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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2-07 19:47:32

1. 记者监督非法开釆必须到宣传部批示吗

回答你这个问题,要先了解几个前提:一,沙场的地皮是林业用地吗?二、沙场取的版沙是山沙还权是河沙?三、建沙场时有没有毁坏树木或是植被?四、沙场办多长时间了?五、沙场的面积有多大?

如果是林业用地,且开采沙子时破坏了树木或(和)植被,而此时你的林业或其它相关手续还没有办下来,那是违法的。特别是时间,有没有超过两年?
至于需不需要判刑,那得看沙场的面积,和沙场原林地的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言定论。

希望对你有帮助

2. 谁来监督记者

新闻监督从来未曾孤立于社会大环境,新闻行业的非正常现象正根源于此:地方保护主义、“机关报”体制、某些媒体“创收高于一切”制……这都给媒体监督的埋下隐患。
所以,重塑记者形象与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密不可分。可喜的是,从遏止有偿新闻到报业改革,我们已向前走出一大步;而“记者节”、“记者险””的问世也昭示了社会舆论监督环境的进一步成长。
新闻传媒是舆论监督公器,记者则被称之为“社会的良心”,因此,记者往往要面临危险、打压和困惑,生存状况堪忧。尽管如此,伊拉克战争时、南丹矿难时、非典突如袭来时……中国记者毫不犹豫地向世界体现了其整体职业正义与社会责任感。但是,对目前出现在新闻行业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我们也决不能小视。
目前,中国的传媒业正处在蜕变与改革的转折点上,各种大刀阔斧的改革政策令人欢欣鼓舞。在此基础上,中国新闻记者不仅需要自律,更需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规范,以便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消灭“贪记”孳生的土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更加快诚信和新道德建设,努力为新闻工作者提供更好的大环境。我们期待和相信,在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注下和共同努力,每个新闻工作者都以真实记录并推动这个时代为荣,为国为民为己,无愧于“无冕之王”的称号。

3. 郑州记者属于哪个部门监督

玩个游戏只要老婆叫了!就马上下线回家!这种队友或许不是个好的玩家版,但绝对是一个好老公,好权爸爸!昨天我英雄联盟黄金升白金晋级赛最后一场!大优势,突然有个队友说,她老婆叫他!他要走了然后就下线了,其他队友都在骂他猪,就我没骂。我知道他是一个很爱老婆的人!而且输了后我还加了他!等他再次上线我还和他聊了很久!最后我还知道了他家地址 。不说了!我拿着刀快到他家了。

4. 新闻记者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遵守哪些相应的义务

)新闻工作者的社会义务
1、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义务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同时也是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宪法》的规定是新闻工作者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典范。
在任何情况下,新闻工作者都必须意识到自己肩头所承担的责任,都要明确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新闻工作者的工作对社会的作用巨大,一篇报道、一条消息,往往会在社会上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是对广大新闻工作者履行社会义务的集中要求。

2、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新闻工作者这一职业决定了这是一个具有高度责任感的职业,他的主要成果表现为精神产品,会给受众的思想带来不可测量的影响。所以说新闻工作者“笔重千钧”是不为过的。新闻工作者的特殊地位要求他们必须敬业、爱岗,并时时意识到肩头的重任。“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就是指新闻工作者身上强烈的爱憎态度、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爱憎分明的新闻工作者的内心必须充满激情。面对美好的事物,要为之感动并倾心讴歌;面对丑恶的一面,要嫉恶如仇,不留情面地加以鞭笞。

