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监督员
Ⅰ 中原油田协解人员的问题
可以的!
根据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油田采油厂钻井监督的具体工作是什么
钻井监督主要是作为甲方的代表,监督钻井公司的钻井全过程的井控、安全进行监督,从放井位一直到完井整个过程都在实施监督,防范钻井风险,防止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尤其是井喷事故的发生。
Ⅲ 中原油田有什么事业编制,能转行政编制的有哪些
中原油田是国家特大型企业,是中石化下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存在行政公务员之类的。
岗位有行政管理岗,不需要特别转,只要你有能力能为企业做出贡献,就可以胜任行政管理岗
Ⅳ 长庆油田三厂,民营单位谁在监督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简介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地处革命圣地延安,是我国西部第二大企业长庆油田分公司下属的主力采油板块之一,为国有控股企业。因开发初期,大部分油区分布在陕西安塞县境内,因此又称"安塞油田"。其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长庆油田会战指挥部,后由勘探转入开发,几经变迁,六易其名,1999年企业重组改制后名为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
安塞油田分布于安塞、志丹、子长、延安市宝塔区三县一区境内,勘探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登记开采范围为938.4平方公里,管理范围3600余平方公里,是一个大型的特低渗透整装大油田,主营业务为原油生产。油田于1983年投产,到2002年底累积生产原油1172.1万吨,目前有油水井3580余口,年生产能力已达188万吨。现共有员工3940人,其中管理人员306人,专业技术人员302人,高级职称15人,中级职称117人。厂机关科室14个,直属单位16个,其中主力开发生产区块7个。
安塞油田自开发以来,经过近20年长庆采一人的艰苦奋战,探索创新,构建了安塞油田开发建设"八大"技术体系,建立了"互动管理"、"过程控制""预算四法"及绩效考核等一系列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特色规范,走出了一条科学高效开发"三低"油田的路子,创造了闻名遐迩的"安塞模式",成为我国高效开发特低渗透油田的典范,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一颗明珠,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领导曾多次来安塞油田视察指导工作。
"十五"以来,第一采油厂又提出并确定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目标,即到2003年原油产量将突破200万吨大关,实现安塞油田的"二次"腾飞,在西部大开发中再铸辉煌。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的发展优势
1、地理优势
采油一厂地处革命圣地延安,延安是中国革命的根据地,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在这里斗争过了十三年,制定并确立了中国革命和人民解放的发展道路,领导中国革命走向了胜利。今天,这里作为陕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人们接受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旅游资源较为丰富,文化底蕴十分丰厚,延安不仅有中华人文初祖景观黄帝陵、轩辕庙,而且有象征着中华民族激昂豪迈精神的黄河壶口瀑布。目前已基本形成“五点两线”的旅游框架,"五点"即枣园、杨家岭、宝塔山、凤凰山、清凉山主要五个景点,"两线"是黄河壶口和黄帝陵旅游专线。在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下,延安人民提出了要建设西部经济强市和文明旅游城市,我们相信,新时代的延安将以新的面貌展示在世人面前。
2、交通优势
在过去,由于延安地处陕北黄土高原的腹地,交通不便,大有"蜀道难于上青天"。而今,进出延安的公路四通八达,逐步形成了公路、铁路、民航等立体化的交通网络。1993年西(安)延(安)铁路通车,以及即将通车的神延铁路贯通陕西南北,飞速的西延高速公路,已通至黄陵,于2005年将全线贯通,届时从延安至西安的路途时间从目前的5个多小时将缩短为3个多小时。
3、管理理念
第一采油厂以"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科技创新,建立高效机制,实现业绩提升"为管理理念,充分体现科学与创新,过程控制,人本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逐步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重视人才培养和发展,尊重知识,科技兴油的风气已蔚然成风,进一步打造具有安塞油田特色的现代企业文化
4、生活服务
经过采油一厂多年的努力,到目前已建成了功能齐全、设施优良、保障有力、环境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使得人们工作得安心,生活得舒心,在河庄坪基地石油城象一棵耀眼璀璨的明珠镶嵌在黄土高原上。
5、发展机遇
第一采油厂安塞特低渗透油田自勘探开发建设以来,遇到了二次大发展的良好机遇,1997年原油产量突破100万吨大关,成为具有年产能力上百万吨水平的采油厂。自1999年重组改制以来,油田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原油生产能力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而今,随着开发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到2003年年生产能力将达到200万吨,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在面临就业选择之际,我们相信,采油一厂是各位毕业生的最佳选择。采油一厂热诚欢迎各位来一厂建功立业,我们将为你们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陇塬明珠--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担负着长庆陇东油田的石油勘探、开发、油气集输、产能建设规划和采油地质、工艺技术研究等业务,是甘肃省境内最大的原油生产基地。生产区域横跨陇东的庆城、华池、环县、镇原、合水、宁县、西峰六县一区境内。勘探开发面积5万平方公里。到2002年底,该厂共有13个油田64个开发区块,其中包括全国26个储量5000万吨以上大油田之一的马岭油田。
