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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活动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2-07 02:51:16

⑴ 什么是监所和监管,他们各自在公安机构的工作职能是什么如题 谢谢了

监所检察部门是:

(1)检察机关业务职能机构之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其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其工作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有:

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

4、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

5、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6、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监所检察部门直接侦查的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一律移送公诉部门审查,以加强内部制约);

7、受理被监禁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如对监管干警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的控告;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不服劳教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

(1)监管活动监督扩展阅读:

机关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

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

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⑵ 监所检察干警如何提高监督能力

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基本的业务之一。监所检察工作担负着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艰巨任务。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执行和罪犯的合法权益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质量和效果。对于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重大,对于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是一个考验。所谓监督能力,不仅在政治上要求检察干警,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更重要的是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整个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公平正义的理念观念,这些是要通过平时的深入学习才能实现的。而且为提高监督能力,还要有过硬业务素质,那就是要刻苦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监所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监所检察监督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归纳起来就是通过加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来提高监所检察干警能力,通过提高两个素质和提高廉洁自律修养文化素质的提高,使监所检察干警善于监督,敢于监督,会监督,依法监督,公正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成监所检察的神圣职责。政治上的可靠是提高监督能力的保障,业务精通是提高监督能力的武装和前提,廉洁自律是提高监督能力的凝固剂,文化素养是提高监督能力的先锋军,没有文化就什么也无从谈起。
一、加强政治素质的培养是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的政治保障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宗旨,也是监所检察干警在监督工作中的基本宗旨。保持清醒头脑,把握正确方向,始终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监所检察干警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加强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建设的根本方向。
政治思想基础是加强和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的监督能力的前提。只有抓好政治思想建设,牢牢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执法意识,才能适应时代的呼唤与追求是监所检察监督的政治保障,从而为推动监所检察监督健康发展夯实可靠的思想根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强化四种意识:一是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立检为公本质意义在于执法为民。为人民利益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而监督,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法律统一实施为至高追求。二是坚持服务发展的意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离不开有利的法治环境,而监所检察工作是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主力军,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法律监督与社会发展大局,共频兴振。增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才能为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监所检察工作不到位或监督不力,就等于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环节中缺少一环,断档、断弦,就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何谈提供有利的法制环境和服务大局稳定的初终。三是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意识,追求什么样的政绩,为谁追求政绩,怎样追求政绩,是检验是否一心一意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建设,真心实意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标志。正确的政绩观,体现在政绩的内容上,我们的一切工作就是监督。必须有利于监所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监所检察的神圣职责,体现在政绩的目的上;必须是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为了法律正确的统一实施和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上,体现在政绩的创造过程中;必须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依法准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四是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始终保持不懈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把创新作为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要创造性的研究解决监所检察工作改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能,也是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潜在动力。创新是教监督,会监督,提高监督能力的实践要求。以上四个方面的修养和素质是监所检察干警提高监督能力的前提之一,它来自于平时刻苦学习,来自于机关和科室的经常性政治教育,来自于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来自于领导的偿罚严明,来自于机关的各种激励机制,从而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监督视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一切工作都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把自己的职责和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从政治上保障监督能力。
二、业务执法水平是法律监督能力的最终体现,也是提高监督能力的武器和前提。