(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义务
1、维护新闻真实性的义务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对于广大新闻工作者来说是无庸置疑的。但在目前我国新闻事业的超常轨发展的形势下,出现了一些容易导致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的因素:(1)媒体竞争加剧,一些媒体为了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惜策划新闻,甚至编造假新闻。(2)许多没有经过专业新闻业务训练的人员进入新闻工作者行列。这其中包括众多在校大四学生和研究生,他们不愿做深入细致的采访,经常无系统地采写一些新闻。并且他们在新闻机构中来去自由,对新闻媒体的正常发展造成一定的伤害。(3)介乎新闻和文学作品之间的纪实文学大量出现。为了煽情,不惜凭空捏造,编造细节,导致“新闻越写越假,文学越写越真”的局面。
2、尊重报道对象人格尊严的义务
人格的法律承认就是人格权,它总括了人自身的价值的各个方面,是关于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信念、情感、贞操、生活方式等方面权利的总括。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靠义务主体的不作为实现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他所要求的义务主体的不作为表现为诸如虐待、歧视、诽谤、恶意中伤等有损他人人格的行为。而在这一点上,新闻工作者无疑负有特别重要的义务,在进行采访活动中必须强调对被采访对象人格的尊重。 现实中我们常能见到新闻工作者不能很好地履行这一义务,从而造成对公民人格权侵害的例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1)习惯性思维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伤害。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新闻工作者头顶“无冕之王”的桂冠,将他们的权利无限地扩张。而公民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不强,心甘情愿或无奈地接受着这种伤害。

5. 要不要对记者这个行业进行监督

个人认为应该要的,现在有不少黑记者,打着报道揭露内幕的旗号要挟单位,从中获取利益,这部分无良记者肯定需要进行监督和监管的。

6. 新闻监督的权力界定

那么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新闻记者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1)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职能的记者基本权利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新闻记者享有的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2)新闻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多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人们一般会将知情权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实,这只是知情权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从经济快捷的角度看,保护新闻采访权同样显得意义重大。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自然人
(3)新闻记者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称之为自然人,以与法人相区别。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在中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的权利,是性命维持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是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表明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最严重者,直至丧失全部人格,使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法律通过一切手段,保护人的物质性人格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就是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伪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7. 媒体如何做好监督

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在反映公众舆论、引导其价值取向方面有独特的优势。首先,新闻媒体客观地报道新闻信息,这是由新闻事件的真实性原则所决定的,新闻报道要尊重新闻的客观事实,新闻现场所记录的是在特定时空和特定状态下所发生的新闻事件,公众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新闻事件的最新动态,使之产生信任并达成与媒体报道相一致的共识;其次,正确舆论导向是新闻工作的生命,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舆论,凝聚人心。

保持正确思想舆论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引导公众舆论朝着正确方向发展,因而能够把体现党的意志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有领导有步骤有重点地改进新闻宣传,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从而为加快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贡献。而这些也要求新闻采编工作人员要遵从新闻事件的本质,积极贯彻正确的思想,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

由于新闻媒体具有舆论引导的功能,所以一旦媒体记者在新闻信息报道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其影响和损失就会很大,轻则失去公众的信任,重则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新闻报道中,有些新闻记者个人素质较差,不愿深入采访,拼凑新闻主题,这样的新闻报道不但发挥不了正确的舆论引导功能,还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8. 那些机构是监管记者的不良行为的

2006年12月19日上午,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武汉召开,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文简称湖北招管办)也于当日正式挂牌成立。

“成立负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我们在全国是第一家。”湖北招管办成立次日,该机构副巡视员杨昌清对记者说,语气中透露出自豪。

上世纪80年代,我国招投标在武汉发端,对经济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现在湖北成立招管办,立意再做招投标体制的创新者。

转眼一个月过去了。湖北招管办有哪些职能、与政府采购工作是什么关系?该机构的成立给湖北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带来了哪些实际的和潜在的影响?各地如何看待湖北的做法?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采访调查。

不负责政府采购监管

据杨昌清介绍,湖北省招管办是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5〕41号)和(鄂政办发[2006]95号)两个文件规定设立的。

根据(鄂政办发〔2005〕41号)文件,湖北省政府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成套局(即现在的省招管办,省成套局已撤销。——记者注)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鄂政办发[2006]95号)文规定,湖北招管办是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正厅级),同时又是省政府负责全省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湖北招管办为全额拨款的正厅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40名,内设6个处和机关党委。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招投标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全省招投标活动,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的争议和矛盾。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招投标执法专项检查,受理投诉和质疑,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全省招投标业务的综合分析和统计,对招投标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等。

记者发现,湖北上述两个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都是《招标投标法》,没有提到《政府采购法》。招管办的职责中,也不包括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招管办有关人员也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作由省财政部门监管。

但是,招管办仍然与政府采购有着种种联系。根据规定,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其党群和后勤服务工作由省招管办统一管理,主任参加省招管办党组。

同时,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从成立之日起,就在原来的省成套设备局现在的招管办的大楼内办公,招投标工作也是在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统一平台上进行。

地位模糊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呢?