从1971年建厂以来,已累计探明石油储量2.816亿吨,形成固定资产净值46.2亿元。2001年,西峰油田的重大发现
Ⅳ 有资质的公司可以进入油田公司吗
供应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供需链条上的重要组成环节,如何为企业生产建设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优良的售后服务,达到优质、低价的目的,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至关重要。为了保证辽河油田公司物资采购和电子商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运行,保证油田生产建设物资的正常供应,完成辽河油田公司降本增效的工作目标,优化采购渠道,我们对供应商主要采取“基层推荐,竞争入网,动态管理”的管理方式,其目的就是从源头上优化选择供应商,在竞争中降低采购成本,在动态管理中净化供应商,优胜劣汰。 基层推荐是选择供应商的基本依据对于大多数的采购单位来说,选择供应商的基本准则都是质量、价格、交付与服务四要素并重的原则,在这四要素当中,质量因素是首要的,而产品质量的好坏只有具体的使用者最有发言权利,正可谓知者在下,只有直接用料单位才知道产品质量好坏和售后服务情况。和其他企业有所不同,油田的开发建设大都在野外,生产一线区域分布范围较广,因此供应商是否能按时交付、是否能确保售后服务就尤其显得重要。基于上述种种因素,我们把基层单位对供应商的推荐意见(包括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是否及时、服务信誉等方面的评价)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主要依据,让用户选择供应商,满足用户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对供应商进行综合审查。质量方面:首先确认供应商是否已建立一套稳定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是否已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基层单位的评价意见如何;价格方面:通过招标竟价或谈价议价方式实现成本节约;交付方面:确认供应商是否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人力、设备资源是否充足;售后服务方面:查看供应商以往售后服务记录及基层单位的评价意见。只有综合评价合格、资质齐全的供应商,方能允许其参与到辽河油田公司组织的商务谈判活动当中,以此在源头上确保优选供应商。 二、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供应商之间通过竞争取得某项或某类产品的供货资格 在这里,我们主要采取“四个竞争”的办法:即老厂商与新厂商竞争,网络内与网络外竞争,内部厂商与外部厂商竞争,新产品与老产品竞争。这些竞争都是围绕产品质量、先进性、价格来进行的,也就是说,在同等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前提下,谁的产品价格较低、谁的产品更先进,谁就更具有竞争力。 1、老厂商与新厂商竞争,多家比质比价,择优入围。油田生产建设所需的各种物资,都有一些长期的、固定的合作供应商,诚然,这些供应商在产品质量、交付及售服等方面会有一定的信誉。但是如此长期以往下去,在这些供应商的头脑中就容易形成僵化的模式,不思进取,不追求技术上的进步,而且供应商之间会在价格上达成协议,不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因此,有必要开拓视野,适当引入某一领域内业绩较好、资质齐全的新厂商与老厂商进行竞争,这就如同肌体注入新鲜血液,不仅会给企业整个采购体系带来活力,同时更有利于企业降低采购成本。 2、网络内与网络外竞争,让网内的供应商时时感到有被网外供应商取代的可能。凡进入辽河油田公司市场的供应商,必须竞争入网,竞争优胜者办理《辽河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网络证》,方能进行签订合同、结算等正常业务流程。然而,我们辽河油田公司办理入网手续更注重的是其所起的作用,即有利于审核供应商资质、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有利于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正是基于这种目的出发,辽河油田公司入网手续的办理也就不会成为其他有能力但暂未入网供应商进入辽河油田公司市场的门槛,已进入辽河油田公司市场的供应商也就不会因为已取得《辽河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网络证》而产生受到保护意识,因为网络内外的供应商并没有明显的界限,比条件不分先后,入网与否是竞争的结果,只要质量有保证、资质齐全,竞争就无处不在。 3、内部厂商与外部厂商竞争,看货不看商。辽河油田是国有大型企业,分开分立前下属许多集体性质、多种经营、三产及家属企业单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企业单位已从辽河油田公司整体分离出去。对于这部分企业,除了辽河石油勘探局总机械厂生产的重点产品(如机、杆、泵等)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外,其余的与外部厂商一样同等竞争,即面向社会,竞争入围。一方面,内部厂商与外部厂商竞争,有利于促进内部厂商的发展,增强市场意识;从另一方面说,外部厂商也得到了公平竞争的机遇。 4、新产品与老产品竞争,注重产品技术含量,不看供货关系。油田的生产开发建设需要许多高新技术支持,随着我国基础工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油田的开发生产水平亦在不断提高,在此过程中,让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的产品尽快尽早进入油田市场,使油田的物资装备更具先进性,这是提高油田开发建设水平、保证油田永续稳定发展的要求。因此,一些操作上更简单实用,性能上更安全可靠,成本上更物美价廉的新产品将会更加得到使用者的青睐。 当然,对于上述竞争而言,都必须有个统一的前提条件,即同等的质量及服务要求,如果没有质量、服务做保证,就谈不上竞争。在质量保证方面,辽河油田公司有一套完整的质量认证体系,油田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主要物资,按照技术、质量、节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都有相应部门专业人员进行集中把关认证,并统一由辽河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为认证合格的产品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同时,对重点产品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进行质量评定。