首先,学习是第一位的,怎样学习,应该说学习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针对监所检察业务,既有立案侦查,又有批捕、起诉;既有刑罚执行的监督,又有些监管秩序管理的监督,整个监所检察业务工作基本涵盖了整个院里的检察业务工作,干警所需的素质既能立案侦查,又能批捕起诉;既能监督刑罚执行又能监督监管活动的合法性,既能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又能维护被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等。这就要求干警的学习内容又是多方面的,要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一切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既要学习原条原款又要学习法学理论;既要熟记相关规定又要掌握相关刑事政策;既要自学又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订阅法学研究和杂志,同志间互学,不懂就问。实践中遇到问题学,提出问题讨论学,与时俱进学,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执法水平,才能提高监督能力。在刻苦学习的基础上还掌握执法监督的基本业务技巧,如监督就得有能力发现问题,发现违法犯罪,而发现问题和发现违法犯罪就应着手监督处理,这些能力都要靠具体的监督业务实施过程来体现。其次,要勇于实践。具体说:一个监所干警为提高监督能力,光靠学习书本知识,不深入实践不行。要深入监管三大场所,把所学基本知识带到实践中去对照,从中发现违法犯罪,该提出纠正违法的提出纠正违法,构成犯罪的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查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在深入三大场所的实践,本身就是提高监督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最起码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监管人员是怎么操作的,自己去亲身感悟和体会,再者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依法查处的本身就要迫使你去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和程序,这个实践过程就是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例如,对于一个违法行为要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纠正的过程中,要有领导审批、违法不违法、该不该纠正、怎样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和使用法律规定,这个过程就是提高监督能力的过程。如果是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就有汇报、查处的问题,在整个查处过程中,除以其行为对照相关法律规定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到侦查方案、侦查计划、讯问题纲的制作、询问方法和技巧,审讯方法和技巧的实践,就是说我们在平时要从书本上学习这些方面的规定,更要运用到实践中去,从实践中磨砺自己,锻炼自己,撑握发现犯罪,查处犯罪的监督能力,而查处职务又是监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也是监所的重要职责。由于监所检察的业务复杂性,就要求执法业务水平的全面性,会发现违法犯罪、会纠正违法、会立案查处、还要会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在熟知各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要会操作,并且要有熟练的技巧,在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的全过程中就有审查案件的管辖、证据的使用、罪名的成立、程序的合法,是否有漏捕、漏诉、款物的归属,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审查报告的制作,起诉书撰写,公诉词的制作,答辩提纲的制作,示证质证的技巧,审判监督的内容和方法都要通过实践来完成,一系列的实践就是学习的过程,这些实践不能闭门造车,要依法对案件审查,以规定制作各种文书,以学习书本成功的经验和实践中遇到问题向他人请教的方法来解决,以求最佳效果。从实践中锻炼自己,提高监督能力,依法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本身就是监督,体现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
再次,提高执法业务水平还要与进俱进,跟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检察业务的科技发展。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推进迫使每一个监所检察干警必须具有与进俱进的学习意识,赶上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法制进程的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的犯罪类型和运用科技手段进行犯罪不断发生,尤其是我们要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监所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在不断增加,要求监所检察人员掌握的知识总量也在不断扩展,知识更新步伐更在不断加快,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将是监所干警提高监督能力的趋势要求。
要求跟上时代的发展。一是我国努力建设法制国家和改善民主政治,这就使得国家法律不断完善的,文明方向发展,既然法律在演变,我们学习也要跟得上。学习新的法规,要从报刊杂志上学,时刻跟上法制,法律的前进步伐,不断完善自己,从而提高监督能力,适应监所检察的业务需要尽到监督职责,完成监督任务。二是随着办公条件的改善,监所检察业务发展,不断增加科技含量,首先要学习的就是电脑操作使用,不仅能加快工作进度,还是保障监督和能够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驻所检察微机输入的相关信息就是保障监督的条件,和看守所联网所获取的信息就是提高监督的手段,如果不会操作电脑,何谈监督,因此熟练撑握电脑操作技术也是提高监所干警监督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廉洁自律是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的凝固剂。
由于监所检察业务的特殊性和看守所的关系是既监督又配合,加之监所系统经费普遍紧张,办公条件落后,对看守所开展工作除依法监督外,还有依附现象存在,如占用看守所的房子或其它设施等等,除了依法应当配合和监督外,总有离不开的感觉。这就使我们监所检察干警配合有力,监督不力,即种了人家的责任田,荒了自己的自留地,不能因一点物质刺激而忘了自己的神圣职责,配合是工作要求的必要,但监督是神圣的职责,其廉洁自律是政治上成熟过硬的体现,所以加强廉洁自律修养,是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的凝固剂。做为一个监所检察干警首先要摆脱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才能有监督的勇气;没有监督的勇气,慢慢放纵犯罪比没有监督能力危害更大。因此,监所检察干警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对犯罪疾恶如仇,发现犯罪,有效打击犯罪,在工作过程中积累监督能力。反之就不敢监督,即便监督了也不会刚直不阿。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的手短,何谈监督,更谈不上提高监督能力。提高监督能力在实践中应该是敢于、善于、能于来排序的,敢字当头是动力,善于是决心,能于是技巧,是监督能力,因此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也还有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因为敢于和善于监督是提高监督能力的推进器。
四、文化素养是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的先锋军。
这是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从学习开始的,而学习又是从学习文化开始,没有相应的文化何谈学习法律知识,而光有一般性文化,不去学习与监所检察相关的法律知识,不可能能提高监督能力,仅学习法律知识,不去学习和工作相关的党的方针政策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逻辑学、天文、地理、历史,就不可能提高文化素养,因为文化素养他概括了人类的聪明才智,有了相应文化素养,就会对事物能够科学的分析与研究,任何伪装都逃脱不了一个火眼金睛者,这就是监督力。因此,相应的文化素养是提高监所检察干警监督能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⑶ 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⑷ 审计监督中的监督活动指的是什么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研究我国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不难发现,无论是审计监督的纠错机制,还是审计监督目标的选择机制都很难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这就要求必须对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进行重构和整合,集中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改善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从而提高审计监督的 效率和效果。完善审计监督的实施机制必须在遵循系统、充分、灵活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1)权力与责任相结合,动力和压力相结合。审计监督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要明确界定相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具有相应的动力和压力。负责制定规范的人员应当能够针对不断变化的各项 业务,制定出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的规范;负责监管的人员应当能够及时规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


