刑事抗诉工作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上的有机统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石璞 魏彦虎

⑥ 刑事 诉讼监督的含义诉讼监督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版
(三)人民检察院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四)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⑦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什么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目前只是事后监督。就是通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影响判决结果的,有权进行抗诉。

⑧ 诉讼对什么起监督作用

一、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性和被动性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从而保障当事人以及公安机关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防止违反法律现象的发生。然而在民事诉讼的诉讼监督上,则不能采用全面主动监督的观点,而要有所侧重、有所选择。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监督机关,要充分的保障诉讼当事人能够自由的行使权利,而不能过多的去干涉其权利,这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监督的方式。

(二)监督性与保障性相结合的原则。诉讼监督当然以监督为基本的使命,既要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要监督当事人诚信诉讼,确保诉权和审判权都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轨道上运用。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越来越多的发挥着保障性功能。这种保障,不仅仅体现于对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之上,同时还要体现在对当事人充分有效行使诉权之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权利也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保障职能。

(三)程序性和实体性相结合的原则。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起保障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就应当兼顾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两个方面。诉中监督应当以程序监督为主,辅之以实体监督。只有严格执行程序法才能保证正确适用实体法。传统的诉讼监督工作比较偏重于纠正实体错误,在执行实体法方面的监督规定也相对全面,而对于执行程序法方面的监督则相对缺失。因此,我们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不但要在违反实体法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更要逐步完善违反程序法问题的相关规定,两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捍卫法律尊严。

(四)依法监督和审慎谦抑相结合的原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固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该监督的事项行使监督权。但检察监督尤其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监督,应当始终恪守审慎谦抑的原则。这不仅表现在监督的内容上,尤其体现在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上。监督的触角不能延伸得过长,不能人为地引发检法关系的紧张,不能引起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反感和抵触。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事项,能够用温和的监督形式达到目的的,就要采用温和的形式;同时检察监督要从实际出发,所提出的监督要求应当切合实际。尤其是,检察监督权是国家通过宪法赋予给检察机关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在诉讼中是一项崇高的程序性权力,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很强,因而要始终避免感情用事、避免以权谋私、避免滥用此项权力。

(五)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非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所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这其中应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对诉讼活动即案件处理本身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其二,对由诉讼活动引发的一些相关问题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在开展诉讼监督的过程中,不仅仅只针对案件本身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督,还应注意保护人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有利于纠正司法不公,保障人权,让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得到纠正和补偿,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因此,我们要注重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到诉讼监督的全过程,这就要考虑加大对人监督方面的力度,即加强对司法腐败的惩处力度,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者有机地统一到诉讼监督的全过程。

⑨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⑩ 什么是行政诉讼监督

1.行政指派监督
一般而言,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监督客体的监督就构成了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行政监督主体一般指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的监督机构,而客体则指下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一般可以相对地分高、中、低三个层次。不同层次有不同的监督内容。
行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工作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监督、合理性监督和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三个部分。其中合理性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这些监督行为在高、中、低三个层次上的内容有所不同。行政监督的内容可细分为对行政指派、行政指导和行政评价的监督。如果以中国整修行政系统为参照系,国务院的监督为高层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为中层监督,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为基层监督。
行政指派是指根据行政人员的品行、修改、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和各项条件来分配他们的工作任务。行政指派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行政人员的工作情况和行政工作的整体效率。
根据行政指派和内容和特点,对行政指派的监督的内容主要涉及到:(1)行政领导是否按照自己的职权和任务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分配任务。(2)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调查和分析行政机构的内部情况。(3)行政领导是否定期考察行政人员的各项素质。(4)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考虑到工作的轻重缓急。(5)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给行政下级保留了适当的自主权。(6)行政领导在行政指派时是否做到了行政人员的最佳组合。
2.行政指导监督
行政指导就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进行的非强制性的、以影响下级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行为为目的的行政活动。它包括管理性行政指导、协调性行政指导和咨询性行政指导。
任何行政指导都有一个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性的问题。具体而言,对行政指导的有效性监督通常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行政指导合法性监督;(2)对行政指导合理性的监督;
(3)对行政指导责任性的监督。
3.行政评价监督
行政评价是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所完成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通过评价确定奖罚的对象。行政评价涉及到如下关键变量:行政计划和行政目标是否吻合;已经完成的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合乎标准;工作效率是否合乎要求;行政人员的能力是否胜任各自担负的工作。行政主人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对行政评价的监督通常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评价是否具有客观标准;(2)行政评价是否公开;(3)行政评价是否公正;行政评价是否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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