只有取得某一物资类别《产品质量认可证》的供应商,方能参与相应物资类别的招标或谈价议价等商务谈判活动中。 在确保质量的首要前提下,力求价格相对合理,性价比达到最优,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辽河油田公司整体经济效益,这是通过竞争所要实现的目标。经过多年的摸索,辽河油田公司对产品采购价格的确定已形成一套独特的办法。辽河油田公司的物资采购价格主要由物资管理中心、概预算与定额管理中心、审计处三家共同确定。针对月度物采计划未招标定价部分,按照不同的产品分三种情况审批计划:一部分零散、单价较低或价格已经基本明确的项目按物管中心、概预算、审计处流程逐级审批;对数量较多、通用性较强的产品,利用数量的优势将同类产品分包进行集中采购,竞争出价,竞争取得供货资格;对于新产品、新技术、专利产品或单价较高的非标设备,采取谈价议价方式。参与集中采购的供应商首先必须取得基层推荐,然后由油田公司有关部门进一步审查资质,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拟定集中采购的项目先由物资管理中心、概预算与定额管理中心、审计处三家分别依据市场情况独立制定价格,最后三家共同汇总成一个目标价格,并依据不同产品确定不同的有效报价范围,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在目标价格的有效范围之内,即为有效报价,然后按照供应商有效报价项目的多少排列名次。一般情况下,每个包只确定一家(或几家)取得本包内当月的全部工作量及这些项目的全年供货资格,其余供应商可以从下个月开始,取得显示“有效”标志这些项目的年度内供货资格。成交价格的确定:选择每个项目所有供应商的有效报价与该项目目标价格相比,其中低价作为单项成交价格。谈价议价项目必须首先由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评定,并通过产品质量认可后,方能安排进行。即先由供应商提供详实的图纸、预算等资料,所涉及的图纸、配置等资料须经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然后物管中心、概预算、审计处三个部门有关的价格审核人员依据有关资料先各自独立审定价格,最后三家共同确定目标价格与供应商进行谈价议价,直至双方达成协议。 三、对所有中标供应商在网上建立信息资料,进行网络化规范管理 鉴于以往使用单位在申报物采计划时,对招标项目不能准确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情况,2004年初我们开始在网上建立中标供应商信息资料,即将所有中标供应商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产品质量认可情况等)及中标物资信息登记入库。通过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使用单位在申报物采计划推荐供应商时,已招标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信息就随之出现,所推荐的供应商只能在中标厂商中选择;另外,我们可随时查看任何中标供应商的企业基本信息,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名称或物资编码,反向查看该项物资的所有中标厂商名称及相应的企业基本信息,由此大大方便了我们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为企业的高效、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我们把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作为重点考核内容。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对油田经常使用的产品、物资每年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发布质量公报。审计部门也经常对到货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不论是在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发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或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在物资审查中发现数量短缺、实物与计划不符等情况;或不能按期交货、不为用户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等问题,轻则进行处罚,重则取消供货资格。 与此同时,积极扩大直接对生产厂家的采购范围,逐渐减少或淘汰中间商。为了实现油田公司低成本战略,对于油田生产所需求的主要物资和资金含量大的物资,直接对生产厂家订货,力求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从长远利益出发,对油田生产主要物资与表现优秀的供应商达成长期合作协议,进行战略合作,互利共盈,这样,在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的情况下,能够保证油田生产建设物资的正常供给。实际上,每个供应商都可能是其所在领域内的专家,多听取他们的建议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可以有效地降低成本。 五、今后工作中,加强供应商管理的几点想法 1、依据不同的物资类别,建立选择供应商的相应标准。维持油田正常生产建设所涉及的物资品种非常繁多,这些物资对油田生产建设的影响程度也大不一样,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物资类别建立不同的标准,并将标准以书面或文件形式体现。 2、建立供应商年度考核制度。由基层单位从供应商销售业绩、产品使用情况、供货是否及时及售后服务方面对供应商做出全面、具体、客观、负责任的评价。 3、广开货源,敞开大门,将更多的供应商引入油田市场,进行多家比质比价,加大竞争力度,形成竞争氛围,以此增强供应商紧迫感,从而达到优质、低价、节约成本的目的。当然,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既要保证供应商符合条件,又不能条件苛刻。 总而言之,随着油田企业越来越注重核心经营业务的发展,企业与供应商的联系也就越来越紧密,优秀供应商是企业资源的一部分,在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控制的同时,如何与之建立信任、合作、互利共盈及开放性交流的供应链关系是保证油田天生产建设物资正常供应,完成降本增效工作的关键。这方面我们总体指导原则是:对于货源充足、通用性较强、供应商较多的物资品种,加大竞争力度,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对于竞争力有限或被垄断货源的物资品种,与供应商采取合作原则,以获得更好的品质、更好的排程和更低的成本;对于紧缺的原材料产品,可考虑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给以工作量上的照顾,吸引其给予我们最优惠的价格。 