(鄂政办发[2006]95号)文件规定:“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暂挂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而在(鄂政办发〔2005〕41号)文件中,对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作出了详细规定: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湖北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平台。凡属国家和省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工程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都要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招拍挂、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不单设操作平台,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委托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具体操作。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职责: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部长令)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为招标报名、开标评标等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交易各方办理有关手续提供配套服务,并确保开标评标活动过程保密、结果公正。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中心的窗口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为招标投标各方和窗口单位提供准确、高效的网络化、自动化服务。向社会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负责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相关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等。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发现,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职能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在很多地方存在重合。关于两个中心未来如何发展、内部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目前没有人说得清楚”,湖北方面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人士表示。

暂时没有变化

日前,为了解湖北招标办的成立给湖北省招投标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带来的影响,记者采访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并对相关方面的网站内容进行了调查。

针对记者的提问,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人士表示:“工作没有什么变化。”

当记者问及湖北省综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网(湖北招管办的网站)上刊登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信息公告的来源时,该人士表示,采购中心没有在该网站刊登过信息,“那些信息应该是招标办自己转载的”。

记者的查验证明该人士所言属实。在湖北综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网首页的“政府采购公告”栏目里,记者登录时(1月17日)其中最新公告发布时间是1月12日,内容是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1月8日发布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公告(省电子政务一期工程环境保护在线监控管理系统)”。

另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也在正常运作,其网站湖北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的各类招投标信息都在正常发布。湖北省水利厅网站上,水利工程招投标信息也在正常发布。

“招管办刚成立,很多工作需要一步一步理顺,以后各种招投标工作都应该由招管办综合监管,进入统一招投标平台。”湖北省招管办综合处有关人士表示。

褒贬不一 前景不明

在湖北招管办网站发布的消息中,如此评价湖北招管办成立的意义:“成立负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湖北)在全国是首创。它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就湖北招管办能否真正发挥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职能,以及对招投标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潜在影响等问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各地有关人士大多不抱乐观看法。

“湖北成立招管办应该说是一种过渡性的办法”,西南某省发改委一位主管招投标工作的处长说。他从政府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位处长认为,目前招标投标工作最大的问题就是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使相关当事人无所适从。今后发展思路肯定是要成立统一监管机构,但湖北成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的体制并不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类似湖北的这种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松散的议事机构,连出法规性文件的权力都没有,这种情况下实际做工作的办公室无法发挥设想的协调作用。而如果办公室很强势,“挟省政府以令诸侯”,又会架空省政府,产生新的问题。

“这种改革表面上大家都说好,其实没有多大作用,很多地市都搞过,80%都以失败告终。”这位处长说。如果真的要统一监管,就应该将相关职能集中起来,单设政府部门或局。“议事机构是空的,等于多一个层次,没有实际意义。”

东南沿海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的一位主任则从招投标监管的角度提出了疑问:“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更高层次的管采不分、同体监督,这不是依法行政的做法。”

这位主任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管采分离原则适合招投标领域。湖北招管办把各部门的招投标业务都纳入其下,即搞监管,又搞操作,权力更大,范围更广,是更高层次的管采不分。

这位主任指出,统一平台、场地等,将操作机构并入,实现资源共享,是可行的。但再设一个综合性监管部门,会造成多头管理,浪费人力财力。各地一些地市有过类似做法,一开始招管办什么都管,但碰到投诉时,因没有处理权,最后又回归由各部门监管的原状。“改革的结果就是留下一个级别很高的机构,新增一些吃财政饭的人员而已。”

而北方某省财政厅的一位主任则从法制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湖北省的这种做法意义不大,只是统一招投标平台,换汤不换药。”他指出,目前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政出多门问题的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冲突。湖北省并没有真正面对这个核心问题。

这位主任指出,谁来管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如何规范管理最关键。问题的核心不是成立新的机构,而是解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冲突。湖北省没有权力废除或修改两部法律,也不可能废除中央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招管办没有投诉处理权,监管还是各职能部门的事情.

9. 新闻记者应如何有效地开展舆论监督

只有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

10. 中国监督网记者。主要负责哪方面

应该是记者这方面要付出了主要的责任的吧,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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