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收东西可以报警吗
A. 城管收东西犯法吗
城管收东西犯法,城管可以对违法物品实施暂扣。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内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容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称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B. 城管收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缴纳罚款后,城管部门应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钱财。
二、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三、《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C. 那些城管把东西收了怎麼处理啊
不知道你那里的城管怎麼样啊!
我上次的东西被城管收了
第二天到执法大队
就取回来了
没有什麽罚款
就是被教育了一上午
嘿嘿!!!
软磨硬泡
死皮赖脸
肯定没问题
拣软的说呗!
D. 城管收东西,商户能打110报警吗
不能。城管有权利收东西。
E. 城管可以收东西吗
不可以,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F. 城管来没收东西我把它砸了城管可以报警抓店吗
你可以试试吧
G. 城管可以没收他人东西吗
可以的。城管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法律赋予了他没收的权力。如果不合法,城管是可以没收的。
城管执法范围:
1、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7)城管收东西可以报警吗扩展阅读
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H. 如果城管随便收东西怎么办。
那也没办法啊,城管一般都是先警告你,如果你一而再再而三的还在那里摆摊位,那他们也只能没收了,找个合适的地方摆摊位,小心点应该没什么事,好好说说能还给你,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I. 城管可以随便没收东西吗
城管不可以随便没收东西,必须是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才可以没收。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九条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9)城管收东西可以报警吗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点 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