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谁监管
Ⅰ 中国对于宗教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国家宗教局,再就是XXX协会,如佛教协会,基督教协会,天主教协会,道教协会,都归政府管理。
Ⅱ 宗教类'社会组织由哪个部门管理
民间组织,一般都得经过民政局,宗教类的,可能还要经过宗教局,属于双管
Ⅲ 在中国宗教受那个部门管辖
国家宗教事务局
对于宗教一般不用“管辖”一词,管理的是“宗教事务”,比如拨款修寺庙(比如清真寺的金顶)。
Ⅳ 宗教局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部
宗教局即民宗局,属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负责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处理和调节各类民族矛盾;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4)宗教谁监管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和机关人事、劳动工资、国有资历产和财务的管理,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团体来芷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二)民族事务股
负责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和更改,参与调解各类民族纠纷。
(三)国家宗教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副部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现在一般都与民族事务委员会合并了,或者叫民族宗教委员会或者叫民族宗教厅、民族宗教局,也有的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市、县、区的宗教局也如省。
宗教局是国家机关,不是事业单位。
如果是与民委合并的宗教局,会优先录用少数民族。
因为党员能信教,所以宗教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宗教信徒。
宗教团体都是宗教局的下属单位。
Ⅳ 宗教局属于什么单位
宗教局即民宗局,属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负责民族版、宗教工作的职权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处理和调节各类民族矛盾;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5)宗教谁监管扩展阅读: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文秘、档案、信访、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和机关人事、劳动工资、国有资历产和财务的管理,组织接待少数民族人员和宗教团体来芷学习、参观、考察事宜。
(二)民族事务股
负责组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和更改,参与调解各类民族纠纷。
(三)宗教事务股
负责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组织的“三自”政策,规范引导宗教活动;依法监管县内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各类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的年检工作。
Ⅵ 基督教教会受哪些部门监管,是怎么成立的,由哪些人管理 怎么运行
由抄3个部门管理:1.宗教局袭。2.民宗委。3.统战部。
统战部,只管纲领性的方针,不管具体事务。
民宗委,管协调方面的事情。
宗教局,是真正的主管上司。
至于基督教2会,那属于宗教团体,是由高级信徒组成的。负责教义方面的事情。
而那3个部门,是官员组成的,都不是信徒,那是真正的管理者。
基督教会,只有合法注册的,才由那3个部门管理。
另外还有大量的,没有注册的非法教会,由公安管理。
农村的教会,绝大部分属于:未经过注册的非法教会。
充斥着大量的迷信或邪教思想。对圣经进行了严重的歪曲。
他们的教义,都必定与圣经的某些章节,发生矛盾。
非法教会,不受法律保护,由公安负责管理。
Ⅶ 中国的宗教现在是有谁在掌管
宗教问题由国家宗教事务局管理。
Ⅷ 中国政府关于不同民族正当宗教信仰的具体管理部门叫什么
应该是叫民族宗教办公室
其实具体的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民族宗教工作政策;
拟订并监督实施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参与协调民族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
做好城区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少数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的监管;
负责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区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负责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落实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履行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承办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和全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负责全区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指导全区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负责组织指导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我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Ⅸ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什么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内涵简析:
从字面涵义理解,“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
“谁审批”作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第一层次的一个方面,旨在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谁审批”的潜在涵义是“某一事项是否需要审批,需要审批的,由谁审批”。反过来,一旦确定了“谁审批”,实质上也就确认了该事项需要审批。审批与否决定了政府和市场初次调控范围的宽窄。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核心问题,商事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正是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呼应。无论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还是“先照后证”改革,都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量削减审批事项。“谁审批”不仅明确了审批事项的主管机关,也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谁主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一层次的另一个方面,旨在指导外部行政权的合理配置。“谁审批”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而“谁主管”则与“谁审批”共同确定不同行政权的边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谁审批”和“谁主管”分别可进一步阐释为:需要审批的事项,在法律确定的享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对其审批后,由该审批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管理;不需要审批的事项,但需要事后监管的,由法律确定某一行政主体具体管理其日常行为。换言之,审批的权力附带了主管的权力,非审批事项的监管主体则由法律另行规定。由此,在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审批权和主管权的划分,可视为行政权的二次调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的主管之所以是随附的,在于审批机关具有按照审批要件实施监管的优越性。如果将审批事项交由其他行政机关主管,会造成行政组织冗余和监管效率降低。
“谁监管”作为“四个谁”原则第二层次的内容,隐含了行政权内部分工问题。一方面,每一组次原则前后两个“谁”的指向确定并且一致;另一方面,当作为行政主体的“谁”落实到具体承担监管事务的“谁”时,行政主体内部应当进行职能分工,由具体的监管机构履行各自职责。换言之,“谁审批、谁监管”中具体承担审批职责和监管职责的机构一般应当不同,但最终的责任均集中到共同隶属的行政主体;“谁主管、谁监管”中以行政主体为主要责任承担者,但具体监管则由主管机关的内设机构实施。
适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应注意几个方面:
在适用范围上,“四个谁”原则目前主要针对商事制度改革涉及的市场监管领域和部门,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过程中应逐步体现“四个谁”原则。
在适用程度上,“四个谁”原则虽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但其本源在于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界定以及行政权的配置。也就是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分重要,但切不可因噎废食丢掉事前规制。
在适用限度上,凡原则均有例外,实践中难免存在某一机关负责审批另一机关负责监管的情形,从而造成“谁审批、谁监管”中前后“谁”的不一致。
在适用效能上,“四个谁”原则的充分执行,在于切实贯彻行政法治原则,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清单管理模式做到审批与主管的紧密对接,避免出现冲突,最大化地运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实现更高效的监管。
Ⅹ 国家要怎么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各级政府对宗教工作还是比较重视的,但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目标、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误区。管理的出发点停留在“不出事”、“怕出事”这种实用主义的层面上。对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在老百姓的宣传工作还不是很到位。有些群众错把“宗教信仰自由”等同于“宗教活动自由”,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二是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简单化,平时对宗教和宗教问题敬而远之,出了问题则简单处置,宗教方面不稳定因素不能及时化解。三是管理的力量不足,在乡镇(街道)一级,拥有行政执法证的一般只有民宗助理一人,进行行政执法,还要依靠上级民宗部门的力量,影响对基层属地管理要求的全面落实。另外,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在基层发挥得还不是很理想,各存想法,各自为阵,宗教工作难以真正形成合力。
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对策。
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结合公共管理的基本理念,我认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要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管理的目的。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就是要促进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宗教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自身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要体现在通过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正确引导、热情鼓励、改进服务和积极推动,努力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使宗教界人士牢固树立顺应时代、与时俱进的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并借以团结、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我们还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新时期宗教界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通过不断努力,增进宗教和睦,团结全体信教群众共同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