供应商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优选供应商处在供应链管理的最前端,供应商优劣直接影响供货价格、质量、服务等一系列后续工作。“问渠那得清如许,惟有源头活水来”,供应商管理应是采购业务最重要的基础工作。XXXX物资装备部自组建以来非常重视供应商管理工作,在供应商管理方面不断摸索,建立了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操作控制程序,使供应商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 (一)供应商准入管理 1、XXXX公司对供应商准入管理的原则是: “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胜劣汰、公正廉明”和“以生产厂为主、中间经销公司为辅的原则” 。 2、XXXX公司对供应商准入的有关规定是: (1) 凡申请办理“准入证”的生产厂和经销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必须先在XXXX电子商务网上注册,提交相关资料,经物资装备部质量管理科审查,物资装备部办公会研究通过,长庆油田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批(详见附表1)后颁发“物资供应市场准入证书”,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能源一号“会员证书”的供应商在网上注册后可直接在物资装备部质量管理科备案,办理准入证。 (2) XXXX分公司物资装备部对物资采购市场准入进行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采办站及相关单位不得重复办理物资供应市场准入证。 (3) 凡进入XXXX分公司采购市场的供应商 , 必须是产品质量高、价格合理、合同履约好、售后服务及时,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公司。 (4)“物资供应市场准入证书”是证明供应商具备生产或经销产品质量的控制能力、技术能力和资信状况的重要依据 , 并作为XXXX分公司采购物资的先决条件。严禁与无“物资供应市场准入证书”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5) 对急用求援物资或小批零星物资确实需要由网外成员供货的、有关采购业务科室必须在网上提交推荐理由,经质量管理科及主管领导对所推荐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 3、 XXXX公司对市场准入条件是: (1) 申请 “准入证”的供应商必须要有合法手续和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实力 , 资质证件齐全 (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生产制造许可证等)。 (2) 申请“准入证”单位必须提供申报物资执行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 ,无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 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 申请“准入证”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保证和健全的服务体系。能按照XXXX分公司生产建设的要求 , 准确及时地提供所需物资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对达不到以上准入条件者不能批准颁发“准入证”,且不能进入XXXX分公司物资采购市场。 (二)、供应商考核管理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XXXX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供应商业绩考核办法,对物资采购市场准入供应商进行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三个方面实行“动态考核、优胜劣汰”的运行方式。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继续作为采购市场准入成员单位。 对经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供应商: (1)因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事故或影响的; (2)未按要求限期进行质量问题整改的; (3)违反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4)不参加年审或通知后不办理“准入证”手续的。 对不合格供应商,先在XXXX公司电子商务网上公布,然后再在网上注销帐号和收回“准入证 ”,取消其采购市场准入成员单位资格 ,不再签订供货合同。 (三)、供应商年审管理 XXXX的“准入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 到期后 , 由持证供应商携带相关证件(详见附表2)到物资装备部质量管理科办理年审手续, 经年审合格并加盖年审专用章后方可继续有效。年审时间为每年3-5月,6月1日以后因持证供应商不报年审资料,则视为放弃采购市场准入成员单位资格,XXXX公司电子商务网站自动注销准入成员资格,以后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准入证”和进入长庆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市场。 (四)、供应商产品质量控制 为了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伪劣、假冒物资进入油田市场,长庆油田从加强供应商管理角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 1、规范管理质量保证金,提高物资采购合同的抗风险能力,维护XXXX公司的合法权益。 专门制定了《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在签定物资采购合同时,必须注明质量保证金留取条款,同供应商约定留取比例和质保期限。在质保期满时,若合同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向厂商全额返回质量保证金;若合同标的物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则视对我方造成的损失大小,由采购业务科室牵头并会同质量管理科研究对厂商的处罚。处罚金从质量保证金扣除,当质量保证金不足处罚金额时,应再另向厂商索取赔偿。 