(2)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合作。参与审计监督的各 审计主体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及时发现审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还必须相互合作,实现整体功能的最大化。


(3)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的纠错与目标选择 机制。


(4)理清审计监督思路,转变审计监督方式,提高审计监督的 效率和质量,促进审计监督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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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怎么监督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 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2) 监督行为置后。法院的裁定做出后,检察机关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 日,而人民法院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 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监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⑹ 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⑺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有哪些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专门的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1.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诉讼活动。这是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合法。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二是看守所监管人员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

3.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⑻ 监管和监督的区别

二者在过程范围、对象和目标上都是有一定区别的:

监督: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监督的内涵是监督的本质的反映,就其“本质”而言,也许有:1.自上而下的察看之义。2.对同级的监察督促。在权力结构中,监督也并不局限于对下级官员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作为职能的监督,其目的就是提示督促、防止差错、治理和维护秩序。在现代汉语中,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

监督的外延是监督的范围的反映,就其“范围的反映”而言,也许有:
(一)在主观和客观上的反映。1、在主观上的反映有:监督理论、监督理念、监督观点和监督认识等;2、在客观上的反映有:监督组织、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体制、监督机制、监督场所、监督人员、监督工具和监督手段等。
(二)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反映。1、在形式上的反映有: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间接监督和直接监督等;2、在内容上的表现有:监督个人、监督财务、监督决策、监督行为和监督说话等。
(三)在良性和恶性上的反映。1、在良性上的反映有:积极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配合监督、接受监督和服从监督等;2、在恶性上的反映有:逆反监督、抵触监督、回避监督、厌恶监督、拒绝监督或对抗监督等。

管理:就是有管,有理,在一起才能叫管理,组织单元,通过市场经济选择,科学、合理、优化配置经济要素资源,达到组织经营低投入、高产出目的的经营行为。

任何一种管理活动都必须由四个基本要素构成,即:1.管理主体,回答由谁管的问题;2.管理客体,回答管什么的问题;3.组织目的,回答为何而管的问题;4.组织环境或条件,回答在什么情况下管的问题。

管理的职能(管理过程)包括:

1. 计划: 计划就是确定组织未来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式.
2. 组织: 服从计划, 并反映着组织计划完成目标的方式.
3. 领导: 运用影响力激励员工以便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同时, 领导也意味着创造共同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在整个组织范围内与员工沟通组织目标和鼓舞员工树立起谋求卓越表现的愿望. 此外, 领导也包括对所有部门, 职能机构的直接与管理者一道工作的员工进行激励.
4. 控制: 对员工的活动进行监督, 判定组织是否正朝着即定的目标健康地向前发展, 并在必要的时候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⑼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专门的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1.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诉讼活动。这是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合法。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二是看守所监管人员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 3.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⑽ 刑事诉讼监督包括执行吗

包括。来“刑事诉讼监督”具体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刑事立案监督。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如针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如针对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目的违法立案的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2、侦查活动监督。一是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二是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三是防止错误逮捕、起诉以及遗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的监督。3、刑事审判监督。一是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二是对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三是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监督;四是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4、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一是对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监督;二是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三是对违法监管活动的监督;四是对执行死刑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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