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监察中央
㈠ 历史 依据材料一汉朝中央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其与秦朝监察制度的关系
(1)内容:先后设置了御史大夫、丞相司直、司隶校尉监察百官。(5 分) 关系:承袭秦内制。(2 分) (2)特点:机构众多,容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备的系统 , 对监察官 员的选拔很严格(或重视监察官员的素质),有立法的保障。(6 分) 时代特征: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走向极端。(2 分) (3)积极:惩治贪官污吏,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打击地方割据势 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5 分) 28 消极:机构冗多,容易形成人浮于事的局面。监察权力来自于 皇权,当权力过大时,很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加速吏治腐败。(5 分)
㈡ 汉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还有监察制度和选官制度是什么谢谢
汉朝中央是三公九卿制度,地方上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监察上中央御史大夫主管,地方刺史制度对地方官及王侯进行管控,选官是察举制。
㈢ 汉代在中央和地方设置的监察制度有哪些
汉代,中央设置 御史台 这个机构,正职是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之一,是主管监察的,副是御史中丞
地方各州郡,派遣 刺史,作为地方的监察官
这个制度是汉代用得最长的了
㈣ 汉代监察制度的内容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监察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自秦代(前221~前206)确立监察制度以来,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就初具规模,秦在中央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史等各级监察官员,而以监察史负责地方各郡的监察事务。汉承秦制,以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长官,全国最高监察机构亦称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别号“宪台”。汉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体的职务是内掌图书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举劾案章,居殿中察举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设御史、侍御史,其具体职责是监察违法、举劾违失、受理中央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汉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设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隶则直属皇帝。汉代在地方设立监察区,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各州部均设刺史一名,直接听命于皇帝及皇帝属下的中央御史府。这样,汉代监察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遂告成形。
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丞相 、银印青绶,汉初仍然沿用。到了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为三公之一,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注:《汉书补注》卷83《薛宝传·朱博传》。),御史大夫名为三公之一,可是实际地位高于丞相和太尉。汉代皇帝在发布诏令时,须经御史大夫下发丞相,凡有重大案件处置,往往由御史大夫负责,丞相无权过问。此外,汉代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地方郡县或诸国时权力极大,六百石的州部刺史可以毫无顾忌举劾二千石郡国守相。此外,汉代的司隶校尉直属皇帝,巡行天下郡国通行无阻。
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宪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依法监察,以法律为准绳。汉代初年就制定了监察六条,如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吏不廉等。以后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则以六条监察诸郡官吏与地方豪强,包括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千石选署不公、苛阿所受,蔽贤宠顽;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贷赂、割损政令等。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必须依照法定六条,监察所辖诸郡的官吏,凡涉六条之嫌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此外汉代监察法令还规定,部刺史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巡行所辖郡国,部刺史在巡行监察的时候,必须严守诏条的规定,如有违背,其本人即成为受弹劾的对象,可见汉代依法监察之严格。
㈤ 汉朝监察制度是如何发展的
汉朝的监察机关来,在中央为自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
御史大夫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案件,不论是否有皇帝或丞相的指令,都有权进行审问。至东汉时期,御史中丞掌管司法监察,成为御史台的长官,其职位非常重要,主要是通过参加审判活动来监督法律的贯彻执行。
秦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曾在各郡设有常驻的“监御史”,负责监察各郡内的官吏。汉初废除监郡御史,而由丞相随时派出“丞相史”监察各郡。汉武帝为强化中央集权制度,严格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划分全国为十三部,作为监察区,各部派刺史一人作为固定的监察官。京师附近设司隶校尉掌管监察职权。
在完善监察机构的同时,汉朝还明确规定了监察官员的职责。汉武帝时,亲自制订“六条问事”,确定州部刺史的监察范围与职责。监察地方官吏的司法审判活动,是刺史的一项重要职权。
汉朝监察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对于健全汉朝司法制度有着积极意义。一方面由于监察机关的监督形成了对司法官吏的制约,有益于审判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监察官吏参与审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错案,保证审判质量。
自汉朝以后,监察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成为甲国封建政治体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㈥ 汉朝监察官员的名称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㈦ 汉朝的监察制度是怎么的(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
中央,御史大夫:
在中央,设立有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其长官在西汉版初期为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太尉权同为“三公”。其职责是“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汉书·薛宣传》),兼有行政与监察长官之性质,相当于副丞相。他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行为,不问是否有皇帝和丞相的指令,均有权进行案问,但御史大夫仅负责朝内和京畿地区三辅的监察。在御史大夫之下则设立御史中丞为其佐官。
地方,刺史:
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县的监察,汉武帝时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由各部派遣刺史一人,称为十三部刺史,隶属于中央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郡县,于每年八月,“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同时还负责“课第长史,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汉旧仪》)。
此外,汉朝时期,皇帝还经常根据需要直接从御史中任命绣衣直指御史。他们穿绣衣,持斧戴,握有生杀大权。
㈧ 西汉在中央设置的监察官
汉朝的专门监察机构,也叫御史台,其长官称为御史大夫及御史中丞,在地方为中央派出的刺史。
㈨ 汉朝的监察制度是怎么的
中央,抄御史大夫:袭
在中央,设立有御史台,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其长官在西汉初期为御史大夫,与丞相及太尉同为“三公”。其职责是“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汉书·薛宣传》),兼有行政与监察长官之性质,相当于副丞相。他以察举违法为职责,对官吏的违法行为,不问是否有皇帝和丞相的指令,均有权进行案问,但御史大夫仅负责朝内和京畿地区三辅的监察。在御史大夫之下则设立御史中丞为其佐官。
地方,刺史:
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县的监察,汉武帝时开始在地方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由各部派遣刺史一人,称为十三部刺史,隶属于中央御史台,专门负责监察郡县,于每年八月,“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同时还负责“课第长史,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汉旧仪》)。
此外,汉朝时期,皇帝还经常根据需要直接从御史中任命绣衣直指御史。他们穿绣衣,持斧戴,握有生杀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