2、对重要物资实行驻厂监造 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部门,对油田所采购的石油专用管、抽油机、抽油泵、锅炉、压力容器、加热炉、输送管、管件、阀门等重要物资及关键物资,向生产厂派驻质量监督人员,的目的是对工厂生产及检验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证实工厂质量体系的有效性。确保生产厂自始至终对产品质量负责。驻厂监造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生产厂按订货合同要求遵循的标准(或技术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 (2)、对生产厂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工作责任心和技术素质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生产厂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工具的检定和运行情况。 (4)、检查生产厂对原材料进厂的验收情况,严防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 (5)、监督检查生产厂是否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对生产的控制和检验记录进行抽查。 (6)、检查生产厂是否按要求进行产品的质量检验,检验检查结果是否准确、可靠。 (7)、检查生产厂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及管理情况,严防不合格产品混入合格产品中。 3、货物到达后进行强检 按照国家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规定的物资检验目录,对需要检验的物资实行强制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开具验收单。凭质量检验报告和验收单,供应商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五)、供应商培训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加强电子商务建设,依托“能源一号”网络,建立了一套全新的物资采购管理模式。XXXX公司也按照油田的实际情况,开发了富有长庆特色的电子商务物资管理系统,改变了过去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使物资采购全过程业务在网上封闭运行。为了使供应商能够适应中国石油的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优质、高效的搞好物资供应工作。我们系统的开展了供应商培训工作。几年来共举办了五期供应商培训班,参加人员达490多人次。培训内容涉及能源一号网上操作、油田公司市场准入流程、长庆油田物资供应管理模式、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等相关内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利于加强供应商的规范管理,促进供需双方的相互协作、现实共赢 (六)、加强供货过程中的廉正建设 为了确保供应商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加强油田物资采购系统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使供需双方自觉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制定了《物资购销双方廉政互保协议书》,规范大家的行为,共同遵守,实现阳光采供。《廉正互保协议书》内容包括:甲方人员应遵守的约定、乙方人员应遵守的约定、以及双方人员违反《协议书》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及惩处。甲方人员违反规定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方人员违反规定的取消乙方在XXXX公司的供货资格,终止已签合同。
Ⅵ 如何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油田建设
1.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和上级有 关安全生产指示回的贯彻执行。 2.监督答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 3.监督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情况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 4.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5.监督现场安全培训计划的执行,包括安全技术培训、上岗前培训等。 6.协助领导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并监督安全整改计 划的落实。 7.定期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倾向性问题,分 析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并提出整改意见。 8.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 并做好事故统计报告的归口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按期上报。
Ⅶ 石油行业安全员职责
石油行业安抄全员职责如袭下:
1、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各种规章制度及各项标准。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施工生产管理标准》。
3、经常督促、检查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监督改进。
4、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反映。
5、负责编报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统计报表。
6、负责对工班安质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对重点工种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7、按时填写安全台帐,做好事故分析记录及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Ⅷ 河南油田8月8日千人反腐集会具体情况如何
看来工人阶级只有再来一次大的革命了。。。。